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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2021.12.22809人阅读
导读:

电子合同又被称为电子商务合同。该方式已经将传统合同履行过程虚拟化,在需方能够按照合同目的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供方就已经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电子合同中,需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额度应当与供方的交付形成对价,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那么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电子合同又被称为电子商务合同。该方式已经将传统合同履行过程虚拟化,在需方能够按照合同目的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供方就已经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电子合同中,需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额度应当与供方的交付形成对价,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电子合同所约定的是依然是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因此,其履行和一般性的合同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一般而言,有两种履行方式:

一是将无形转为有形,即为无形的商品提供有形的载体,比方说将计算机软件存入光盘内,然后进行交易,对方予以的报酬之后,以装载软件的光盘进行交易。这种以有形的方式交易无形的商品的方式,而其交易方式可以参照一般性的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是电子传输进行交付,即通过网络中心中的数据的往来从而完成交易。常见的如淘宝中的交易,双方就价格以及交易的产品都进行了商议,达成协议。而后,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和商品供给。在此期间,买方有权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盘点,验收,如果不满意的情况发生,买方有权不进行支付,或者退货等行为。卖方有义务对买方的合理要求,进行一定的退换货等。当买方确认收货的同时,对相关购买的的产品满意,则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由此就完成了电子合同的履行。

但是,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其验证也成为了很多人所头疼的问题所在。因为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的方式,即网络电文,电子邮件等相应的方式,双方或者多方交流而达成的协议。但是,由此就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因为是通过电子文件进行的交流,对于双方身份的认证就产生了问题。因此,在此建议采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朋友们,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进行详细的了解,确定对方的身份是否可以确定,同时对于合同的标的物,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当发生纠纷时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T宝为例,在进行购买的时候,可以通过照片,他人描述等,同时可以了解该店家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等,这样进行网上交易才能保证自身的权益。

电子合同又被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连合同相关国际法的文件,以及相关国家对于电子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电子合同可以定义为,双方或者多方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达成了关于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的协议。由此可以发现,电子合同与一般性的合同之间除了形式有一定的变化,其订立的目的仍然是关于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之间的协议,只是其采取的方式是电子网络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文或者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订立的一种电子协议。

1、将无形标的物装载于有形物中进行交付,比如将计算机软件装载于光盘内再进行交付,是以有形介质为载体,使无形标的交付变有形标的交付的方式,可以适用传统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

2、电子传输交付,即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电文往来完成合同标的交付,比如在得到供方许可的前提下,登录到供方的电子网络中将计算机软件下载完成交付或由供方利用电子网络将标的物直接发送到需方的指定系统中即完成交付,这是电子合同独有的交付方式。该方式已经将传统合同履行过程虚拟化,在需方能够按照合同目的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供方就已经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电子合同中,需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额度应当与供方的交付形成对价,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国际市场,不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审理中,应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归则原则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二)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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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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