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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

黄东洁律师2021.12.27869人阅读
导读:

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效力共有四种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依法成立意味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合同的生效意味着约定权利义务的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那么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效力共有四种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依法成立意味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合同的生效意味着约定权利义务的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关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第45、46条规定,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仅在时间上不同,而且在效力上也有较大差别,那么,这里所说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生效”的分别是什么含义呢?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不涉及任何的国家干预,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由于合同的成立关注的只是当事人间有没有达成合意,故从理论上讲,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何谓依法成立呢?这涉及到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制度。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效力共有四种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其中,有效合同属于“依法成立”,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任何问题。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撤销权前属于有效合同,故也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自然不属于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不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享有追人权,而且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故在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合同应当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之,如果相对人是恶意,则不享有撤销权,合同对其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系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这里的“生效”之“效”显然不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为例,在合同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合同生效之前,这种权利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必然性(附期限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即合同生效后,它们才变为一种现实性。”同时,合同生效也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受领,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句话从反面解释即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即有受领的权利,而不会被认为构成不当得利。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是不同的。合同的依法成立意味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合同的生效意味着约定权利义务的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有学者把前一种效力称作广义的合同效力,把后一种效力称作狭义的合同效力。正是由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存在着这样的差别,从而产生了合同虽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形。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的类型

所谓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是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作为一种责任类型,不同于在合同成立后未生效阶段的责任。在该阶段,某些行为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因并不涉及到合同的生效问题,故不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办理特别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拒不办理该手续的。

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无疑,这里的“依照其规定”应当理解为“完成上述手续才生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这也符合批准、登记的性质,“批准、登记都是介入合同的国家意志或者外来因素,批准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对私人生活的干预,使合同关系在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登记作为法定机关办理的特别手续,意在使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取得公众周知的公平和公信效果。”故批准和登记只能是决定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决定其成立的要件。

在我国牵涉到登记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标、专利使用权许可合同;(2)不动产及个别需要登记的动产产权转让合同;(3)抵押合同和特殊动产(疑为”权利“-引者注)的质押合同,如知识产权的质押;(4)还有些合同因其重要性或特殊性需要登记,如房屋预售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这些登记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本身需要登记,一类是合同中物权或知识产权变动需要进行的登记。有人把前一类登记称为合同登记,把后一类登记称为权利登记,并且认为,“合同登记主要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备案,实现政府对某类市场的管制;权利登记对合同并不进行审查,合同只是登记的依据,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权利取得、丧失、设定负担等变动……合同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或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权利登记只是依据合同对合同引起的权利变动进行登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恶意阻碍条件成就。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样,在附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后,条件尚未成就前,就存在一个“效力”(指约定权利义务的确定)的真空。有疑问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对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给出的答案是对合同条件成就的拟制,即“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拟制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是符合当事人利益的,但是有时候也会违背当事人意志,甚至造成不合理的后果,尤其是在有偿合同中,这种不合理性就更加明显,试举一例说明。

甲预计第二年4月份结婚,需买一套房子以作结婚用。于是,甲与乙订立一买卖房屋合同,约定乙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以一定价格卖给甲,所附条件是如果甲第二年4月结婚,合同生效。但是,在合同生效之前,乙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阻止甲的婚事,使甲确定的不能在第二年4月结婚。这时,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即甲要买乙的房子。但这对甲来说可能并不公平:“我买房就是为了结婚,现在我近期可能结不了婚了,法律却强制我买房子。这岂非强人所难?”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况,如果单纯地适用“拟制条件成就”有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结果,关键在于这里法律的拟制有可能是不符合受害人意志的。所以,单纯地适用“条件成就的拟制”,无异于对当事人意志的“强奸”,必须赋予当事人更灵活的救济手段。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当事人有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既然一方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说明其已经不愿意履行该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赋予相对人解除权,使双方都能从该合同中解脱出来,转而寻求通过损害赔偿解决。

三、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的理论基础

既然合同成立未生效会产生法律责任,那么这种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我们不妨看一看合同从成立到生效、以至履行的整个过程,在合同成立之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前则属于期前违约责任的“领地”,所以我们只有三种选择:这种责任要么“就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要么“就后”属于期前违约责任,要么属于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下面我们分别讨论这三种选择:

