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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李维律师2021.12.251091人阅读
导读: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种认为,标的物的风险随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标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基于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风险由实际占有标的物人承担更为合理。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归于所有人,则所有人若要求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则负有证明实际占有人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不合理的。那么房屋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责任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种认为,标的物的风险随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标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基于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风险由实际占有标的物人承担更为合理。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归于所有人,则所有人若要求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则负有证明实际占有人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标的物常可能因意外而遭受毁损、灭失,因此,风险的转移也成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首先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就风险转移进行约定,明确在某时间段标的物遭受意外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而法律主要处理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的情况。《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大多数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改变与实际占有状态改变是一致的,但在个别情况下,这两种情况并非一致。对此,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标的物的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于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交付,都应由买方承担风险,但如果由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失,致使交货迟延,则货物的风险应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第二种认为,标的物的风险随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标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应按第二种观点处理相关争议,其理由为:

(一)标的物的占有与所有权是可以暂时分离的,而在此分离期间,实际占有人掌控标的物,并享有物的使用利益,并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而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理、支配该标的物,难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基于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风险由实际占有标的物人承担更为合理。

(二)实际占有人对标的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归于所有人,则所有人若要求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则负有证明实际占有人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将风险归于实际占有人,能让实际占有人提高对标的物的注意义务。而对上述合同法条的分析,在所有权改变与占有状态改变不相一致的情况,《合同法》对于风险的处理显然也是采取第二种观点。而对于房屋买卖,《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该规定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风险随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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