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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翁玉素律师2021.12.27450人阅读
导读: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由此可见,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那么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由此可见,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关于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成立的含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它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

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生效与否为一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正如郑玉波先生所指出:法律行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时……可得之种情形(效果)即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是也。"由此可见,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

(二)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立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变更或终止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当事人内在设权意思表示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合意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到一致。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约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史尚宽认为"契约为由两个交换所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与承诺一致而成立契约,故而称为双方行为"。

第四,合同当事人的内在设权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外界客观识别。当事人之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可以为口头的,亦可为书面的,在实践性合同中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形式要件。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其内在的设权意图表示在外,才能为外界所识别。

而作为评价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它必须具有一个比当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层次,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法律行为(在此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质言,主要是关于意思品质的要求。这种品质要求体现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规则必须体现合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准则。

合法性要求是法律对合同效力评价的首要准则。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要求,合同法对此则不能保护。合法性对合同效力规则的要求是;第一,订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如无订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为无效。第二,标的合法。如果标的不合法,如标的为国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则合同无效。第三,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最为典型的法律,其目的就是通过允许私人以协议的形式进行交易,促进个人经济目标--个人效益的最大化的实现,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合同法把效率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一个价值标准和原则。一项合同意味着一笔交易,若这项合同既能使个人利益实现最大化,同时又能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即社会财富的有序增长,此项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如果一项合同的内容被执行是无效率或负效率的,就应该是无效的。效率原则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是通过法律设定无效规则来实现的。例如,缔约主体无行为能力,履行合同本身就失去了意义。这种合同是无效率的,应确认为无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中有损害约定的条款中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虽然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达到最大化,但对社会和他人来说是负效率,这类合同也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如果合同法过分地强调鼓励私人交易,过分地强调效率,很可能造成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最终导致无效率或负效率,为了防止私人意思自治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合同法又设置了公平的价值标准,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公平的价值标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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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公平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主体之间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和事实上的地位平等。

(2)相互给付的对价平等。

(3)平等地享有和占有信息资源,每个交易主体拥有关于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作为其订约的根据,其他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受对方的欺骗。如果一项合同符合上述公平的标准,法律便赋予其法律效力。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后果。

不公平的合同主要有:

(1)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如垄断性企业与中小企业、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存在的不公平条款;一方受胁迫、受控制下签订的合同。

(2)因为一方占有全部的交易信息而另一方缺少交易信息被欺诈签订的合同。

(3)一方因对交易信息如合同的性质、标的、质量、数量等内容缺乏了解而产生了重大误解,使合同的目的受挫。(4)在交易的对价目上显失公平。对这些不公平的意思表示内容,法律根据其不公平的程度而分别确认其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为合同设置的三个价值评价标准,是相互联系的。合法性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趋向公平和效率提供了保证;公平和效率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评价和效率提供了保证;公平和效率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评价和调节,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和平衡,成为合法性的最终目的。这样一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被纳入一个比其更高层次的价值系统中。任何一项合同,只有其符合这三项价值标准,才具有有效性。这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的事实性标准是不同的。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如身份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无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另一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的,如合同关系、遗嘱、婚姻关系。后一类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产物。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的表现就是合同自由。即当事人的订约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等。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成立;因此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行为的内在的规定性,它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根据其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就合同生效而言,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直接受国家意志的干预。国家通过规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从而保证作为市场经济关系重要纽带的合同关系符合国家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质的规定性,如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各种强行法规定,而这种规定性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来说是一种外在的限制,因此,合同效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人的意思自治--个体意志的直接干预。私人意思表示要获得其期望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对其的要求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其意思表示的设定中违背国家意志,将导致合同无效。

(五)正是由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因而两者受到的法律控制方式也不相同

法律对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控制方式都是通过强行法对合同行为的控制实现的。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民法中的强行法是指不依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而排除。它与任意法规范相对立而存在。两者仅依可否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为区别。(关于任意法对合同成立的解释作用,后面还要谈到)这里仅说明强行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控制的不同特点。

强行法对生效的控制是通过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方式实现的。所谓直接控制,是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生效的要件以及无效的要件。民法合同法对生效要件的直接控制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件、关于内容合法的要件、关于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要件、关于不违反社会利益与公序良俗的要件,均是法律直接规定生效的强行规则;违反这些强行法规则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效力未定的后果。除直接控制之外,还有大量强行法对生效要件的间接控制,称为"引致规范"。所谓引致规范是通过法律解释使合同法性规则援引公法。这种间接控制通过民法,合同法中"内容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则的引致。这一引致规范导致了公法对合同法的控制。如许多国家通过反垄断法、限制性贸易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诸多统制性法规。在我国,还有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公法作为控制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则。由于生效规则均匀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它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规定,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引致规范"中规定,没有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因此,法律通过直接与间接控制合同生效的要件,使合同效力的规则无一不纳入强行法的控制之下,无任意法适用之余地。

而对于合同成立的控制来说,法律对其控制则采取两种控制方式,一是强行法对成立规则的直接控制,一是任意性规范即意思规则对合同成立的常素的控制。如前所述,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根据其意思创设的法律关系,它必须为私人意志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因此,法律对合同成立的控制范围很小。它仅从两方面对成立要件作出强行民生规定,一是规定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规则,以及与此相关要约与承诺规则;其次是强行法对于合同必要戳穿即意思表示的要素(即必要条款)的控制主要采取"类型强制"方式。即立法仅指明不同类型的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租赁合同之标的、价金期限,而将合同的内容留待当事人来确定。

此外,虽然法律对合同成立规则采取了强行法控制的方式,但这种强行法并不包括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是否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法律并不对此干预。从这个意义说,这种控制不如说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确认方式。而在对生效的控制中,无论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许多强行法中采取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如:"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等。

