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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李广荣律师2021.12.151037人阅读
导读:

2000年1月11日郑某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盖有村委会公章。原审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郑某确认收到并在收款收据上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应承担返还转让款200万元的义务。郑某虽以涉嫌诈骗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不影响村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村委会、章某各半负担。二审庭审中,章某辩称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那么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0年1月11日郑某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盖有村委会公章。原审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郑某确认收到并在收款收据上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应承担返还转让款200万元的义务。郑某虽以涉嫌诈骗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不影响村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村委会、章某各半负担。二审庭审中,章某辩称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关于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审查明,2000年1月间,当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的郑某称自己受村委会委托,并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介绍与章某协商地基转让之事。2000年1月11日郑某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盖有村委会公章。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坐落于乐成镇南小区二间地基300万元转让给章某。此后章某先后两次付给郑某200万元。郑伪造了村委会财务专用章分别出具二份收款收据交给章某。事后,郑某携款潜逃。现乐清市公安局对郑某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原审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郑某确认收到并在收款收据上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郑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现该《地基转让协议书》因违反土地法有关规定,应被确认无效。村委会应承担返还转让款200万元的义务。郑某虽以涉嫌诈骗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不影响村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村委会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转让合同无效,村委会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故章某主张村委会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由村委会返还章某人民币2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村委会、章某各半负担。

村委会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本案只涉及郑某刑事诈骗,与上诉人村委会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郑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求,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原审判决认定《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正确,但判令上诉人返还章某200万元款项完全错误,乐成镇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地基的转让;故请求撤销原判。二审庭审中,章某辩称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page]

章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讼争土地属于国有,村委会可以转让;原审判决没有考虑上诉人的损失,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村委会答辩称,章某主张《地基转让协议书》有效,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村委会不负返还款项的义务,更无需赔偿章某的任何损失。请求驳回章某的上诉。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2.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3.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4.章某的利息及其他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

对以上争议问题,除原审已提供的证据外,双方还提供了新证据,合议庭经综合审查,认证如下:

1.村委会提供了2000年1月20日乐清市萧台城市信用社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及取款凭条,证明章某同日以郑某名字存款99万元,章某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称郑某已出具村委会签收的收款收据,对该证据二审予以认定;

2.村委会还提供了2001年3月12日乐清市乐成农村信用合作社查询清单,该清单载明章某2000年1月取出25万元资金,举证目的在于证明款项直接付给郑某,村委会没有收到。章某对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该证据二审予以认定;

3.章某提供了房地产交易书,证明102号地基为乐清市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意转让的,而且有产权证;村委会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转让的是房屋,不是土地,对该交易书,二审予以认定;

4.章某还提供了征地协议书一份,证明讼争土地为国有,村委会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土地现为集体所有。对该征地协议书,二审予以认定。从征地协议书内容看,征地行为尚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据此不能认定土地已为国有,故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二审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月章某取款25万元直接交给郑某,同年1月20日章某以郑某名字存入银行99万元,并将存折交给郑某,郑某收取上述款项并出具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给章某。

本院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的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中介机构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收取章某支付的转让款200万元并出具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村委会上诉称不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村委会对郑某签订、履行合同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对郑某的刑事追究不影响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据此村委会上诉认为本案系刑事案件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地基转让协议书》所处分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地块不得转让,据此双方签订的地基转让协议书应确认无效。章某请求确认协议有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协议无效,村委会没有继续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故章某的该条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200万元转让款的利息损失应由章某自行承担,章某要求村委会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章某各半负担13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泉水

审判员吴炳

代理审判员张士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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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一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生效。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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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xx与王x房屋拆迁协议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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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孙xx与王x房屋拆迁协议转让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孙xx因房屋拆迁协议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高 新法民房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x与被告孙xx达成房屋拆迁 买卖协议时,被告孙xx所出卖的拆迁协议中所载明的被拆迁人为被告,并未载明为第三人,且被告在出卖时亦未告知原告该拆迁协议有第三人份额,故原告王x据 此协议所取得的房屋系善意取得,其主张并无过错,所取得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王x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买卖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 持。那么孙xx与王x房屋拆迁协议转让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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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内容:景德镇某公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3年5月15日,原告景德镇市某公园因被告景德镇市某公司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一案,委托沈律师代理起诉。被告用于抗辩的土地使用权证办于1999年10月29日,是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后,其办证依据正是该协议,被告的诡辩不攻自破。那么公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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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玉臣诉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吴玉臣诉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

    内容: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尹明姐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尹明姐承包3亩地,承包期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2000年5月25日经村委会同意,该承包地由上诉人吴某臣使用。村委会在发放补偿费中,吴某臣要求村委会按照每亩8万元的标准给付,并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诉讼至东陵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臣与被告村委会、第三人尹明姐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吴某臣的起诉。宣判后,吴某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那么吴玉臣诉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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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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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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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效力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效力问题

    内容:2000年,原告以大潘镇企业公司活性炭厂的名义取得该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租赁物出卖并不必然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显属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宣判后,沈阳某信号厂以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卜某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尽到通知义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是正确的,要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11月2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有效。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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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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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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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中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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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扬中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内容:上诉人江城公司、上诉人扬中支行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城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从扬中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案的本诉是江城公司起诉扬中支行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而扬中支行反诉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中遗漏了补偿安置费问题,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扬中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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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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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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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内容: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是指互换承包地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方法。在纠纷处理中,应该根据具体案情研究具体担责的方法,只要能够达到息事宁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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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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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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