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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刘晓红律师2021.12.15896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据此指令景泰县二期工程指挥部、五佛乡政府、泰和村一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地段共同实地丈量。被告据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处字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签订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经原告诉讼代表人当庭辨认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泰和村一组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据此指令景泰县二期工程指挥部、五佛乡政府、泰和村一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地段共同实地丈量。被告据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处字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签订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经原告诉讼代表人当庭辨认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泰和村一组不服,提出上诉。关于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白中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先后于1989年3月29日、1990年1月签订了两份承包平整土地合同后,第三人胡某因承包平整的泰和村一组黄家糜地沟土地使用权,与原告泰和村一组发生纠纷。乡、县两级政府多次协调未成,第三人胡某于1998年3月10日向被告景泰县政府申请确定使用权。被告景泰县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作出景致函(1999)1号批复。第三人胡某不服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白银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审查认为,形式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影响了申请人有关权利的充分行使。于2000年1月21日撤销了被告的景政函(1999)1号批复,并责令被告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告据此指令景泰县二期工程指挥部、五佛乡政府、泰和村一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地段共同实地丈量。丈量结果泰和村一组黄家糜地沟原有旱地为45.18亩。被告据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处字(2000)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

原审认为,原告泰和村一组所诉黄家糜地沟原有旱地应为411亩及从未与第三人胡某签订过合同的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及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未举出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理由成立,因此,不予采纳。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签订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经原告诉讼代表人当庭辨认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被告县政府依据几个单位工作人员及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发祥亲自参加实地丈量结果的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原告及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原告泰和村一组所诉黄家糜地沟旱地411亩及从未与第三人胡某签订过合同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成立,故不予支持。第三人胡某要求兑现合同条款中的权利,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告景泰县政府于2000年4月30日作出景政处字(2000)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景泰县政府景政处字(2000)第1号处理决定。泰和村一组不服,提出上诉。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依据的证据虚假,根本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判。被上诉人景泰县政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page]

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另查明,从50年代开始,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在黄家糜地沟耕种部分旱地,此外还有大片荒地。80年代中后期,景电二期工程上水,黄家糜地沟旱地正处在景电二期主干渠旁,引黄灌溉的条件便利。泰和村一组曾在1989年1月24日召开会议,研究对黄家糜地沟荒地的开发工作。1989年2月7日泰和村一组再次召开村民会议,会上同意了由村民胡某牵头承包平整土地的意见,同年3月29日签订了《承包平地合同》。合同签订后,胡某平整了部分土地,后因资金缺乏,工程被迫停止。经再次协商,双方于1990年1月2日签订了《关于耕种黄家糜地沟土地的兑现合同》,合同重审了《承包平地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即泰和村一组按土地数量必须交清平地费用,每亩50元,若交不清平地费用,胡某有权处理土地。合同订立后,其费用迟迟不能兑现。为了使工程继续进行,胡某采取集资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与此同时,泰和村委会向景电二期工程景泰指挥部申请,将黄家糜地沟土地开发列入二期工程规划。1998年7月1日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指挥部同意将黄家糜地沟土地纳入开发计划,共投资23900元,水泥10吨。这样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发工程顺利进行。1993年11月景电工程景泰指挥部进行了验收。1994年4月28日,泰和村委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在总干六泵出口1270米处开设斗口,景电工程景泰指挥部同意开斗。看到旱地变水地已成现实,泰和村一组村民要求胡某将原平整的土地交本组重新分配。胡某以组里没有按时兑现合同为由不愿交地,纠纷随之发生。1998年3月10日胡某以该村民小组强行分配其在黄家糜地沟开发的720余亩耕地为由,要求县政府依法查处。2000年3月11日,景电工程景泰指挥部派员同乡政府以及泰和村一组代表共10人组成丈量小组,根据县政府安排,对该块土地重新进行丈量,并产生了《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黄家糜地沟土地丈量说明》,说明总平面积为577.49亩。其中指出:“细平基本合格的面积为461.91亩,其中内有九条地45.18亩属原生产队老漫水地,平地时只向两边延伸了地埂。”丈量单位及丈量人员,包括泰和村一组组长在内均在该说明中签字认可。2000年3月14日景电工程景泰指挥部出具证明:“原验收面积有误,以这次丈量的577.49(亩)为准。”2000年4月30日,景泰县政府重新作出景政处字(2000)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上诉人不服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佐证:1989年3月29日《承包坪地合同》;1990年元月《关于耕种黄家糜地沟土地的兑现合同》;1999年5月9日景泰县政府景政纪发(1999)4号《会议纪要》;1999年11月18日景政函(1999)1号批复;2000年3月11日土地丈量说明;2000年3月14日景电工程景泰指挥部第7号《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景泰县政府景政处字(2000)第1号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承认其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先开发成农用地。同时还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按照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对农业用地的开发者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是开发土地所有权不变,开发者优先享有使用权;二是实行谁开发、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一定三十年或五十年不变,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和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或转包。因此,被上诉人景泰县政府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是正确的,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泰和村一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孝贤

代理审判员包万德

代理审判员李明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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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土地确权定得有承包合同书吗

    内容:土地确权定得有承包合同书吗1、土地确权没有规定定要有土地承包合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土地确权定得有承包合同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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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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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内容: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据此指令景泰县二期工程指挥部、五佛乡政府、泰和村一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地段共同实地丈量。被告据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处字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签订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经原告诉讼代表人当庭辨认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泰和村一组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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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直接做出判决,不是撤销裁决,要求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就是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决即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解决纠纷。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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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土地确权纠纷进行诉讼的时效规定一般是二十年,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一方主张所有权但未提供相应权属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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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如何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内容: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那么如何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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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场土地边界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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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场土地边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土地界线纠纷如何处理法律分析: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土地界线纠纷处理方式如下: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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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证办理后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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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证办理后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三)协商、调解不成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那么土地使用证办理后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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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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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朱国军不服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昌、王贞、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瑞杰、刘纪栓、第三人朱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用于证明原告使用土地合法,经过村委和三组同意,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400元。那么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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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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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内容: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分常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那么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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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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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内容: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因对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于土字第1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卫东,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恒、刘跃起,原审第三人陶国元到庭参加诉讼。那么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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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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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权利发生纠纷应当私底下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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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纠纷确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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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宅基地纠纷确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

    内容:宅基地纠纷确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1、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家的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处宅基地。那么宅基地纠纷确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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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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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浚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号“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第三、四村民小组土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那么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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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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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内容:2000年1月11日郑某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盖有村委会公章。原审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郑某确认收到并在收款收据上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应承担返还转让款200万元的义务。郑某虽以涉嫌诈骗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不影响村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村委会、章某各半负担。二审庭审中,章某辩称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那么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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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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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杨某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登集用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1月4日,我在建房时,第三人拿出了第00062号土地证阻挡,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土地侵权。1999年12月20日,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与王俊一是父子关系,并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那么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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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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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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