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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吴梦云律师2021.12.24536人阅读
导读:

截至2006年4月30日止,黄某尚欠中行xx支行借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643.19元。中行xx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与黄某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xx县房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主动审查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如是合同纠纷就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那么从本案看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截至2006年4月30日止,黄某尚欠中行xx支行借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643.19元。中行xx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与黄某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xx县房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主动审查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如是合同纠纷就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关于从本案看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本案情]

2003年,房地产开发商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行xx支行申请“xx铝含笑小区”公寓楼按揭贷款支持。经协商一致,2004年1月16日双方签订了《楼宇按揭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行xx支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xx铝含笑小区”公寓楼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支持;双方同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确定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楼盘的购房人向中行xx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3月31日,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持虚假的首期付款收据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与黄某到中行xx支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当日,中行xx支行与黄某签订了《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5000元,借款期限为15年,月利率为4.2‰,还款方式为:按月均等额还贷款本息。同日,中行xx支行依合同约定将85000元转入“xx铝含笑小区”的开发商户头上。此后,中行xx支行从黄某在该行的活期普通存折中逐月扣划应归还和支付的贷款本息。抵押物已在xx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在建工程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明确了抵押权人为中行xx支行。截至2006年4月30日止,黄某尚欠中行xx支行借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643.19元。2005年7月4日xx县人民法院以(2005)平民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抵押物(xx铝含笑区8-603号房)。中行xx支行由此得知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之间签订的是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遂引发纠纷,中行xx支行诉至xx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黄某偿还借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2、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3、中行xx支行对“xx铝含笑小区”8栋603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套取中行xx支行的按揭贷款,与黄某恶意串通,持虚假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资料与中行xx支行签订《楼宇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黄某与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共同侵权人,对返还贷款本金及赔偿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对中行xx支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由黄某、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中行xx支行借款本金76808.4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二、黄某、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行xx支行要求对“xx铝含笑住宅小区”8栋6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中行xx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与黄某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黄某答辩称:本案贷款是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用以抵押的房屋也是属于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其不是借款人,不应由其偿还贷款。

xx县房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主动审查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如是合同纠纷就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从合同无效。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以欺诈手段与中行xx支行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享有合同撤销权的是受欺诈方中行xx支行,该行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并未主张撤销权,因此《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担保合同的设立亦是担保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担保合同亦属有效合同。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判;二、解除中行xx支行与黄某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三、由黄某向中行xx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808.46元及该款利息;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的,上诉人中行xx支行可以与抵押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议,以座落于xx铝业公司外招宾馆旁含笑住宅小区第八栋603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黄某、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清偿。

[评析]

1、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合同。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分歧在于本案主合同属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而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即认定主合同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有过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被上诉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xx铝含笑小区”公寓楼项目过程中,为套取上诉人中行xx支行的楼宇按揭贷款,与黄某协商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伪造黄某的个人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以黄某的名义向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经上诉人审查同意后,上诉人与黄某签订了《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订立当日,上诉人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该贷款并没有由黄某用于按揭购房,而是由被上诉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因此,黄某与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对上诉人中行xx支行构成欺诈,使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黄某签订了《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因此,被上诉人xx县房产开发公司和黄某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诉人中行xx支行的利益。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无效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而属于可撤销合同,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相对方中行xx支行,非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上诉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而是主张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本案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主张本案《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特指当事人签订具体合同时所损害的具体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泛指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上诉人的财产权益,而非国家利益,被上诉人的辩解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悖立法精神,其主张不成立。