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可以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吗?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是: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上述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了。第二,按照通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双方为了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而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力、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显然,在合同成立未生效,当事人违反的不是此“先合同义务”。第三,在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中,责任形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而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不包括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吗?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即认为该阶段责任性质既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而是在违反先契约义务基础上产生的独立责任形态。如“可以明确的是,这种责任既然不是合同责任,那它肯定是一种法定责任,而且是一种与缔约上之过失责任不同的法定责任……它和缔约上过失责任都适用于合同责任以前,并且相互衔接,一起构成了本文所称的‘先契约责任’,从而形成了整个合同过程的严密的责任体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这一时间阶段。”这种观点将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定位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并且认为它的责任基础在于先合同义务。这种观点难以赞同:其一,如前所述,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它能否跨越合同成立阶段,继续发挥作用,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应当是合同关系和非合同关系的分水岭,合同成立后的责任就应当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其二,在现代社会,早已突破了“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当事人约定义务”的观点,合同责任不断扩大化。比如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承担的附随义务就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违反之也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仅以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就认其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理由似乎并不充分。

笔者主张,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期前违约责任的基础,这里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未限定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也未限定在合同生效之后,这就为我们扩张期前违约责任提供了前提条件。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的决定性原因在于理论基础的一致性。合同成立后,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履行。在契约中,可能有很多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人们设定这些义务只是为了实现一个目标,即履行。无论从什么意义上讲,履行都是债权关系的目的。任何一项交易都是要完成一件事情,如满足某种需要,或获得一项财产等,而契约以及由契约产生的各种义务,就是用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义务是一种工具或方法,它描述并指明了在通向最佳履行的道路上要经历的不同阶段,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背离了这些义务时会出现什么后果。”正是因为履行对合同实现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合同法律约束力的表现之一即为“在合同履行之前,当事人负有保持履行意愿的法定义务,或是以自己的行为积极表现(提请批准或是登记),或是不得表现出具有相反意思的行为(阻碍条件的成就)。”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正是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结果。而期前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在于违反了此法定义务,正如葛云松先生所指出的,期前违约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债务人负有不得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且葛先生认为,该义务的性质属于法定的附随义务。以上观点,笔者完全赞同,实际上无论当事人一方拒绝批准、登记,还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都表明其已经不愿再履行,也违反了在期前保持履行意愿的法定义务,这与期前违约要求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无异。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的原因还在于,期前违约实际上就是违约责任,只不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样,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就可以适用违约责任的各种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当然这一责任还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如强制批准、登记,拟制条件成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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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内容: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另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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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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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如何确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内容: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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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对于多数合同而言,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合同不成立,除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外,一般不存在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问题。那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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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生要约,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表示承诺后,签发保单,保险合同即为成立。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成立不一定代表生效,其中重疾保险需经过等待期才能生效。那么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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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认为自己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那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一旦支付了定金,合同就会生效,买房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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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那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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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效力共有四种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依法成立意味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合同的生效意味着约定权利义务的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那么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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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产权人缺席定金合同能成立生效吗

    内容:而由于产权人未全部签字,买卖关系并未成立,主合同确实是无效的,定金合同自然就无效了!既然产权人未全部到场,确定买卖关系的主合同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所 以,定金合同不应该仅仅用于担保该主合同的履行。一般情况下的约定为:本合同签字的产权人郑重承诺本次 交易已得到其他任何产权人的授权,本合同的定金除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外,还担保已签字产权人承诺的真实性,即如因其他产权人未授权或不同意出售等原因而导致 主合同无效或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已到场签字的产权人仍应单独承担定金责任。总之,在主合同效力未定的前提下,避开主合同效力问题,是正确的选择。那么部分产权人缺席定金合同能成立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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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成立意味着生效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保险合同成立意味着生效吗

    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任冰峰律师
    2022.04.08749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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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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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当事人?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当事人?

    内容:已经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笔者认为,仲裁条款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在整个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也应当允许仲裁条款提前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并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也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当事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213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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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什么关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什么关系

    内容: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在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有关的纠纷。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还可以避免混淆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以正确处理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768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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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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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都是合同没有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经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如何办理手续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经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如何办理手续

    内容:永信律师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经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如何办理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735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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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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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内容:《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那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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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44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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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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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内容: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另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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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74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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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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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签订生效还可以反悔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的签订生效还可以反悔吗

    内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民法典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李维律师
    2022.03.2513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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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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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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