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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姚平律师2021.12.28375人阅读
导读:

”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那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关于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2年1月20日,A公司找日公司索要到期铝材货款340万元。日公司表示无力偿还,日公司同时表示,至3月份,C公司欠自己400万元电器货款到期。此时,自己有钱可以还给A公司货款340万元。甲乙双方遂签订还款的书面协议,约定:“日公司于C公司3月份29日还款时,向A公司归还货款,再加上利息(从1月20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日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现C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A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期限合同,期限有始期和终期,A日之间的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至29日日公司就应当还款,不论C公司是否还款。

附条件、附期限的含义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生效条件,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

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其实质,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期限未届至时,合同未生履行效力。

期限与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假如以人的死亡作为限制合同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

自罗马法以来,学者设定四大原则,来说明条件于期限区别之标准:

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限。如明年十一。

2.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如明年一月份发生地震。

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如某人死亡。

4.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件。如某甲结婚。

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

A公司与B公司还款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属于合同解释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两大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真意解释原则。四个规则是: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按合同目的解释的规则和按交易习惯解释的规则。

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A公司己经付出了财产,是纯粹的债权人,如果不能获得对价,则有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释的结果是公平的,若解释的结果不公平,说明解释发生了错误。就本案来看,若解释为附条件的合同,C若不对N清偿,A公司就不能从B处获得对价,这就违反了交易的基本规则,剥夺了A公司的财产。A公司从来没有允诺放弃自己的财产。

真意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时,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何为真意?原则上以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为真意,但真意解释也要求解释时不能拘泥于文字。探究当事人的真意并不要求证明当事人的心理过程,真意解释是对事实的综合评断。就本案而言,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是A公司给予B公司一定的恩惠期、宽展期一一这是还款协议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A.日公司是附期限的合同,而不是附条件的合同。无论C公司是否向B公司清偿。B公司都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清偿。

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中“有利于债务人解释的规则”,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可以适用的。当合同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时,如果合同是无偿的,则应当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理由是债务人是无偿付出的一方,其无偿付出是救助行为、是义举,或者是基于道德观念,不是进行交易。法律有巩固、提倡正确道德观念的任务。与此任务相适应,对无偿合同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当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财产利益(如提供劳务)后,他就演变成纯粹的债权人。保护他,就等于保护了交易安全,就等于保护了公平。笔者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引申出一个具体的解释规则: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

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不仅仅是解释合同所要遵循的一个具体规则,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保护债权人的观念,进而体现了交易的观念。在合同法中,债权人并不是剥削者。在交易中,合同双方的财产价值或者行为价值都得到了体现。但是,有偿合同中的纯粹债权人,由于他己经付出了对价,还没有获得应有对价,因此,法律要对他进行救济。

有利于债权人解释规则的运用

本文分析了“条件与期限”之争的案例。但毫无疑问,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的运用具有更广泛的领域。比如,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因为,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原是为了防止财产关系过于不稳定,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但在当今中国,诉讼时效制度己经成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一个法律武器。除了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改造之外,在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产生争议时,法官可通过解释规则的运用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试举几例:

(1)甲方对乙方拥有1000万元的债权,甲方到乙方的财务部门对帐(核实债权额),乙方可能同意对帐,也可能不同意对帐。解释,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行为可为意思表示,行为的意思是推定出来的。甲方有要求对帐的行为,就应当解释为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即使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的地址仍然可以公告的方式催账,也是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公告,都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同理,以信件的方式索债,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信件,都因信件的发出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债务人合并,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90日内前来申报债权,在公告中称“若90日内不来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一一债权人90日内未到债务人处申报债权,其债权自不丧失,理由很简单:债务人一方无权剥夺他人的财产权利。但该公告应当解释为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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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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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内容:劳动者灵活就业,不敢与单位较真,单位借此不签劳动合同,对此,有专家近日撰文指出,可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由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最基本的,标准不宜过高,实际上起到一个“保底劳动合同”的作用。“默认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内容和义务的确定、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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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定条件有:1、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2、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3、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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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相关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标准。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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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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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写明“四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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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写明“四大条款”

    内容: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写明“四大条款”。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需要首先确认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卖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就需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对首付款和尾款,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由买方在不同时间段交付原房主。为此,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写明“四大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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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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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

    内容: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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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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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是附条件合同还是期限约定不明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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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该案是附条件合同还是期限约定不明

    内容:对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本案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种观点是该案属履行期限不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是法律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定。协议中约定”剩余70000元待保险理赔后付清“,并非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中的保险理赔并不是被告承担合同义务的约定条件,而是原、被告对剩余70000元赔偿款的履行期限的约定,因为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客观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刘某赔偿后,可以申请保险理赔,这是必然会发生的事实。那么该案是附条件合同还是期限约定不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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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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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内容:在出租车“更新换代”阶段,赵师傅把车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没有等到公司为自己安排新车。在同等情况下,公司需优先考虑赵师傅车辆的安排。公司收回车辆,赵师傅停止交纳运营任务,合同法律效力结束。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报更”是指运营车辆的报废更新,并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被告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赵师傅提供运营车辆。因此,运营合同上“运营合同变更书(解除)”一栏中出现的“车辆报更,终止合同”字样不能理解为是赵师傅同意终止合同。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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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二手房买卖合同“十大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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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二手房买卖合同“十大注意”

    内容:交易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在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必须注意的呢?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十大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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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买房“六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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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贷款买房“六不要”

    内容:贷款买房“六不要”,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具备,许多购房者选择贷款买房,但是严格来讲贷款买房并不是一件小事。有关专家指出,消费者在贷款买房时要注意做到“六不要”:1、 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款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那么贷款买房“六不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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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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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内容: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那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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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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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等情形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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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内容:”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那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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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为2个月。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在原镇保中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

    内容: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不再将劳动 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必备条款,也没有将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规定为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这类解除,不在《劳动合同 法》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规定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未作出明确 的规定。解除的合同 并无类型差别,无论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均不受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作决定,只需同时承担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或 提前30日书面通知。那么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071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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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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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内容: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0172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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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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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关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关系

    内容:《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825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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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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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这种限制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与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同的是,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来不确定的情况。即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819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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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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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合同中是需要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内容:另外,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我认为对于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最后,我认为: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虽然是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但是除名也好、开除也罢,这都是一件有关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那么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1320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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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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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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