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于海明律师2021.12.09687人阅读
导读:
⊙本报记者 彭友ST宝龙今日披露,公司日前收到实际控制人杨X江转来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杨X江的债权,转让给广东B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不认同该案管辖权,杨X江提出异议并就此上诉,但先后被随州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驳回。同期,杨X江更涉嫌商业诈骗,被公安机关取证调查并最终立案。但到今日,由于杨X江“就范”,作为对价,A科技答应了撤销杨X江诈骗的指控。那么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报记者 彭友ST宝龙今日披露,公司日前收到实际控制人杨X江转来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杨X江的债权,转让给广东B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不认同该案管辖权,杨X江提出异议并就此上诉,但先后被随州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驳回。同期,杨X江更涉嫌商业诈骗,被公安机关取证调查并最终立案。但到今日,由于杨X江“就范”,作为对价,A科技答应了撤销杨X江诈骗的指控。关于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报记者彭友ST宝龙今日披露,公司日前收到实际控制人杨X江转来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杨X江的债权,转让给广东B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还规定,协议生效后,A科技保证10日内撤销湖北C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石首市公安局提出的杨X江诈骗的指控(包括解除边控)。2008年11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X江需按照其与原告湖北C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持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安汽车”)95%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湖北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否则,湖北C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前的2007年12月,湖北C向湖北省高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称,2007年5月,杨X江因其控股金安汽车以及金安汽车所投资的宝龙系列企业陷入债务危机,遂与C公司协商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安公司95%的股权,并对ST宝龙进行重组。湖北C称,该协议签订后,其履行了协议,但杨X江却单方面撕毁协议,声称已经终止上述协议,C公司为此诉至法院。后该案转交给随州市中院审理。随州市中院受理后,冻结杨X江所持的金安汽车95%股权。由于不认同该案管辖权,杨X江提出异议并就此上诉,但先后被随州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驳回。同期,杨X江更涉嫌商业诈骗,被公安机关取证调查并最终立案。但到今日,由于杨X江“就范”,作为对价,A科技答应了撤销杨X江诈骗的指控。
此次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还规定,B实业在2009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A科技及杨X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B实业将A科技经随州市中院判决所拥有的金安汽车95%的股权,无条件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B实业指定的公司,并全力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等相关手续。ST宝龙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如金安汽车95%股权过户给B实业,有可能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现在的金安汽车变更为广东B实业集团或其指定的公司。本协议不会对公司经营的产生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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