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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能否定原合同吗

陈宗琼律师2021.12.17231人阅读
导读:

但在中标前后,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被称为“黑合同”。出现“黑白合同”时。“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却束之高阁。那么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能否定原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在中标前后,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被称为“黑合同”。出现“黑白合同”时。“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却束之高阁。关于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能否定原合同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状】

但在中标前后,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

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被称为“黑合同”。出现“黑白合同”时。“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却束之高阁。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将施工项目的书面报告具体化: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什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备案程序,“黑合同”的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且未进行备案。违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为避免黑白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实质内容时,要及时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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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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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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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已履行再签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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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已履行再签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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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带资承包合同发生工程造价纠纷如何解决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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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带资承包合同发生工程造价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基本案情浙江省某纺织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由纺织厂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异议,起诉至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某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由于工程图纸发生变更,工程量相应有所增加,按照原有合同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显然不利于某建筑公司。那么带资承包合同发生工程造价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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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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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能否定原合同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能否定原合同吗

    内容:但在中标前后,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被称为“黑合同”。出现“黑白合同”时。“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却束之高阁。那么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能否定原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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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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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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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内容: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原则的贯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因诉讼等方式而产生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工程价款产生了争议后未能通过协商等合理途径解决纠纷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最终导致了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当出现工程造价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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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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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问题(三)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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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问题(三)

    内容: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定后进行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问题(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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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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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不明确会引起债务纠纷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条款不明确会引起债务纠纷吗?

    内容:(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买卖合同当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不能以补充协议等方式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合同条款不明确会引起债务纠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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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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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内容:造价工程纠纷该怎么处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碰到此类问题对于不太严重的一些质量问题只能按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费,留给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庭审时,对工程造价的打折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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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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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房地产合同纠纷咨询(房产合同法律咨询)

    内容:房产纠纷去哪里解决1一、房产纠纷去哪处理(一)调解所谓的调解,就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条款多藏匿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而这些补充协议都基本是开发商的律师团队本着保护开发商的立场而制定的购房者一定要对合同中的任一细节都多加留心,特别是附在后文的补充协议,这往往会成为不少纠纷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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