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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孔孟廷律师2021.12.22555人阅读
导读:

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诉北京xx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仲裁答辩状答辩人因申请人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申请其“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仲裁管辖权,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还有该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那么“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诉北京xx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仲裁答辩状答辩人因申请人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申请其“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仲裁管辖权,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还有该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诉北京xx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因申请人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申请其“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仲裁管辖权,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产品定购合同》中第10.2条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该合同中所指的“双方”应当是指该合同签章的的双方,即:答辩人和“江西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红声分公司”(以下简称“xx红声”),而并非本案的申请人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仲裁对于诉讼而言具有快捷性和方便性,具有解决纠纷的和谐性和非严肃对抗性。在本案中,答辩人签订合同当时自愿同意和xx红声达成仲裁协议,是因为基于和xx红声友好业务合作关系的考虑,基于和xx红声“专有诚信附属性”的考虑,对于此外第三人答辩人当不会基于上述因素考虑而协议仲裁。仲裁主体自愿性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和最核心的本质特征。

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还有该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在本案中,答辩人和申请人之间并非合同签订的主体,当然更非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主体,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仲裁协议,申请人提起仲裁缺乏前提基础,按照《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因此贵委对于本案并无仲裁管辖权,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仲裁申请。

如贵会违反法律规定,强行对本案作出裁决,答辩人将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二、申请人对本案没有仲裁申请权,申请主体不适格,申请请求应被驳回。

1、申请人并非本案约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法不具有仲裁申请权;尽管其受让了仲裁协议相对方xx红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因为该受让行为违法无效(下文将详细论证),因此申请人对本案没有诉权,其申请主体不适格。

2、xx红声依法注销,其民事权利义务法定的由上级独立法人主体江西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光电”)承担,不能以xx光电的申明和约定来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本案没有仲裁申请权,其申请主体明显不适格。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五(2)《企业注销 核准通知书》表明:xx红声已于2006年10月20日在江西吉安市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尽管具有实际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利,但是却没有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分公司的权利义务法定的由总公司来承担,这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能通过约定和协议来对抗。xx红声和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还有xx光电的申明和说明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下文将详细论证)。由于缺乏法定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对本案根本就没有仲裁申请权。

3、xx红声、xx光电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三方之间的协议和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且必然的将侵犯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仲裁庭应当认定系列行为均属无效(下文有详细论证)。从而申请人对本案没有仲裁申请权,其申请主体明显不适格。

三、申请人仲裁请求论述事实有误,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事实。[page]

申请人申请称: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后拒不开具验收单,在检验期间内未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货物验收合格。上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经过答辩人多方查证,答辩人从未向xx红声发出过任何产品定购单,更从未收到过xx红声所交付的任何货物。

证据一《产品定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12月29日,而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时间分别为2004年4月21日和5月10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因为业务合作和发展的原因,正处于内忧外患的破产濒危边缘,股东之间纠纷和诉讼不断,对外重大诉讼众多,公司业务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根本没法也不可能向xx红声发出产品定购单进行采购。申请人申请事实有误。

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是虚假的,不能予以采纳。

按照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产品定购合同》第2.1条约定:乙方(xx红声)应严格按照甲方(答辩人)产品采购的要求提供样品,经甲方技术部门或甲方指定部门的认可后,进行封样,同时签定并确认承认书。在本案中,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向xx红声提出过任何样品要求,xx红声也根本就没有提供过什么样品给答辩人,又岂谈向xx红声发出过什么产品定购单呢??《产品定购合同》第2.2条约定:甲方在乙方正式供货前7-10天,应向乙方发出正式的产品定购单,……还须由甲方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然而在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中,我们看到其上面尽管有龙飞凤舞的几个签名,还有答辩人的图标logo以及名称,但是却没有任何答辩人的盖章。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完全是虚假的,因此不可能也绝对不会盖有答辩人的公章,答辩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上述号码为DG0404006和DG0404010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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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内容: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诉北京xx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仲裁答辩状答辩人因申请人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申请其“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仲裁管辖权,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还有该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那么“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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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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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当然还有许多种买卖合同纠纷形式及调解方式,在此不再赘述,但应强调以下原则:应提高时间效率,以促进合作为基础,抓住主要利益点,必要时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等方式,促使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首先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在政府部门的调解下,仍然意见不统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后果买卖合同纠纷败诉的话会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拒绝履行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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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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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内容: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仅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其中较为详细地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后来一方反悔,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份居间协议,并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无需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这类详尽的“购房协议”完全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如双方并未做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那么“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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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仲裁。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仲裁委,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向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盐城仲裁委员会公开“亲和仲裁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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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盐城仲裁委员会公开“亲和仲裁服务承诺”

