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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冯清琴律师2021.12.23452人阅读
导读: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问题提出」本案涉及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问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存在的问题」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有争议。根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问题提出」本案涉及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问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存在的问题」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有争议。根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简介」

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相关法条)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重申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法人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擅自改变、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无效。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为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明显超越其经营范围,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的法律行为又成为越权行为),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有争议。根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时,应对合同的内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关于法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协调。因为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行为自由,而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因此,只有法人的行为自由才能促成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被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合同法》没有再次沿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在事实上对这个问题作了回避,留由司法解释去解决。1999年12月1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于该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越权实际上是对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因此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认定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在认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方面有点矫枉过正,值得商榷。法人的章程、决议等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权限的限制,只是法人内部的限制,与经营范围的限制仍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只要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一定都是有效的。因为对于违反国家专营、专卖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类业务提出的特殊的订约资格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即使对于超越一般经营范围的行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有效。比如,在相对人知道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page]

「参考案例」

宁夏银海保丽板厂诉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因超越经营范围被认定合同无效案,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3辑,第124页。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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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合同的订立效力如下:1、如果是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2、如果集体合同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则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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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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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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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对你发生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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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对你发生效力吗?=

    内容: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然而,你如果愿意接受这个合同,可以对该合同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就要承担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然而,必须要注意,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代理行为有效。比如,某人长期代理某公司与某相对人从事经济事务。那么,在代理授权解除后该人继续以该公司名义与该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该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对你发生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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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根据现行《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合同获得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按过错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合同自始有效,法律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3、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法律主观: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经过了所有权人追认了,或者签订合同的无权处分人获得了处分权了,则该合同有效。

    邢颖律师
    2023.10.1854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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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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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内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那么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31596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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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转租的合同效力是效力待定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认为此合同有损于自己的权益,可以拒绝追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未受领交付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对你发生效力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对你发生效力吗?

    内容: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然而,你如果愿意接受这个合同,可以对该合同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就要承担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然而,必须要注意,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代理行为有效。比如,某人长期代理某公司与某相对人从事经济事务。那么,在代理授权解除后该人继续以该公司名义与该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该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别人未经你的授权用你的名义订立合同,对你发生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311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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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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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法典中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李孟阳律师
    2022.03.2548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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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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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且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

    内容: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是否具有合同效力需要根据如下情况区别对待。2,属于待定合同效力的情形,经权利人确认的属于有效合同。“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那么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653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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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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