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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擅自用前夫的钱属盗窃

张嘉娱律师2021.12.16548人阅读
导读:

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再次住到了一起,在前夫生病住院期间,前妻趁其不备拿到了保险箱钥匙、身份证,分多次窃取40余万元,还擅自将前夫的房产抵押套现20万元。在结婚十年后,忍无可忍的张某坚决要求离婚,最终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还依法分割了财产。吴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解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盗窃。就本案来说,从事实上看,吴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吴某私自盗取张某的银行存单等取现,显然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那么离婚后擅自用前夫的钱属盗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再次住到了一起,在前夫生病住院期间,前妻趁其不备拿到了保险箱钥匙、身份证,分多次窃取40余万元,还擅自将前夫的房产抵押套现20万元。在结婚十年后,忍无可忍的张某坚决要求离婚,最终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还依法分割了财产。吴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解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盗窃。就本案来说,从事实上看,吴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吴某私自盗取张某的银行存单等取现,显然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关于离婚后擅自用前夫的钱属盗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再次住到了一起,在前夫生病住院期间,前妻趁其不备拿到了保险箱钥匙、身份证,分多次窃取40余万元,还擅自将前夫的房产抵押套现20万元。为避免被发现,还伪造了存单、房产证等证件放回原处。近日,经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吴某因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罚金1万元。

吴某和张某原本的感情经历比较坎坷。1999年初,35岁的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37岁的张某,两人重新组成家庭。婚后,吴某在外赌博经常夜不归宿,不仅把自己赚的钱输光了,连张某给的家用钱也差不多都输光。在结婚十年后,忍无可忍的张某坚决要求离婚,最终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还依法分割了财产。因共同居住的房子是张某的婚前财产,吴某无权分割,于是就搬出了周家,和自己的儿子共同居住。

2011年初,因儿子结婚,吴某就和张某商量想搬回去住,并再三保证自己不再赌博,希望张某同意复婚。此时,张某因癌症住院,需要人照顾,考虑再三后同意了吴某搬回来住,但对于复婚,张某说要看吴某的表现再决定。

2012年12月底,还欠几十万元赌债的吴某想到了从张某那里偷偷拿钱用。她知道家里的保险箱密码和张某的银行卡密码没有变,于是趁张某去医院治疗之际,在家中偷出银行存单和身份证,在附近的银行取了6万元。为了防止张某知道这件事,她花100元钱买了一张伪造的存单放回原处。

2013年1月左右,赌博债主找到吴某逼其还债,可她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逼急了的吴某再次想到了从前夫那里拿钱。她偷偷拿出房产证到银行抵押了20万元,之后又伪造了一本假的房产证放回家中保险箱。之后,吴某私自分多次取出了存单及银行卡里的36万元,并伪造了存单放回保险柜里。

2014年1月28日,张某发现卡里钱少了,银行存单、房产证等都是假的,立即报警。

吴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解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盗窃。

【检察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还共同居住在一起,之后又产生财产纠纷的案例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以“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抗辩理由,逃避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从事实上看,吴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吴某私自盗取张某的银行存单等取现,显然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

从法律依据看,吴某和张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两人共同居住,但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因此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八条的规定。但是,基于在张某患病期间,吴某对其照顾护理,对吴某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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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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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夫妻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上的内容。另外,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包含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在涉及到与军人离婚时共同财产方面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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