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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孔孟廷律师2021.12.10328人阅读
导读:

但第一被告仍未按此还款计划履行,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74963.41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第一被告仍未按此还款计划履行,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74963.41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G局与第一被告M水泥厂属供电与用电关系,但第一被告从1996年开始一直未能按期缴纳电费。1999年2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B集团签订一份《电费缴款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承诺在1999年3月1日前将1999年2月前所欠电费人民币4077662.65元缴清;第一被告保证对1999年2月以后的电费做到当月电费当月缴清;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如第一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第二被告有代为履行之义务。由于第一被告仍未切实履行该协议,经原告催讨,1999年10月19日,第一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份《电费交款计划》,确认拖欠原告电费[page]600多万元,并拟定还款计划:1999年10月底付人民币140万元,1999年底付人民币200万元,余款从2000年1月起以每月50万元至80万元递减至还清。但第一被告仍未按此还款计划履行,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74963.41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意见:

作为第二被告B集团的代理人,曾斌律师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page]1、第二被告只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因保证期间已过,应免除第二被告担保责任。理由如下: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其在《电费缴款协议书》中承诺的内容属于一般保证,但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应确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第一被告1999年2月前所欠电费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1999年9月1日,1999年2月以后每月所欠电费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当月再加六个月,但即使是最后一期当月电费(即原告于2000年10月正式停止对第一被告供电的时间)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也为2001年4月,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原告均未对第一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第二被告的一般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第二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0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74963.41[page]元,以后的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思考: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事项对于债权人是至关重要的,如未约定保证期间,则按上述规定,保证期间只有短短的六个月,一不小心就会超过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则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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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内容:但第一被告仍未按此还款计划履行,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74963.41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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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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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内容: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那么话说兰州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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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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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

    内容:一旦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那些所谓的“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尚方宝剑”呢?车辆失窃起纷争2004年9月23日,某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公众责任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免责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尽了明确告知的义务。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含义的义务。那么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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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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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裸辞”隐患须三思后行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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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裸辞”隐患须三思后行

    内容:最近,一份关于“裸辞”的网络调查显示,40%的人选择“有可能‘裸辞’”。“裸辞”是否意味着就是说走就走?以下具体案例提示广大劳动者,“裸辞”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员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前应继续履行职责,不可“甩手就走”。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是第46条又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前30日书面向单位辞职的情形。那么“裸辞”隐患须三思后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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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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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桶成“凶器”碎片插进屁股,引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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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马桶成“凶器”碎片插进屁股,引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内容:12日早晨7点钟,还在睡梦中的小赵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还以为是挂在墙上的砧板掉下来了,没在意,翻个身继续睡。”二、意外发生后,房东“消失”了好几天救护车将小张送到市中医院,小赵把身上仅有的500元都拿去帮小张交费。“我就站在外面,角度正好能看到,医生用食指从小张的屁股里取碎片,医生说,有五六厘米深”,小赵说,那伤口非常触目惊心。马桶坏了,小赵和小张都已搬出出租房,“没厕所,住不下去啊”。”四、律师说法房东应承担相应责任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林时坤律师说,作为出租人,房东应确保租赁房产及其配套设施安全。那么马桶成“凶器”碎片插进屁股,引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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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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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暖中心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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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供暖中心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内容:原告供暖中心起诉称:xx总公司违反约定,以种种理由拖欠供暖费。要求xx总公司给付供暖费139 323元并支付滞纳金6966元,并负担诉讼费用。首先,被告xx总公司与原告供暖中心于1994年11月5日订立的供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合法有效。可见,原告供暖中心在被告方职工变动住房的情况下未与其重新订立供暖协议的做法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不存在过错。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职工办理了“供暖费签证单”,合同约定应向原告供暖中心交纳供暖费。那么供暖中心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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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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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内容: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诉北京xx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仲裁答辩状答辩人因申请人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申请其“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仲裁管辖权,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还有该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那么“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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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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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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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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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内容:特别地,受“农地入市”政策的刺激,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农村房屋的成交热。本文拟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透视其中的法律风险点。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不难看出,我们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为农村房屋的子概念。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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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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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原告刘润成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宝联置业有限公司、张毅宏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张毅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宝联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2月12日,被告方通过第三人宝联公司告知原告,已将原告租赁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毅宏。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是中南花园2栋B4-901房的合法租赁方,依法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第三人张毅宏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那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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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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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奴”如何节省贷款利息——省息招数大比拼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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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房奴”如何节省贷款利息——省息招数大比拼

    内容:据测算,一笔50万元、期限为30年的贷款,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利息支出相差 12万元之多。因此,如何节省贷款利息也成了目前房贷一族最关心的问题。因此贷款买房,公积金贷款最省钱。变更还款方式省息划算 据一家国有银行的理财师介绍,对于还款能力较强、收入较稳定、有额外收入来源的贷款者,可以向银行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将原有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变更为等额本金还款,达到省息的目的。而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支付利息款 59.6475万元。另外,银行理财师认为,提前还贷要算好账,比如,还贷年限已经超过一半,月还款额中本金大于利息,提前还款的意义就不大。那么“房奴”如何节省贷款利息——省息招数大比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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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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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

    内容: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作者:法院在审理二手房买卖的诉讼案件时,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将二手房买卖中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规定得面面俱到。所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底又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件,这就是专门针对二手房而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的规定:“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那么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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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房人违约增多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慎重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卖房人违约增多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慎重了

    内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近来“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增无减,这其中以卖房人违约案例居多。无奈,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同意解除合同,房屋中介公司同意返还定金。王先生于签订合同当天交付定金,并不意味着李女士必须收到定金。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保方,是为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作出担保,而不是仅为其中一方担保。买房人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违约情形进行事先约定,并尽可能约定一个较高的赔偿数额。那么卖房人违约增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569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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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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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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