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吴梦云律师2021.12.06730人阅读
导读: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部门和省公安厅交警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当地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人员与事故当事人及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那么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部门和省公安厅交警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当地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人员与事故当事人及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关于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管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管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车辆、财物、道路及设施等标的物的实际损失。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的价格鉴定。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部门和省公安厅交警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第五条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委托指定机构。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财产损失价格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当地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定。特大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可以委托省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省以上政府价格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方可执业上岗。

  第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并加盖印章。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号,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派人对事故车物进行现场勘察、拍照,做好勘察记录。[page]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应坚持以事故车辆修复为主的原则,按修复所需费用直接评定其经济损失。如车辆损坏严重,难以修复时,则按该车辆事故发生前的车况和使用年限,计算其车辆价格作为车辆损失价格。

  道路交通事故车载财物和道路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鉴定。

  第十二条 对于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价格鉴证机构应自受理委托之日起分别在3日、7日、10日和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书次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复核鉴定,由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具有复核鉴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鉴定。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可后,作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人员与事故当事人及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失实,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初次鉴定费和复核鉴定费均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

  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费用,按照省有关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吴梦云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60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