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2022.04.15 23: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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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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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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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实质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没有区别的必要;另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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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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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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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如何区分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

    内容:附条件与附期限都是属于合同的附款,但两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前提的,如果不属于将来的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对于附期限的合同,假设甲、乙之间约定,在12月1日的时候甲出国,届时甲就将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发生的时间,因此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这个买卖行为就生效了,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那么如何区分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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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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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定条件有:1、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2、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3、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内容:那么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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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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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可以付条件和期限吗 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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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离婚协议书可以付条件和期限吗 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内容:依据民法通说认为,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因为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能附条件也不能附期限。因此违背法律规定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即在夫妻负共同债务的情形下以免离婚后不承担债务的一方被相关债权人追诉。如有涉及上述第、项的财产、债务处理,该离婚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以方便财产移交和过户。所以一般都应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财产分割条款。那么离婚协议书可以付条件和期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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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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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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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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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1、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那么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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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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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和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区别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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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附期限和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区别

    内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那么附期限和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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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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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等情形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这种限制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与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同的是,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来不确定的情况。即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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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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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880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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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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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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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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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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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那么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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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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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遗嘱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遗嘱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受遗赠人依据遗赠人的遗嘱就对其遗产取得了受遗赠的权利。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只有在得到受赠人的承诺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那么遗嘱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057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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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离婚协议书双方登记就生效吗可否附条件和期限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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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离婚协议书双方登记就生效吗可否附条件和期限

    内容:离婚协议书应当具体区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经过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的,只成立不生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离婚协议书可以附条件、附期限吗?依据民法通说认为,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因为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能附条件也不能附期限。那么离婚协议书双方登记就生效吗可否附条件和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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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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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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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内容: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那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2815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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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合同中是需要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相关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标准。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1.12.2821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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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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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5.06238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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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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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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