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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于海明律师2021.12.06607人阅读
导读: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客观合理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第七条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财产损失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印章。那么吉林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客观合理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第七条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财产损失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印章。关于吉林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公正地确定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事故等级的确定、事故赔偿、调解、处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路产及其各类设施等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客观合理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包括高速公路刑事案件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需进行损失价值鉴定的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值鉴定。

  第五条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省物价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省价格认证中心是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值鉴定,均应由省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受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

  第六条 从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质证书》,从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财产损失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印章。委托书应载明损失车辆单位(车主)、受损车辆的品名、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底盘号、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事故发生时间、主要损坏部件的情况;损失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发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人员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停放场所进行鉴定。不能移动的车辆、各类设施及其他损失物,鉴定人员应到现场实地查勘。

  第九条 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在鉴定人员对事故损坏财产进行价格鉴定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到鉴定现场,车辆、车载物品投保的,由投保人通知保险公司到场。逾期未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价格鉴证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勘验与鉴定工作的进行和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鉴定人员实施财产损失鉴定时,应对事故损坏财产原状进行拍照、勘查,现场出具《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现场勘查笔录》。属于隐性损坏的,应拆解后再进行价格鉴定。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均应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发票及相关证明,并经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价格认证中心方可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再考虑其他因素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高速公路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委托后,应按价格鉴定有关规定的程序、标准、方法进行价格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价格鉴定工作,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具的《吉林省价格鉴定结论书》由2名以上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后五日内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委托出具鉴定结论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应在接受委托后十日内作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第十四条 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page]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受损车辆以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事故前状况;车辆更换的零部件要质价相符;更换零部件价格和工时定额按当地当时市场中准价格计算;车辆损坏严重,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原车辆的重置价值50%以上的,应视为报废车辆,车辆毁坏价格按事故发生地市场同类车辆重置价格及该车综合成新率价值确定;造成其它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应按质价相符、经济性、公开市场价格原则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未经价格鉴定的交通事故损坏车辆,事故车辆所有人不得预先拆卸修理。

  第十七条 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后,财产所有人可自行选择修复厂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承修单位。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2002]9号《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价格鉴定费由事故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预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车辆其他当事人预付。

  第十九条 价格鉴定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价格鉴定结论显失公允的,视情节轻重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所发生的盗窃等刑事案件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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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第六条省成立物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价格鉴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工作。第八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实行地域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那么辽宁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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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程序

    内容: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时,车主可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投诉。那么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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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设区市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交警支队协商确定。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汽车、交通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第十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那么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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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办法有哪些

    内容: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伤残级别的鉴定是我们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损害程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依据一般有三种:医疗证明、鉴定结论或者是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所以,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可在实际发生前申请鉴定一次性索要赔偿。误工费的数额则直接受误工时间的鉴定结果影响。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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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办法及时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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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办法及时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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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事故后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交通事故后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那么交通事故后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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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是指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主要有事故导致的车辆、车载物品及路产、交通附属设施等直接财产损失,对该损失认证主要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进行鉴定、估算。那么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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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财产损失证据

    内容:交通事故索赔的财产损失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有争议并委托鉴定的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所以交通事故索赔的财产损失证据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和修车发票。那么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财产损失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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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有谁作出

    内容: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有谁作出一、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有谁作出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检验费和鉴定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那么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有谁作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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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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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是指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主要有事故导致的车辆、车载物品及路产、交通附属设施等直接财产损失,对该损失认证主要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进行鉴定、估算。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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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内容: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客观合理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第七条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财产损失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印章。那么吉林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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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车损索赔办法

    内容: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车损索赔办法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标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遇到问题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法律进行赔偿。如何进行车辆损失鉴定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那么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车损索赔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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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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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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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

    内容: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有哪些(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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