2、中行xx支行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被上诉人黄某与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订立的是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实际上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因此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即xx铝含笑住宅小区第八栋603号房屋所有权仍然属被上诉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上诉人中行xx支行与被上诉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楼宇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须协助乙方(中行xx支行)办妥在建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因此,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明确知道,向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必须以贷款人所购买的房产设定抵押。而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取得上诉人的按揭贷款,自愿将其拥有所有权的xx铝含笑住宅小区第八栋603号房以黄某的名义,为黄某的按揭贷款设定抵押,因此,本案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是黄某擅自对房产作出处分,而是房屋所有权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本案的实际抵押人,且双方已到xx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在建工程(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抵押权因登记而成立,并具有公信力,上诉人中行xx支行已向黄某发放贷款,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本案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亦为有效合同,上诉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行xx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使用中行xx支行的贷款购买“xx铝含笑小区”公寓楼商品房的购房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主合同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因此,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该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上诉人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没有受到他人的欺诈、胁迫,而是自愿做为借款合同债务人为被上诉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套取上诉人的按揭贷款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被上诉人黄某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上诉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息。故被上诉人黄某主张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后,被上诉人黄某并没有将贷款用于购买合同所指定的商品房,而是由被上诉人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上诉人中行xx支行要求提前收回被上诉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在形式上没有瑕疵,上诉人中行xx支行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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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内容:依前述,对转让行为不符合第一个转让条件即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可按照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认定处理,但对转让行为不符合第二个转让条件即转让的土地没有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情况下,对所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应在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予以认定。而土地出让金的交纳问题,属土地出让合同当事人即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全威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不影响对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那么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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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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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欺诈的法律效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无效合同欺诈的法律效力

    内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欺诈行为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违法行政责任和犯罪刑事责任。那么无效合同欺诈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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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合同未返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无效合同的处理1、因该合同取行的财产应当返还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那么合同未返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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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民法典中合同未返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内容:民法典中合同未返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规定合同未返还是属于违法的合同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第百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民法典中合同未返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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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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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从本案看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内容:截至2006年4月30日止,黄某尚欠中行xx支行借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643.19元。中行xx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与黄某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xx县房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主动审查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如是合同纠纷就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那么从本案看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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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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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内容:某某丰公司以某某公司未及时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使其无法取得合法股东身份,侵犯其正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薛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费2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审理期间,某某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撤销其与薛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那么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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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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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内容: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问题提出」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意见》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那么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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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欺诈签订的贷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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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因欺诈签订的贷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内容:处理好本案,首先应对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有一个认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否定签字而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其起诉不予保护。那么因欺诈签订的贷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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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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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内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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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识意志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认识意志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乙公司应承担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进行投标工作,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进行履行的合同效力是毋庸质疑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合意合同生效,亦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只能是涉及合同的协商解除问题。故本案虽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合同未生效,但该合同已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应认定合同有效。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告知,以便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那么认识意志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1.12.2314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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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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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一则案例分析欺诈合同的效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由一则案例分析欺诈合同的效力

    内容:由一则案例分析欺诈合同的效力2000年3月,甲在某摄影器材公司购买了一部商品标签上表明产地为日本、价格为12000元的数码相机一部。摄影器材公司则辩称其无欺诈故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主要涉及到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本案还涉及到《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问题。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由一则案例分析欺诈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438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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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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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

    内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那么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854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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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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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包合同无效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影响分包合同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总包合同无效而请求确认分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故可以判断。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与分包合同是否有效无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协议承保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无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协议承保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无效

    内容: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不宜轻易认定无效。在每年签订的《职工保险协议书》第5条均规定:“本协议自签订后。乙方收到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原、被告间所签订的保险协议虽违反了保监会1999年15号《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项“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但该违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亦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本案所涉《职工保险协议书》和《职工保险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那么协议承保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1.12.2849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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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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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的认定要件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合同效力的认定要件什么

    内容:另外他们成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系我国民法规定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缔结合同所希望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项均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当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那么合同效力的认定要件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3.0284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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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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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律师解读:房产过户登记是否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二手房律师解读:房产过户登记是否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内容:后张某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李某。李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张某辩称,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1万元。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法律解读: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显而易见,即使李某已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订立买房合约的意思表示,并且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那么二手房律师解读:房产过户登记是否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2937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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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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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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