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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李孟阳律师2021.12.30404人阅读
导读:

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亮点3 物业违规收费要退款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专家解读] 现实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亮点3 物业违规收费要退款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专家解读] 现实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关于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司法解释]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

[专家解读]

楼盘露台、小区花园等部位权属问题一直纠纷不断。此次司法解释终于明确界定释明“专有部分”:除了“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外,必须“经过登记”。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亮点2

物业承诺了就得办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专家解读]

近年来,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纠纷矛盾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某些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管理承诺和服务细则往往很难兑现,业主权益受到损害。

此次司法解释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不仅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明示条款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而且把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和制定的服务细则、守则、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并确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的依据。

亮点3

物业违规收费要退款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专家解读]

现实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有的小区,地面车位除了收管理费外还要收车位费。 ”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对物业企业违反合同、违规收费的行为,业主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物业如数退还,这就有效规范了物业企业的收费行为,使业主要求退还物业费有了依据。

亮点4

新老物业交接有法可依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专家解读]

在现实物业管理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住宅小区存在老物业服务企业不走、新物业服务企业进来,因而造成双公司、双保安、双清洁工、双收费等等怪现象。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老、新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进入的具体条件以及退、进中应遵守的秩序和移交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并重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以形成事实管理为由收取物业费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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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物业:谁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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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业主物业:谁是“上帝”

    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有些相关部门却不按法定程序指导业主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的小区则在未依法进行选举的情况下,挂上一块“业主委员会”的牌子了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这表明,业主约束物业管理企业的途径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一是恣意侵害住户合法权益。提高业主参与小区物业民主管理的意识,一旦发现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被剥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那么业主物业:谁是“上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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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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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内容: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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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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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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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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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

    内容: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按照原来法律规定,小区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由于满足这个条件并非易事,小区业主常常难以“当家作主”。经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可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作出相关决定。那么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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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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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内容: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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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合同官员遭购房合同“忽悠”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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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管合同官员遭购房合同“忽悠”

    内容:连续2个多月,购买“东湖1号”商品房的20多位市民奔走于开发商和省消委间,这些市民不乏多位工商人员,一位监管》的合同,很多地方被“偷梁换柱”了,已不再是真正的示范文本。”该人士气愤地说,“类似条款,在示范合同中,本是空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现在开发商都填好了,消费者无权选择。”“已经调解了3次,下一步将启动维权律师团帮助消费者维权。”蔡浩认为,根据该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开发商更改房屋结构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业主。未告知的,消费者有权退房。那么管合同官员遭购房合同“忽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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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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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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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内容: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亮点3 物业违规收费要退款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专家解读] 现实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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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露台:“飘”在空中的赠品

    内容:开发商承诺顶层复式住宅赠送露台花园,从法律上无法“落地”———露台:“飘”在空中的赠品赠送露台是否有效?“买顶层赠送露台”———目前,打这样广告的进行销售的楼盘不在少数。广告不实构成欺诈后刘某因未获所赠的露台花园而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约赠送露台花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赠送刘某楼宇露台,但之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上述赠送行为予以确认。即使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前述分析,这种赠送约定也是无效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刘某露台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是无效行为。那么露台:“飘”在空中的赠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31100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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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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