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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店二出租”合同能有效吗

翁玉素律师2021.12.23730人阅读
导读:

合同签订当日,胡某收取了郭某所交1年的租金1.2万元和4800元并分别出具了房租收条。胡某对此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贺某将租给胡某的门店又擅自租给郭某属于违约,贺某与郭某、彭某的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贺某与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有2年租赁期应继续履行。因此,贺某与郭某及贺某与郭某、彭某签订的门店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那么“一门店二出租”合同能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签订当日,胡某收取了郭某所交1年的租金1.2万元和4800元并分别出具了房租收条。胡某对此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贺某将租给胡某的门店又擅自租给郭某属于违约,贺某与郭某、彭某的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贺某与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有2年租赁期应继续履行。因此,贺某与郭某及贺某与郭某、彭某签订的门店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关于“一门店二出租”合同能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胡某在莲花县城有相邻两个门店。2004年9月,胡某将其中一个门店的房地产权转让给贺某,并已办理过户登记,贺某取得了该门店的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出让后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由,要求租赁该转让门店,于是,贺某与胡某于2005年6月签订协议,由贺某将该门店反租给胡某使用。协议约定,租期3年,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年租金1.2万元,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必须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2005年7月1日,胡某未征得贺某同意,将该承租门店转租给郭某,并签订了合同,约定租赁时间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年租金1.2万元,租赁期满,郭某如愿意继续承租,可参照邻近门面适当增加租金。合同签订当日,胡某收取了郭某所交1年的租金1.2万元和4800元并分别出具了房租收条。贺某认为胡某未经其同意将该门店转租给郭某,从中牟利,为此,贺某于2006年6月30日与郭某签订了门店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年租金1.6万元。胡某认为,贺某在租赁期内未经她同意,也未通知她解除合同,又将门店租给郭某属违约,于是,她找到贺某交涉并发生了纠纷,贺某口头答应到2008年6月底后再租给胡某2年。2008年6月18日,贺某与郭某及郭某的合伙人彭某续签了该门店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3年。胡某得知贺某将门店继续租给了郭某、彭某后,将一些旧木橱堵塞贺某门店,致使承租人无法经营,贺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制止胡某的侵权行为。胡某对此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贺某将租给胡某的门店又擅自租给郭某属于违约,贺某与郭某、彭某的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贺某与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有2年租赁期应继续履行。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贺某与郭某及贺某与郭某、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与郭某及贺某与郭某、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均无效。理由是,贺某与胡某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必须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这一约定是贺某与胡某一致的意思表示自主设定的,双方应当遵守,而贺某未征得胡某同意,也未通知胡某要解除合同就将该门店又租给郭某,属于违约,也不符合法律关于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的规定。当胡某找贺某不应租给郭某时,贺某答应了2008年6月后再租给胡某2年,但在2008年6月,贺某违反自己的承诺与郭某、彭某续订3年的租赁合同,且胡某转租给郭某的期限只1年,在这期间,贺某未提出解除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承租贺某门店后并未直接租用,而是在未经贺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门店转租给郭某,且在转租合同中存有在租赁期满后可能继续转租的意思表示,胡某违反了合同法规定,贺某有权解除合同,并以实际行动解除了与胡某的租赁合同。因此,贺某与郭某及贺某与郭某、彭某签订的门店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胡某将承租门店擅自转租,贺某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胡某与贺某签订门店租赁合同后未经贺某同意,擅自将该门店转租给郭某,贺某可依据合同法规定解除与胡某的租赁合同。