    内容:为进一步深化“亲和仲裁”服务品牌,盐城仲裁委员会于7月27日向社会公开“亲和仲裁服务承诺”:本会将秉承“依法、公正、亲和、高效”的核心理念;以“严谨、快捷、求实”的工作作风,高质量、高效率地为您提供仲裁法律服务;亲情服务,谦和办事,公正办案,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力争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效果,使大家由“纷争”走向“亲和”。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您的工作人员必须运用仲裁工作文明用语全力协助您办理各项仲裁事宜。对于您的咨询,本会会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请示上级的,得到批示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那么盐城仲裁委员会公开“亲和仲裁服务承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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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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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内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殊调整,除此外超过60天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同样会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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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房人违约增多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慎重了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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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卖房人违约增多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慎重了

    内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近来“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增无减,这其中以卖房人违约案例居多。无奈,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同意解除合同,房屋中介公司同意返还定金。王先生于签订合同当天交付定金,并不意味着李女士必须收到定金。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保方,是为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作出担保,而不是仅为其中一方担保。买房人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违约情形进行事先约定,并尽可能约定一个较高的赔偿数额。那么卖房人违约增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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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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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内容: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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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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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内容: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那么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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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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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纠纷成仲裁咨询热点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小产权房”纠纷成仲裁咨询热点

    内容:因“小产权房”引发纠纷立案的有十几起,前来咨询的更多。推荐阅读: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提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潘俊星介绍,西安市民黄先生去年1月买了女儿单位分配的“小产权”福利房,虽然也交了部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开发商却将房屋转卖他人。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为此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提醒:“小产权房”存在保障风险,不能办理正式产权证,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继而还会引发落户、就业、入学等问题。因此,市民最好不要购买“小产权房”。那么“小产权房”纠纷成仲裁咨询热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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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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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须谨慎“三个尾巴”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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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房屋买卖合同须谨慎“三个尾巴”

    内容:还有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与房屋有关的这些费用,在购房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存在拖欠。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原房主的迁出义务,可以采取保留部分尾款,等到其迁出后再付,或者约定一个违约标准,如果房主晚迁出一天,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房屋买卖合同须谨慎“三个尾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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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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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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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内容:特别地,受“农地入市”政策的刺激,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农村房屋的成交热。本文拟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透视其中的法律风险点。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不难看出,我们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为农村房屋的子概念。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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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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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方法(如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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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方法(如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3.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2.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是:1、双方当事人先进行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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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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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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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殊调整,除此外超过60天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同样会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page]在此,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时,不要忽视你的申诉时效,如要询问相关内容,请拨打123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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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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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解决注意哪些)

    内容:【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居间合同 即 中介合同 ,也就是处理房屋中介 合同纠纷 的注意事项,包括:1、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 是否可依约主张 违约金 或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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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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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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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内容:日前新华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违规大量建设小产权房,单套“四合院”高达5000万元的问题,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要试点清理,并责成相关部门查处“天价”小产权房。“水城御墅”项目没有产权证,但却在对外销售,单套四合院起价2000万元,最高为5000万元,共有69套,目前通过会员制的模式已卖出20套左右,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那么“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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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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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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