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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代理词

荣静月律师2021.12.06982人阅读
导读: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那么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代理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代理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王世举诉商丘市梁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三所、梁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 受王世举的委托,京港律师所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王世举是二被告单位的职工是不容置疑的,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错误。

  我方举出的工伤认定书和被告开具的证明等证据都可以证明王世举是二被告单位的职工,而被告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反驳我方,因此,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清楚的,不再赘述。

  二、王世举应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给予重复赔偿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是本案中的关健的一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有: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易言之,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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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必须依法予以执行,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用人单位同样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也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第三、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表明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常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不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未缴纳工伤保险,而由其单独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是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

  第四、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已经不能适用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质是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该《办法》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采取的是不可兼得,相互抵免的方式,这也是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者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其现已不能适用,理由如下:

  1、从法律效力等级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来看,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在其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两种请求权重叠时的处理规则的情况下,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其次,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2、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本身来看,也不能得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全部替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的结论,如《试行办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

  3、从其它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也已不能适用。首先,该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明令废止。其次,因为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定性为物质损失,已经不同于原来属于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定性,所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原有关相互抵免的赔偿项目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实质内容已经发生质的不同的情况下,继续适用也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现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了。仍然沿袭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做法,只是深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影响,没有认识到这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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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处理工伤事故,采用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有例可循,有法可依,也是我国工伤赔偿立法的趋势。

  1)、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质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这一规定已不能适用,具体理由上一条已经阐明。

  2)、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规定首次提出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双重赔偿”虽然与本文所讲的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双重赔偿”有所区别,但从立法上体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

  3)、2004年1月1日始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既然法律明确取消了禁止,其实质就是允许双重赔偿。 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延续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其也是比较赞成双重赔偿的观点。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也进一步表明采取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是我国工伤补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6)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获得双重赔偿,在我国己有判决先例。如晋城市泽州县法院作出的于2006年8月2日(2006)泽民初字270号民事判决书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原告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告辨称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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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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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2010年12月29日,张-明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3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87天,产生的医药费76521.5元由肇事方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宣判后,劳动者张-明提起上诉,五中院驳回上诉,予以维持。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这种情形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故劳动者既享有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那么交通事故与工伤交叉,劳动者可否获双重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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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此类案件统称为因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一般工伤人员有两个索赔目标一是向肇事方索赔二是向用人单位依照工伤责任索赔。作为工伤人员以向双方都进行索赔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补偿这是合情合理的。该规定中非常明确地说明工伤人员向第三人侵权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因此公司可以向李某要回已付20万中的一部分赔款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这多数是因为绝大多数单位都参加有社保单位承担的赔偿并不多所以不太关心另一桩赔偿的进行。也有的情况是单位较难获知第三方与员工的赔偿约定。那么上下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获得双重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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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的司法实践

    内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经交警部门认定,贺山、王均学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此认定,德利橡胶厂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的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0659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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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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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296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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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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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内容: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案例一、案情简介2006年,在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先生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王先生向刘先生要求损害赔偿,遭到了拒绝,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先生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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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50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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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可以双赔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可以双赔吗?

    内容:如果一个人在工作时受伤,他可以在工伤赔偿计划下申请补偿,总之,在同一天发生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时,可能适用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然而,在适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赔偿时,必须证明这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只能获得一种赔偿,有些人可能会想知道,如果他们在工作时受伤并且在同一天在路上受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在发生两个或更多可以引起责任的事件时,只有一次赔偿可以向不同的单位获得,最后,即使在同一天发生两个意外事件并且可以适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赔偿,关键是要证明两个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冯清琴律师
    2023.06.0636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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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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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双重赔偿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双重赔偿

    内容: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因此,对于颜某已从肇事者处得到的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在裁决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时,两者相重合的部分应当扣除。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属于补偿性,财产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不应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受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双重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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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429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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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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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双重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双重

    内容: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那么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双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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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88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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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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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代理词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代理词

    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那么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代理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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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698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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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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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索赔有哪些项目及程序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索赔有哪些项目及程序

    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果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停尸费、亲属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那么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索赔有哪些项目及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379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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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可以获取双重赔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可以获取双重赔偿

    内容:最近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接到这样一个咨询:我是某单位的正式职工,在外出工作时被车辆撞伤,对方负全责。事后,肇事方承担了赔偿责任。随后,劳动部门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我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但我向单位反映时,单位却以我已经由第三人进行了赔偿而拒绝。对于这个问题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专业交通事故处理律师汪友做答: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那么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可以获取双重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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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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