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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陈明月律师2021.12.13174人阅读
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中已有陈述。

2、身份证。

只需要带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

3、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一般情况下,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花钱,如上海浦东民政局婚姻管理处,他们无偿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和核对章。但如果复印相关婚姻登记材料,需要交纳一定的复印费用。

4、部分财产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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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支持父亲主张抚养未满2周岁子女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支持父亲主张抚养未满2周岁子女

    内容: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尤其如果对方身体患有传染病等不适用抚养孩子的疾病,那对己方争取抚养权就十会有利了。

    于海明律师
    2022.04.0720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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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如下: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离婚案件中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案件中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

    内容: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案件中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150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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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无过错一方要求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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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无过错一方要求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内容: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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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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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内容:离婚,大家都知道无非就两种方式,如:协议和诉讼,这梁中锋按时各有前提,各有优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离婚都在国内还行,要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这样的案件就会比较繁杂,就会涉及一个管辖权的问题。那么,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2021.10.1229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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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 离婚财产纠纷管辖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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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 离婚财产纠纷管辖

    内容:离婚的时候需要分财产,而分财产的时候最容易引发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你知道吗?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管辖及法律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那么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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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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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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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孕妇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包括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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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内容: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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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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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内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关于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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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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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重婚罪属于继续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实质是仅构成一罪,继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的情节。重婚罪是继续犯的特性决定了只要原婚姻关系未解除,则行为人的重婚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离婚只是导致这种持续状态的结束,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即使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所以本案不需要主动移送公安机关,也不用中止审理。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6项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几种,离婚时转移财产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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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几种,离婚时转移财产

    内容: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夫妻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原因之一就是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几种?如何证明转移财产?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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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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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由谁管辖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由谁管辖

    内容: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由谁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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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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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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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双方必须到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到庭
  • 离婚案件立案及管辖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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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离婚案件立案及管辖

    内容: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案件立案及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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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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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包括:(一)、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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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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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内容: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以下简称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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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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