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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于海明律师2021.12.23280人阅读
导读:

2005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有说服力,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那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有说服力,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关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

【案情】

2005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中天大厦七层706号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37.9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976.03元,房屋总价为113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原告首付46000元,余款67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首期付款,也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2006年6月,由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经查询才发现中天大厦七层706号房在出售给原告之前早已出售给了他人,属一房二卖。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一直回避推拖。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2005年1月,中天大厦七层有一大间703房因设计变更为两小间,编号本应为703号和711号,但由于委托的房屋销售商的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失误把这两小间编号为703和705(数字4被认为不吉利,故变更前和变更后均无704房),从而使张某要买的706号房的与705号房重叠,而705房已在2004年11月出售给了他人。这是销售部门没有注意到设计变更而错标平面位置,张某实际购买房的面积为37.97 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2976.03元,房款为113000元,该房也没有出售给人,而705号房的面积是41.05平方米,故被告只是编错了房号,并非主观故意一房二卖,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房地产公司是否一房二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和出售方,对其出售的房屋的性能、房屋面积多少、编号、房号调整、是否已销售等情况属信息控制者,而买受人则是根据出卖人公布的信息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房屋,当买受人选定购买房屋的层次和具体位置时,被告应当告知该选定的房屋是否已出售、面积多少等信息,以供买受人最终选择决定。本案原告选购的房屋位置及房号,被告已在5个月前就已出售给他人了,就此被告是知情的,即使被告因故调整房屋的编号,也不会影响已经出售房屋的具体位置变动,被告应当告知原告其选定的房屋已经被他人所购,而被告却以同一套房屋以不同的房号出售原告,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性质属于一房二卖,故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公司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不是故意隐瞒事实,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房地产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过错,致使张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予以解除,并赔偿张某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有说服力,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本案房地产公司对中天大厦第七层的设计变更真实合法,张某所购的706房与他人所购的705房在平面图上标示重叠,确实是因为设计的变更造成的工作失误,并非主观故意,显然不符合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不能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房地产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过错,致使张某不能购得合同约定的705房,不能体现购房者真实意思表示,导致购房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赔偿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本案的关键是看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隐瞒事实来骗取他人购房款,合同就应当认为无效,那么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如果确属工作失误或过失,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只能依法解除合同,合理赔偿无过错方的经济损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作者:吉州区人民法院 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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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李二接受李大2010年1月的赠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李大2011年3月将该房再赠与李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生效的赠与,是对其2010年1月将房屋赠与李二行为的撤销。李三因接受李大的房屋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李二不得以先接受赠与为由对抗李大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
  •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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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该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该条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评价。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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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标准是: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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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买卖合同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那么撤销买卖合同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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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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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对于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案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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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未办理网签、过户登记等手续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2022年土地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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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2022年土地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亲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那么2022年土地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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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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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

    内容: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综上,我们认为,王某转让商品房给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而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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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风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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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商品房预售合同风险认定

    内容: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条则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究竟是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四项审查标准,还是仅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的仅审查预售许可证的标准。而该法第44条规定主要反映的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布预售许可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类民事案件中,在决定合同效力时,仅需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风险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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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并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开发商所建房屋既不属于商品房范围,也不得提前预售,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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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有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实务中,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采取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应无异议。另外,根据《合同法》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以此否认房地产预售中将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将是很大的打击。那么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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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商品房基本情况;(3)商品房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5)交付条件和日期。
  •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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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2005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有说服力,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那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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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商品房及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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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商品房及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

    内容:二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但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三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完毕,但卖方未还清贷款,产权证质押在开发商处或银行设定抵押登记。笔者认为,上述四种情况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合同法》规定的按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那么二手商品房及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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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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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内容: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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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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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那么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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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才有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才有效?

    内容:从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首先要适用法律对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同时要结合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就是法律的义务性规定,出卖人必须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才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2569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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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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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外的情况是:“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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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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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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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另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那么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660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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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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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商品房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内容:商品房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商品房出售给不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并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定以及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又如,《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即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2.在所有买受人均无过错或者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情况下,该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能因此而确认为无效买卖合同。那么商品房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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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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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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