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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置换,勿忘产权人

翁玉素律师2021.12.23797人阅读
导读:

签订合同当日,李玲便向赵阳交纳了定金30000元,约定剩余房款314400元,待付齐全款后双方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后经调查得知,同年11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赵阳与津房置换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约定摘牌价格为400000元。庭审中李玲诉称,自己与赵阳及房产中介签订了置换合同,且交付定金30000元。应指出,合同虽然约定双方按照津房置换的规定办理置换手续,由于三方对房屋价值没有评估,置换双方均不能保证因房屋价格偏低,在置换过程中被他人摘牌。那么公房置换,勿忘产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签订合同当日,李玲便向赵阳交纳了定金30000元,约定剩余房款314400元,待付齐全款后双方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后经调查得知,同年11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赵阳与津房置换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约定摘牌价格为400000元。庭审中李玲诉称,自己与赵阳及房产中介签订了置换合同,且交付定金30000元。应指出,合同虽然约定双方按照津房置换的规定办理置换手续,由于三方对房屋价值没有评估,置换双方均不能保证因房屋价格偏低,在置换过程中被他人摘牌。关于公房置换,勿忘产权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李玲与赵阳于去年8月17日经本市某地产中介介绍,三方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然而,由于赵阳承租的房屋系天津市人民政府所有,并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房屋,该置换合同签订前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故一审红桥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合同约定以344400元的价格转让赵阳承租的红桥区某公产房屋。签订合同当日,李玲便向赵阳交纳了定金30000元,约定剩余房款314400元,待付齐全款后双方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合同还约定:在房屋置换过程中如遇津房置换回购房屋,或被他人摘牌,本合同自动解除,并如实退还原告交纳的全部定金及房款,三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中介费不予退还。签订完该置换合同后,李玲于同年9月19日将自有的公产房经过津房置换的方式转让,后一直在外租房。

李玲等待办理置换手续时,却传来赵阳已于同年11月6日向津房置换递交申请书的消息,赵阳委托津房置换评估房屋,目的是为回购或对该房屋挂牌竞价。同年11月9日津房置换对该房屋评估价格为385000元,意向价格为400000元。

得知这个消息,李玲担心自己与赵阳约定的房屋价格低于津房置换的评估价格和意向价格,房子很有可能被津房置换回购,便于同年11月22日同赵阳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诉争房成交价格为341000元,现因津房回购等原因,经买卖双方协商在津房挂牌价格为400000元,两者之间差价为59000元,约定待双方办理摘牌手续,过户完毕办理给件时,卖方将差价退还买方,并约定双方同意不得反悔,由该房产中介员工胡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签订了置换合同及两个补充协议,本以为万无一失的李玲却没有想到,该公产房最终被另一人张力于同年11月28日以422000元成功摘牌购得。后经调查得知,同年11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赵阳与津房置换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约定摘牌价格为400000元。最终李玲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玲诉称,自己与赵阳及房产中介签订了置换合同,且交付定金30000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赵阳承诺决不违约,房屋不另卖他人,因此自己才出卖原住房,并四处借款。房款筹齐后赵阳却拒绝收款,并在津房置换将房屋转卖给被告张力。

赵阳则认为,该房产中介没有资质,天津市政府有文件,公产房屋置换必须通过津房置换。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本身就不合法。故不同意李玲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阳承租的房屋系天津市人民政府所有、并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房屋。李玲等三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合同虽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的内容系赵阳将其承租的公产房屋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李玲,合同签订前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庭审中合同未经第三人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规定,三方签定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应指出,合同虽然约定双方按照津房置换的规定办理置换手续,由于三方对房屋价值没有评估,置换双方均不能保证因房屋价格偏低,在置换过程中被他人摘牌。且合同中约定赵阳将两者之间差价待双方办理完摘牌手续,过户完毕、办理给件时将差价退还李玲的条款,显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弄虚作假的意思表示。[page]

故一审判定李玲等三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合同无效;该房屋中介一次性返还李玲信息费68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50208元整;赵阳则返还李玲定金30000元,并赔偿其租房费等相关损失6276元整;同时判令津房置换返李玲摘牌保证金4000元整。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本报记者周苏晋通讯员王志文郑永梅)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依据上述规定,房屋中介机构代理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置换双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一方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方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房屋中介机构应当知道相关规定,却与他人签订房屋置换合同,同时为原告及被告张力竞价,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及被告赵阳置换房屋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一定价值,使公有住房趋于私产化,置换业务日益增多。而大多数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房屋中介机构为达到盈利目的无视法律,故而导致无效合同的产生,增加诉累。本案例中,房屋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及以后实施的行为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置换双方亦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提示:在办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过程中,由于房屋中介机构并非公有住房的产权人,也并非产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其与置换双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产房置换双方一旦签订这样的置换合同,合法权益往往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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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置换是指居民之间以自身原有产权房进行置换的一种业务。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进行,并可由中介代办置换手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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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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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那么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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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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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内容:具体处理离婚诉讼中有限产权房屋所存在的问题一是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二是难以确定有限产权房屋的价值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首先应确定该有限产权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那么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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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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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地区产权置换补偿面积的计算方法不同,要根据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判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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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内容: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那么[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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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公房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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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公房可以继承吗

    内容: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公房可以继承吗一、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那么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公房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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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对于有限产权房屋是怎么处理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后对于有限产权房屋是怎么处理的

    内容:二离婚时有限产权房如何分割(一)具体处理离婚诉讼中有限产权房屋所存在的问题一是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二是难以确定有限产权房屋的价值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首先应确定该有限产权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那么离婚后对于有限产权房屋是怎么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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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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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没有参加房改死了可以继承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公房没有参加房改死了可以继承吗

    内容:公房没有参加房改死了可以继承吗根据现有法律,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即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参加单位房改的职工在办理产权证前死亡的,该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职工参加房改缴纳了购房款,和单位建立了住房买卖合同关系,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即要求单位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但房改房买卖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购房者必须是与售房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享受房改房的优惠待遇是基于房改单位职工的身份。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那么公房没有参加房改死了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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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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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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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 亲兄弟为拆迁利益闹上法庭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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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 亲兄弟为拆迁利益闹上法庭

    内容:但是,该被告1在办理承租权手续时,将协议修改为,房屋承租权为其个人所有,并伪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签章。被其他三兄弟发现,引发纠纷。三兄弟委托我做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房承租权的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在确认他们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时,重新确定承租人。因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切实解决矛盾。那么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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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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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

    内容: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即下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对于部分产权房,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离婚案件中公房归属权争议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因此,对已取得所有权的公房,其市场价格应成为补偿款的基数无疑。那么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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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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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分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分

    内容: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果是确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按共同财产分割。那么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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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什么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以案说法: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什么区别

    内容: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某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某无关。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某和王某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某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以案说法: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3045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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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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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产权证没有办理怎么继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公房产权证没有办理怎么继承

    内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6、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公房产权证没有办理怎么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36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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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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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比例是1:1。如果是国家拆迁,根据不降低当事人生活水平原则,拆迁产权置换的最低比例是1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内容: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那么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103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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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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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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