法律对合同成立的另一种控制方式是通过意思推定规范对合同的常素的推定作用。意思推定规范在合同法中作用是对合同一些基本内容(常素)实施控制,使每合法成立的合同均具有完整的法律意义。它通过灵活的方式解决了合同关系中特殊与一般、普遍与个别的矛盾,这是强行法所不能取代的。具体地说,意思推定规范具有弥补当事人具体意思表示之缺漏的作用;合同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这由强行法控制。但有些合同的基本内容由于存在类型化的惯例,大体相同,因而可以通过意思推定规范去解决和补充。如供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质量异议条款;承揽合同中的限制转包条款、瑕疵担保条款、验收条款。这些条款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院仲裁机关可根据这些合同的类型和惯例推定当事人的具体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或价款未加约定或不明确时,应适用法律推定条款。这种意思推定规范对合同成立内容的控制是法律对生效的控制方式中不可能采取的。这种控制方式与其说是一种控制,不如说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补充。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均作出控制,但对两者的控制方式、程度、内容、范围均有各自的特点。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并非总是一致

从各国法的规定来看,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具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从各国民法上来看,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合同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在此限。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些规定将合同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在此先不论,但就其规定的精神来看,若合同成立且有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与此相联系,无效合同必须也与合同成立时间相联系。在法律上,此种无效后果,只能溯及至合同成立时。

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必须生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可能不一致。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这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的意志。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成立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未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条规定表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成立时间有独立性,可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存在着不一致,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已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合同已成立;被撤销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如果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已成立的合同在明示放弃或于撤销权期满后生效。在这种情形中,合同成立先于合同的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无权处分造成的。这些情况表明合同生效要件本身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而是经权利人的追认而获得效力的品质。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诺而生效。这类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二是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三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经权利人追认则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经权利人追认前,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在这种善下,如果经权利人承认,合同则生效。其生效时间是在权利人追认时生效,还是在溯及至成立时有效,值得研究。理论上说,既然成立时效力待定,其应在权利人承认时生效。这也表明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果权利人不承认,合同则溯及至成立时无效。但这种溯及仅是法律全球处理财产权益回复,从合同事实存在而言,合同已成立并已存续了一段时间。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时间与其效力并不相同。

(七)从法律后果上看,成立与生效的反面即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合同一宣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有依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因误认为合同已成立和生效而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问题,而不涉及到国家意志,因此若合同不成立所产生的只涉及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八)合同成立之效力与生效的效力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标志是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承诺的生效在大陆法采取承诺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见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英美法则采取送达主义或移送主义,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到邮筒或电报交付邮电局即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而不管是到达主义还是发送主义,只是承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合同也告成立。合同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三、对合同成立与生效错误认识的分析

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均容易混淆,限于篇幅,仅举一例说明之。

合同的登记形式为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成立的特别要件,一种观点认为登记生效的特别要件。笔者认为登记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登记是特别的生效要件。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合同的最典型。如不动产买卖和抵押、租赁,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之买卖,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一方面具有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审查的行为,如标的物是否合法等审查;另一方面,将交易、抵押、登记于特定的国家机关的登记薄上,并给当事人发出机关的证书或证明,上有公示的作用,使登记事项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起到保护产权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的作用。因此,这类登记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实务上,若此类合同未登记,作为无效处理。笔者认为,登记是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因为,虽然登记为公法行为,在登记审查中,审查的内容只涉及标的是否合法,并未对合同的全部内容作价值评价,对合同是否公平和是否具有效率,更不在登记审查之列;登记主要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必经程度,经过这个程序,合同成立的事实最终得到确认,物权变动即过户手续的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公示作用也仅有将合同成立的事实登记于登记薄上公诸于世。从法治的角度言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仍须经过司法审查,才能最终得到确认。因此我们不能说,凡是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只要经过登记便是有效的;登记是否有效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最终得到确认,未经登记的合同,是未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申请补充登记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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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那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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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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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在哪

    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队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那么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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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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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区别

    内容: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那么202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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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什么关系

    内容: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在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有关的纠纷。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还可以避免混淆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以正确处理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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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相同的,其主要区别如下:1、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等;2、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或自成立时生效,或生效条件成就、生效期限届至时生效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哪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哪

    内容: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对于多数合同而言,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合同不成立,除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外,一般不存在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问题。那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755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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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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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吗

    内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未予办理相应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手续或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那么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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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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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于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区别。以对话方式要约,受约人立即承诺的,合同即为成立。那么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740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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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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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合同依法成立时,或者批准等手续办理完成时生效;2、合同的成立时间,是自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内容: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那么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724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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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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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还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内容:《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那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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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44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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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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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在于:1、合同生效的方式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或者自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2、合同成立的方式包括各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内容: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经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说,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础条件,保险合同成立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合同中,除了当事人双方约定生效的情况,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那么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73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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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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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

    内容:合同签订,指的是当事人各方订立合同并对合同认可签字。合同生效,指的是订立合同的生效日期。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订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判断。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队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那么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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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41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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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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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

    内容: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那么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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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54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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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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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分别有:合同的成立有瑕疵的一般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有瑕疵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要求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何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如何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

    内容:如何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股权转让通常都是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从当事人之间就股权转让事项开始交涉,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完成交付,是一个在时间上处于接续状态的过程。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1.0913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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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生效期与抵押合同生效期的区别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质押合同生效期与抵押合同生效期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中则规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所述,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那么质押合同生效期与抵押合同生效期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41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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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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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内容:(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由此可见,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那么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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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45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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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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