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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

刘晓红律师2022.01.07658人阅读
导读: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的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的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关于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的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合同是格式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相关知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五、涉外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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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费或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的,该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费或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的,该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

    内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但它同时限制了工人的择业自由。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费。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费或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的,该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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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内容: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mdash,例如: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ldquo。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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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了交强险条例订立的特别约定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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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违反了交强险条例订立的特别约定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关系到司法实务中案件的处理结果一直都是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和影响司法尺度统一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交强险制度设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如果任意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之外另行以特别约定形式约定免责条款将有悖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案中人保梁山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交强险合同时另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对该车提出“若出险时现场查勘该车无安全锁保险人将有权拒绝赔偿”的免责条款违反了交强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订立的该特别约定条款无效故保险公司依法应负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那么违反了交强险条例订立的特别约定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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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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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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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合同时在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条款时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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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签订合同时在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条款时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签订合同时在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条款时注意哪些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时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解决问题的方式、仲裁机构的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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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中应约定清楚下列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款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仲裁协议条款与约定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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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仲裁协议条款与约定管辖条款

    内容:仲裁条款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例示如下: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那么仲裁协议条款与约定管辖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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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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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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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无效合同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内容:"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那么无效合同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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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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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禁止结婚约定效力如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合同禁止结婚约定效力如何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要招聘劳动者时,往往会优先考虑男性求职者,因为男性求职者比女性求职者少了很多的产假等的假期,用人单位减少一些用工成本,那么劳动合同禁止结婚约定有没有效力?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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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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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

    内容: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的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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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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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安培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的规定_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的规定_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例,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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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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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具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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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

    内容: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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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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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条款可以口头约定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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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试用期条款可以口头约定吗

    内容: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由此可见,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写在劳动合同中,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试用期条款可以口头约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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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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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劳动合同期内没有约定经济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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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劳动合同期内没有约定经济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

    内容: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尽的义务,其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报酬如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包含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故劳动合同期内未约定补偿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那么劳动合同期内没有约定经济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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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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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内容:即使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3.0238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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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什么

    内容: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商业保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2、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是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虽然这也属于合同中的一种,但实际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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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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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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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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