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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张嘉娱律师2021.12.23270人阅读
导读:

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某某建行的诉讼请求,形势对其较为有利。轮胎公司在上诉时除了再次提出一审已经审查的500万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问题以外,还提出关于480万元贷款中某某建行仅发放某分厂300万元,10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系神骐轮胎厂,以及部分利息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对此,需要代理律师在二审的代理工作中予以解决。48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元是某某建行依据借款人的指示而发放,手续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银行的工作规程,且该款项实际用于某分厂的经营活动,某分厂亦对此明确承认。那么某某建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某某建行的诉讼请求,形势对其较为有利。轮胎公司在上诉时除了再次提出一审已经审查的500万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问题以外,还提出关于480万元贷款中某某建行仅发放某分厂300万元,10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系神骐轮胎厂,以及部分利息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对此,需要代理律师在二审的代理工作中予以解决。48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元是某某建行依据借款人的指示而发放,手续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银行的工作规程,且该款项实际用于某分厂的经营活动,某分厂亦对此明确承认。关于某某建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0月、

1995年10月、1998年6月,建行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建行)与河南轮胎厂某分厂(以下简称某分厂)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某某建行向某分厂发放贷款共计1600万元,其中500万元和480万元由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620万元贷款由河南省焦作市神骐轮胎厂(以下简称神骐轮胎厂)以其设备抵押。上述贷款到期后,某分厂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和部分利息一直未付,轮胎公司、神骐轮胎厂亦未承担担保责任。1997年4月,某分厂向某某建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80万元,到期后仅归还66万元,尚欠114万元,神骐轮胎厂承诺归还该欠款及本息。为此,某某建行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分厂支付某某建行借款本金1714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轮胎公司对98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分厂不履行620万元债务时,某某建行有权以神骐轮胎厂设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神骐轮胎厂对114万元欠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下达后,轮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某某建行的诉讼请求,形势对其较为有利。轮胎公司在上诉时除了再次提出一审已经审查的500万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问题以外,还提出关于480万元贷款中某某建行仅发放某分厂300万元,10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系神骐轮胎厂,以及部分利息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对此,需要代理律师在二审的代理工作中予以解决。

三、律师工作思路

1、庭前准备。代理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本案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从一审法院报送最高院的案卷中摘抄一审开庭笔录等材料,综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面掌握本案事实情况。

2、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制定出有43份强有力证据佐证的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并就每一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和沟通,就庭审时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和质疑进行预测和防范,与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和代理方向达成高度的共识。

3、答辩要点:为某分厂500万元借款作担保是轮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某分厂筹备期间的民事活动的后果由成立后的某分厂承继,500万元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得到实际履行。48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元是某某建行依据借款人的指示而发放,手续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银行的工作规程,且该款项实际用于某分厂的经营活动,某分厂亦对此明确承认。在银行历次催款通知中,保证人轮胎公司对100万元都予以承认。借款本金未过诉讼时效,利息就当然在权利主张期限内。因此,轮胎公司应对980万元借款的全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庭审情况

1、2001年12月20日开庭质证和调查时,上诉人轮胎公司的代理人抛弃原有的上诉请求,当庭提交一份思路完全不同的补充上诉状,主张:某分厂虽领取营业执照但事实上并不存在,实际经营中,某分厂就是神骐轮胎厂,神骐轮胎厂与某某建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代理律师沉着迎战,及时调整答辩思路,与对方律师进行针缝相对的法庭辩论,充分阐述我方的代理意见:在事实方面,一审中各方当事人都对证据予以认可,二审阶段对某某建行提交的证据,轮胎公司没有异议;相反,轮胎公司对自身主张未能提出相应证据。在法律适用上,一审法院认定500万元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有效,以及100万元贷款系有效贷款行为,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贷款规则等,适用法律正确。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占据了法庭上的主动,庭审在有利于我方的局面上结束。

3、开庭后,针对法庭上出现的新的情况,代理律师及时补充5份相关证据,在合议庭合议的重要阶段,跟进案情的进展,并与办案法官、当事人保持沟通,为诉讼进程的顺利发展提供进一步的保证。开庭后不到一个月,代理律师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胜诉终审判决书。二审判决表明:合议庭认可了我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充分听取和采纳了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代理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本次代理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办案总结

综观本案整个过程,代理律师总结出: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规范,完善审查和审批手续,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银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当发现借款人、保证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违反合同行为时,及时主张权利,做好证据保全等一系列工作,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措施将贷款收回。

当然,这也给律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应该加强学习金融信贷方面的业务知识,提高办理专业性强、难度大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技能,以适应客户的要求,出色完成顾问工作和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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