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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龙珊律师2021.12.231085人阅读
导读:

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那么“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关于“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3年6月6日,孙某就生产40石板(40cm×40cm)的规格和数量与外商达成意向后,因缺乏资金,所以以共分盈利为条件吸引他人投资。吕某得知后表示有意提供8.6万元资金。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以上保证只限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由于孙某生产的石板存在质量问题,外商拒绝接受,致使该批货物积压,此后,孙某陆续低价出售原为外商生产的石板,并先后支付吕某现金74300元。2005年2月15日,孙某称其亏赔143243.87元,以双方是合伙关系为由主张吕某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吕某拒绝承担亏赔责任。2006年3月20日,吕某以其与孙某形成投资合同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其投资款未收回部分11700元,并赔偿损失8.6万元,两项共计977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孙某给吕某出具的“保证书”的性质及其效力,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借款合同,但“亏本翻一番赔偿“的约定应为无效;第二种认为,该“保证书”属于个人合伙协议,应按合伙关系处理;第三种认为,该“保证书”属于无名合同,应参照最相类似的借款合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本案中的“保证书”缘何属于无名合同?

按照法律是否设有特别规定并赋予其一个特定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由于无名合同的形式、内容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制,所以在认定合同时,要以严格的文义解释确定合同类型,而不宜使用宽泛的其他解释方法,从而造成合同类型解释的范围扩大。也就是说,在认定合同类型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时,不应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去订立合同。而实际上,由于无名合同承载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复杂合意,是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体现,且法律没有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去订立合同,从而发生交易。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在认定合同类型时,应直接以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认定。

本案中,面对一个源自“合伙要约”、内容包含盈利分享和亏损保底、且一方不参与经营的合同,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类型,即判断系争合同属于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哪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从而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而本案孙某给吕某出具的“保证书”却不属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一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将借款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并对支付利息的方式以及限制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严格文义解释法,只有在严格符合这些规定时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而“盈利平分”和“亏本翻一番赔偿”在字面意思上根本不能等同于借款合同的利息,因而以此认定本案的“保证书”为借款合同显然没有说服力。二是该保证书中约定的事项也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定特征。因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所以,该保证书又不具备合伙关系的特征。三是该保证书中约定的事项又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其它任何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此,既然本案的合同是个“四不像”,难以归入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之中,且法律又没有限制当事人签订无名合同,那么就不能把该“保证书”牵强地概括为借款合同、合伙合同等有名合同。

二、本案中“保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无名合同的形式、内容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制,所以在认定无名合同及其效力时,不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规定确定合同的类型,还要遵循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原则。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性概念,在适用含有不确定性概念的法律规定时,需要根据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将不确定性概念予以具体化,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达到实质的公平与妥当。

本案中,从“保证书”中“亏本翻一番赔偿”的约定内容看,孙某在亏损的情况下,吕某不仅要收回本金,还要获得同等数额的赔偿,这显然属于暴利行为,且这种暴利行为是建立在孙某亏损的基础上。由于暴利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之一,建立在他人亏损基础上的获利行为不仅违背善良风俗,且又显失公平。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保证书”中“亏本翻一番赔偿”的约定应被认定无效。但考虑到吕某提供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最相类似的借款合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的规定计算吕某损失的处理是公平、妥当的。

内乡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杨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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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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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李二接受李大2010年1月的赠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李大2011年3月将该房再赠与李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生效的赠与,是对其2010年1月将房屋赠与李二行为的撤销。李三因接受李大的房屋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李二不得以先接受赠与为由对抗李大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
  •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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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内容: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那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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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依此,本案中甲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发生,视为该条件已于2004年9月20日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4年9月 20日生效。那么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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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

    内容:实践当中离婚诉讼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分手离婚的情况较多,但是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认定“第三者”却是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要求过错方提供赔偿的重要依据。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那么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第三者的证据呢?一是类如“保证书”、“道歉书”等相关的书面证据,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悔改书等。那么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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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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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xx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xx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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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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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内容: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那么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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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由此可见,本案抵押合同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便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情形。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领取了该抵押工程的产权证,但是某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拒绝领证后与工商银行重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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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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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内容:一般来说,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相反,黑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无“黑白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建设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的出现是合同双方经济搏弈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筑市场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有其深刻的形成原因及复杂的表现形式。“黑白合同”通常出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那么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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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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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容: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1012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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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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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内容:日前新华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违规大量建设小产权房,单套“四合院”高达5000万元的问题,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要试点清理,并责成相关部门查处“天价”小产权房。“水城御墅”项目没有产权证,但却在对外销售,单套四合院起价2000万元,最高为5000万元,共有69套,目前通过会员制的模式已卖出20套左右,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那么“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687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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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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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年合同”效力之争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百年合同”效力之争

    内容:双方的纠纷先经过乡里的调解,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最后某某村委会将方某某告上法庭,并有80多名群众到法庭“旁听”审判。法院判决“不可以”南丰县法院根据庭审认定案件事实为:1984年1月15日,原某某大队开会决定将位于大桥头的一块沙洲地承包给方某某,双方约定“给个人承包土地是公有制使用权”。“责任制长期不变,可包五十至壹百年”,“承包费200元正(整)在五年内付清”等内容,并用红纸写有一份合同书。那么“百年合同”效力之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3584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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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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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那么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0687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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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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