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流产可否主张精神赔偿
导读:
2006年11月江宁交通警察部门做出事故认定:张某、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的保险公司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肇事车投保了限额6万元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89138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各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不应当赔付精神抚慰金。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王某受伤后导致流产,在精神上受到较大损害,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那么交通事故引发流产可否主张精神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11月江宁交通警察部门做出事故认定:张某、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的保险公司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肇事车投保了限额6万元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89138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各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不应当赔付精神抚慰金。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王某受伤后导致流产,在精神上受到较大损害,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交通事故引发流产可否主张精神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11月2日15时许,原告王某(女)驾驶苏AD***5摩托车在江宁开发区佛城路履行工作职责时,被告张某驾驶苏A***57号出租车载乘客李某违章停车,李某在开门时疏于观察,造成两车相刮,致原告腹部遭撞击着地,并导致流产,用去医疗费用3400多元。2006年11月江宁交通警察部门做出事故认定:张某、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次要责任。 肇事车的保险公司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肇事车投保了限额6万元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89138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0000元。 各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不应当赔付精神抚慰金。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王某受伤后导致流产,在精神上受到较大损害,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早以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 链接:针对原告的精神损失,被告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