贺某在胡某与郭某的转租期限内没有行使解除权,而是在转租期满时以与郭某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实际行动来解除其与胡某的合同。对贺某此时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说,贺某此时是否有解除权?有观点认为,胡某转租期满,贺某就无解除权了。笔者认为,虽然胡某转租给他人的期限已满,但在胡某与郭某的转租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满,郭某如愿意继续承租,可参照邻近门面适当增加租金”,可见,胡某具有在转租期满后增加租金继续转租给郭某的意思,且胡某原先有转租的事实,据此,在胡某转期满时,贺某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有观点认为,贺某解除合同,未依法通知胡某,不发生解除的效力。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是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但该法同时规定,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对方对解除合同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说明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要通知对方的目的,一是让对方知道合同已经解除了,不能再按合同履行;二是保障对方依法行使对解除合同效力的异议权。本案贺某行使解除权时虽未依法通知胡某,但在贺某与郭某签订租赁合同时,胡某即找到贺某和郭某交涉,并与贺某发生了纠纷,说明在纠纷时贺某已告知胡某要解除合同,且此时胡某也知道贺某解除了与自己的租赁合同。当时胡某如果对贺某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依法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然而,胡某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因此,贺某与胡某的租赁合同自胡某知道贺某行使解除权时发生解除效力,贺某解除与胡某合同行为并未违法和违约,贺某与郭某签订的门店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贺某口头答应二年后再租给胡某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订立的要约或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page]

本案贺某在胡某多次找其交涉以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口头答应到2008年6月底后再租给胡某2年。贺某这句口头承诺,没有房屋租赁合同所必须的租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房屋维修等主要条款,不是向胡某发出的要约;胡某只是要求承租贺某的门店,没有提出租房所必须的条款,故贺某口头答应也不是对胡某要求租房的承诺,况且城市的房屋租赁依法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贺某这句话只是要约邀请,既不因胡某的承诺而成立租赁合同,也不因贺某与郭某等其他人签订租赁合同而构成违约。因此,贺某于2008年6月继续与郭某、彭某签订的该门店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杨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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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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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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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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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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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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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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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内容:前言: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10万元。即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本案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追认,被告余某事后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磋商前的状态。为此,本案原告周某还可要求被告余某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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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其签订的转租合同只要一般的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但是该转租合同仅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是有效的,对出租人不产生效力。承租人应当就其擅自转租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 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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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临近春节,在外工作的适婚晚辈往往会遭到长辈们的逼婚,便有了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这一说,那么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也就是说,租金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租女友协议中的标的是人身,基于人身的“租赁”而签署的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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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拉萨出租房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凭证”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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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拉萨出租房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凭证”

    内容:拉萨市房产管理局等6个部门于9月20日正式颁布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现有的出租房都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凭证”,今后,出租房也将有“身份证”了。为了保障承租者的住房安全,尽量减少意外发生,拉萨市房产管理局等6个部门联合颁布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据拉萨市房产管理局租赁管理科科长巴桑次仁介绍:凡是出租房都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有效期为1年。办理时收取管理费100元,凭证公本费20元。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符合标准后,发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那么拉萨出租房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凭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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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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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依此,本案中甲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发生,视为该条件已于2004年9月20日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4年9月 20日生效。那么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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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门店二出租”合同如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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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店二出租”合同如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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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内容: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那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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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铺和二房东签的合同有效吗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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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商铺和二房东签的合同有效吗

    内容: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租房时建议核实对方是房主本人还是“二房东”,如果是“二房东”,则需要确认房主是否同意其转租房屋,查看其与房主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交接清单等,并复印“二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须经房主同意,二房东和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因为没有得到房主的同意而没有效力,根据当前司法实践,转租已成为事实,房主人若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转租有效;虽然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有口头约定,又有承租事实,那么承租人和二房东的房屋租赁关系成立。那么商铺和二房东签的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2699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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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内容: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亮点3 物业违规收费要退款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专家解读] 现实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30404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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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门店二出租”如何解决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一门店二出租”如何解决

    内容:合同签订当日,胡某收取了郭某所交1年的租金1.2万元和4800元并分别出具了房租收条。胡某对此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贺某将租给胡某的门店又擅自租给郭某属于违约,贺某与郭某、彭某的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贺某与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有2年租赁期应继续履行。那么“一门店二出租”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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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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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内容:事后严邦顺认为,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为无效。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现售合同》无效。因此,他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龙岗分局颁发的房产证。2008年4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审查。据此,被告龙岗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严邦顺的诉讼请求。那么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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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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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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