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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

李维律师2021.12.28684人阅读
导读:

你 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湖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为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用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房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你 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湖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为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用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房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你 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湖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为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用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房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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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内容: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各地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此前有很多诉讼案件因涉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享有诉讼权利。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的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3047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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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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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①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③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④有犯罪行为的;⑤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⑥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⑦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那么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3097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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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

    内容: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一、业主分摊管理费是法定义务业主委员会失去份建筑物所有人实现共同管理的一种形式,业主委员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不是一般意义的组织,更不是赢利性机构。一些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公益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事的是公益性工作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业主分摊是必要的,也是共有物管理的法律原则所确定的。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因此不享有薪金待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或者补助,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那么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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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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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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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是否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不作为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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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业主是否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不作为

    内容:有意见认为,业主不可以直接起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管理机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纠纷是其内部问题,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业主委员会并未侵犯业主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法院不应也不宜受理。可见,按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召集业主大会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权利。那么业主是否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不作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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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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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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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

    内容:物业管理立法聚焦争议,物业管理:常见的物业纠纷: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条例》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许多人在来信或来电中提出,《条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部分业主建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还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其组成人员承担工作需不需要付给报酬?现在,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权力很大,几个人就决定引进哪家物业公司。而一旦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好,业主都冲着业主委员会去了。应当在《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进行相应制约。那么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022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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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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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那么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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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有何要求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有何要求

    内容: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以下规定配置:(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那么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有何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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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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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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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的业主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有关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虽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是业主委员会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或应诉,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它组织”一类。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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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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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是否能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护业主权益?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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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业主是否能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护业主权益?

    内容:第二种是物业公司的工作确有缺陷,如院子没有扫净,走廊灯坏了没有及时换,甚至设施损坏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形之下,业主的正确做法,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公司提出批评、纠正,自己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根本性违约,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其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对制裁业主欠费,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一些误区首先是把拒交物业费视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业主是否能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护业主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30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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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

    内容:.通过书面的形式来通知业委会的成员,提议撤换业委会。在小区20%以上的住户签署同意书后递交到业委会,然后通知所有的住户和业委管理人员进行选举。业主召开大会后需要半数的住户表决才可以更换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0122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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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向于某出售商品房,在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区内的部分空地交由于某使用,该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视为无效行为。因此,于某应将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街道办事处要求建设的标准围墙重建,并应当将为使用空地而自建的围墙拆除。
  • 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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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内容:”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那么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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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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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内容: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那么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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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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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内容: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那么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3030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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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出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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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最高法院出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内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享有诉讼权利。为此,在日前出版发行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审判意见: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最高法院出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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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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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

    内容:你 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为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用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房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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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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