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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丈夫擅自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翁玉素律师2021.12.29821人阅读
导读:

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将一审判给妻子的房产抵押,导致妻子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女士无奈将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因该房屋系贷款所购,李先生承诺以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尽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离婚期间丈夫擅自抵押房产被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将一审判给妻子的房产抵押,导致妻子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女士无奈将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因该房屋系贷款所购,李先生承诺以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尽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关于离婚期间丈夫擅自抵押房产被判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将一审判给妻子的房产抵押,导致妻子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女士无奈将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据悉,朝阳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前妻:共有人利益受损 抵押行为无效

李女士诉称,去年6月,她与前夫李先生在西城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在6月20日做出的判决中确认了朝阳区某处501号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去年10月,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该房归李女士所有。但此时王先生已经占有并住进该房屋,导致李女士无法入住,并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李女士认为,前夫在诉讼期间擅自抵押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利益,并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

前夫:房屋系婚前所购 抵押时所有权明确

李女士的前夫李先生辩称:涉案房屋是李先生婚前所购,2007年2月3日收房。鉴于债务压力,在与李女士商议后,以李先生的名义于2007年4月21日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出售合同》。2007年5月,王先生从网上了解到该房产有意出售的信息,主动与李先生联系。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王先生同意由其先借款偿还贷款。同年6月10日,李先生中止了与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与王先生达成了购房协议。6月19日,王先生将270000元款项打入李先生的还贷账户,在其监督下,李先生偿还了全部银行贷款,同时,李先生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由其居住使用。2008年6月20日,西城法院判决下达,李先生将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了王先生。6月25日,房产权证办理下来,根据双方之前的协议,李先生应王先生的要求将该房产通过正常法律程序抵押给他,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进行了公示,之后王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公示期间,前妻李女士未提出异议。

李先生认为,办理抵押时,该房的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抵押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自己与王先生在2007年5月之前互不认识,也不可能预料到会离婚,双方根本不存在串通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page]

抵押权人:善意购买房屋 抵押合同不能撤销

王先生辩称:他通过网络了解到李先生要出售房屋,2007年6月17日,双方商谈后,王先生以女友尚小姐的名义与李先生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375000元。在签订合同前,李先生向王先生出示了原购房合同、户口薄、身份证等材料,户口薄显示其婚姻状况为未婚,李先生也保证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因该房屋系贷款所购,李先生承诺以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尽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6月19日,王先生向李先生支付了270000元首期房款,之后,李先生即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先生。

2007年11月,李女士找到王先生,称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对其单方面处分房屋提出异议,王先生随即向李先生核实情况。李先生表示房屋系其婚前所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完全的处分权。为此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补充协议》,李先生承诺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交易失败无法正常过户,则双倍赔偿540000元。

王先生认为,设定抵押时李先生作为房屋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对房屋行使物权,设定抵押。尽管当时一审已经完结,但李先生提起上诉使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抵押基于债务而设立,债务未清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能被撤销。作为涉案房屋的善意购买方,在所购房屋未办妥过户手续取得产权证或未得到退还的购房款及赔偿金的前提下,不同意解除房屋抵押。

法院:所有权不明 财产抵押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西城法院已经于2008年6月20日确定房屋由李女士使用,相关权利义务也由李女士享有、承担。在李先生上诉期间,该判决虽然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已表明该房屋的权属尚存在争议,未能确定。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不得抵押。李先生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已经确认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即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有权要求他人从该房腾退。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李先生将房屋向王先生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王先生和第三人尚小姐须将房屋腾空后交还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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