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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表见代理行为

荣静月律师2021.12.24380人阅读
导读: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和经验法则,结合yy公司和xx花园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xx花园公司其他员工在结算单据上签名对服务费用进行确认的交易习惯,且xx花园公司在卢xx、陈xx以xx花园公司名义签单后到法庭审理前一直未向yy公司提出异议,认定卢xx、陈xx两人在服务结算单上的签名行为,是代表xx花园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xx花园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yy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务表见代理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和经验法则,结合yy公司和xx花园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xx花园公司其他员工在结算单据上签名对服务费用进行确认的交易习惯,且xx花园公司在卢xx、陈xx以xx花园公司名义签单后到法庭审理前一直未向yy公司提出异议,认定卢xx、陈xx两人在服务结算单上的签名行为,是代表xx花园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xx花园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yy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职务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要旨

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原则,法官可以通过一般交易观念、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定合同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简要案情

佛山市三水区xx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花园公司)的员工叶xx、程xx、陈xx、李xx、卢xx、陈xx(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佛山市三水区yy饮食服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进行签单消费,上述6人所签单据的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xx花园公司”,消费目的为xx花园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55216.20元。后卢xx、陈xx与xx花园公司发生股权矛盾离开该公司,yy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xx花园公司催收欠款,xx花园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叶xx、程xx、陈xx、李xx4人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25520.30元,但xx花园公司以卢xx、陈xx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yy公司在2005年4月4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xx花园公司继续偿付卢xx、陈xx两人的签单欠款共计29695.90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和经验法则,结合yy公司和xx花园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xx花园公司其他员工在结算单据上签名对服务费用进行确认的交易习惯,且xx花园公司在卢xx、陈xx以xx花园公司名义签单后到法庭审理前一直未向yy公司提出异议,认定卢xx、陈xx两人在服务结算单上的签名行为,是代表xx花园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xx花园公司承担。据此判决:佛山市三水区xx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yy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9695.90元,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166元由佛山市三水区xx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xx花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xx花园公司根本不知道卢xx、陈xx两人的签单消费活动,事前没有上诉人xx花园公司的授权,事后也没有上诉人xx花园公司的追认,上诉人xx花园公司与被上诉人yy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书面甚至口头约定卢xx、陈xx的签单消费均由上诉人xx花园公司负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佛山中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卢xx、陈xx两人签单消费的债务是否应由xx花园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这是因为合同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具有的一种确定状态,亦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本案中,卢xx和陈xx在签单期间是上诉人xx花园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两人所签单据显示的消费单位均为上诉人xx花园公司,消费目的为上诉人xx花园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依据一般交易观念和经验法则可以判断,被上诉人yy公司作为以收受现金为享受权利方式的饮食服务娱乐经营者,除非上诉人xx花园公司授权过叶xx、程xx、陈xx、李xx、卢xx、陈xx6人可以在被上诉人yy公司签单消费外,被上诉人yy公司不可能准许上列6人在长达一年时间内累计签单消费达5万余元,且上列6人签单消费均注明是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上诉人xx花园公司在被上诉人yy公司起诉前亦从未对上列6名签单人员签单消费提出过异议,上诉人xx花园公司又确认并偿付与卢xx、陈xx两人签单方式完全相同的叶xx、程xx、陈xx、李xx4人的签单。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原则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应认定卢xx、陈xx两人在被上诉人yy公司处的签单消费行为,已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即两人签单消费的债务应由xx花园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判决结果

2005年8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x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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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相关的职务行为被起诉的,应当积极应诉,搜集相关证据支持自身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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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行为一般指工作人员依照自身职权进行的行为,使用该行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一般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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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一般指其在行使职权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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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交通肇事罪职务行为的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内容:相信很多人对交通肇事罪并不陌生,在电视上经常能看到有关交通事故的报道,但是对于履行职务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简称履行职务交通肇事罪,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什么是职务行为、交通肇事罪职务行为的赔偿主体怎么确定、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那么交通肇事罪职务行为的赔偿主体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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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行政处罚,罚款要求违法者缴纳的钱款应当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收入则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罚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措施,因而与执行罚相区别。罚款的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迫使行为人履行义务,使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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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职务表见代理行为

    内容: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和经验法则,结合yy公司和xx花园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xx花园公司其他员工在结算单据上签名对服务费用进行确认的交易习惯,且xx花园公司在卢xx、陈xx以xx花园公司名义签单后到法庭审理前一直未向yy公司提出异议,认定卢xx、陈xx两人在服务结算单上的签名行为,是代表xx花园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xx花园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yy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务表见代理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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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内容:性质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那么职务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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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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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因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内容:【案号】(2022)京民申515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10-112.外卖员为公司执行配送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mdash,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要旨】外卖员为快递公司配送订餐外卖时,与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系为公司执行配送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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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或者法规,经选举、委任或聘用而担任一定职务的人,按照一定权限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莫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并未加盖村委会的公章,而且,小羊村的账目中也未有该借款的记载。如果该款项确以本村的名义向姚某所借,然后作为出资投入到牛某开办的食品加工厂,那么即使当时由于工作疏忽而未将该借款入账,也应将牛某出具的欠条由村委会进行保管,并在村委会账目中体现,而不应由莫某保管,因此,莫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姚某要求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 职务行为出现交通事故赔偿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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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职务行为出现交通事故赔偿能否追偿

    内容:因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那么职务行为出现交通事故赔偿能否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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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属于职务行为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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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属于职务行为

    内容: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属于职务行为2004年12月19日,农行某分行职工甄某受领导的委派,由涪陵到南川开展营销存款业务,经领导批准后便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面包车与单位另一职工张某一起出发了,姚某、田某夫妻二人受张某之邀同乘该车到该地为其联系营稍存款业务,并推销自己的挂历。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支队认定,甄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属于职务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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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表见代理行为与司法认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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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律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表见代理行为与司法认定

    内容:律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表见代理行为与司法认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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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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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见代理合同效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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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表见代理合同效力

    内容: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3、法律主观:形成表见代理的, 无权代理人 以被代理名义 签订的合同 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3、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表见代理签的合同有效吗1、法律主观:形成表见代理的, 无权代理人 以被代理名义 签订的合同 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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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行职务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履行职务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应当明确,上述说的职务行为,和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行使职权”的活动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国家赔偿而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这理讲的“合法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履行职务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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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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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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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公司连带赔偿,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赔偿,主次责按8比2的比例分担损失赔偿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挂靠公司连带赔偿,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赔偿,主次责按8比2的比例分担损失赔偿

    内容: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本次的交通事故系两辆机动车相撞致后,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交通肇事的两辆机动车驾驶员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系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承担次要责任的车辆系某公司所有,该公司的员工驾驶该车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该交通事故中一侧小腿被碾压,最终截肢致残。那么挂靠公司连带赔偿,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赔偿,主次责按8比2的比例分担损失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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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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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借贷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民事借贷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内容:民事借贷怎么认定职务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否职务行为,可以从借贷人是否以职务的名义进行贷款,所借款是否用于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等进行认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民事借贷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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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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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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