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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

王学瑞律师2021.12.29212人阅读
导读:

近年,购置婚房已经成为楼市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消费人群。“要结婚,先买房”的传统观念,使购置婚房成为了一种“刚性”的需求,准新人们已经成为推动房产市场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签订购房合同了,“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往往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下面律师将结合不同的出资及登记情形,来分析“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均不会发生变化。房屋仍应属于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所有,但出资的一方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反之,婚前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购置婚房已经成为楼市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消费人群。“要结婚,先买房”的传统观念,使购置婚房成为了一种“刚性”的需求,准新人们已经成为推动房产市场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签订购房合同了,“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往往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下面律师将结合不同的出资及登记情形,来分析“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均不会发生变化。房屋仍应属于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所有,但出资的一方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反之,婚前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购置婚房已经成为楼市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消费人群。“要结婚,先买房”的传统观念,使购置婚房成为了一种“刚性”的需求,准新人们已经成为推动房产市场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签订购房合同了,“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往往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通常这些恋人还未登记结婚,因此就会产生分歧,恋人购房尚不属法定夫妻,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所买的房子该怎么办?产权登记时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有些复杂。登记在谁名下都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结婚固然是人生一大喜事,但婚姻关系的基础还是财产关系,理清各自的财产权属,未雨绸缪,有助于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不愉快。下面律师将结合不同的出资及登记情形,来分析“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

一、婚前已支付全额购房款

(1)、登记在一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及其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一方家庭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这种情况权属相对比较清晰,房屋属于一方父母或家庭共同财产。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均不会发生变化。

(2)、登记在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1、一方出资

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是一方或其父母对另一方的赠与。按照传统的司法理念,这种赠与行为不属于附条件赠与,因为婚姻自由,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所以,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是否结婚,房屋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现在,在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新的认识,并有不少司法判例。认为此种情况,应当视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其赠与生效的条件就是结婚。如果未婚恋人双方未结婚,赠与就不能生效。房屋仍应属于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所有,但出资的一方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由于,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在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中涉及赠与的问题与此相同)

2、双方出资

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有父母出资,即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亦不会发生变化。

(3)、登记在未婚恋人一方名下

如果登记在出资未婚恋人一方的名下,房屋属于其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权属变化。而如果是一方出资而登记在未出资未婚恋人一方的名下,或双方出资登记在未婚恋人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一方的出资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登记未婚恋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

(1)、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然后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权利及风险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2)、登记在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不论是何方出资支付首付,房产均应视为未婚恋人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样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亦不会发生变化。而房屋所付债务亦应由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承担。

(3)、登记在未婚恋人一方名下

对于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由该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婚后还贷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婚前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应将该部分从房屋价值中剥离。

一方支付首付,而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屋,对方的出资可以视为赠与行为。对于一方已支付的贷款本息的,一方可向对方进行追偿。其他问题则与前述相同。

(4)、登记在一方父母及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若是这种情况,房屋认定是未婚恋人和一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而贷款也应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权利及义务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双方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可主张超出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向其他共有人进行追偿。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偿还贷款的,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一方父母也可向其他共有人进行追偿。

(5)、登记在双方父母及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房屋认定是未婚恋人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既为共有债务,相应的权利及义务也由共有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其他问题则与上述情形相同。

三、律师提示

(1)、买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后,取得的是房屋的“期权”,这个“期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而并非物权即财产所有权。双方在还没有取得小产证时,一方不能要求“确认对期房的产权”。不过,我国现在对房产登记实行实名制,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必然将成为房产登记人。

(2)、如果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而另一方的出资只能认定为债权时,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另一方享受不到房价上涨的收益。因此,如果产证做在一方一个人的名下,对另一方是不利,建议另一方应考虑到这个因素。

(3)、对于共有财产,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将房产判归一方所有,只能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把房屋进行拍卖,将拍卖的所得款项按比例进行分配。[page]

(4)、对于形成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各自出资的情况,也明确了对房屋将来的处理方式,也就是出售后“按比例分配”,属于按份共有。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出资协议,那法院只能认定双方为共同共有,所以可以判决各占一半的产权。对于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只能向对方主张债权追偿。

(5)、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将房屋出售后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改变主意想采用其它的方式分配的话,也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行。

(6)、对于一方已取得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房屋归属的关键是看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经过公证及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都可撤销赠与。如果房屋未办过户登记,说明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则购房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7)、婚前买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载明自己是权利人。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所以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了避免风险,最好是在房产证上未婚恋人双方共同署名,并在产权份额比例公证中约定谁拿产权证,谁拿共有权证。

(8)、因为准婚房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还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较佳的方案当然是登记在未婚恋人的名下,这对双方的夫妻感情和未来房屋的使用、处分都比较有利;针对父母的出资,可以采用“借贷”的方式来处理。

(9)、当事人除了充分了解各种产权登记方案的法律后果,充分尊重购房出资者的利益外,还应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保存好各种凭证,尽量避免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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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准婚房”的权属和分割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有关“准婚房”的权属和分割

    内容: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均不会发生变化。房屋仍应属于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所有,但出资的一方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婚后还贷的部分应当属于。反之,婚前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支付首付,而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屋,对方的出资可以视为赠与行为。那么有关“准婚房”的权属和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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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免二手房交易纠纷约定关键“四金”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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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避免二手房交易纠纷约定关键“四金”不可少

    内容:若上家有“到手价”的要求,则在支付订金前就应在居间合同中加以明确。二手房交易税费是和房屋成交价紧密相关的一项支出。在买房或卖房前,弄清相关政策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和交易税费相比,这些杂费虽然金额不多,但也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清楚,防患于未然。通常以交房作为分割结算上述费用的临界点。二是上家出售房屋,其物业维修基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能提取或退还,可由下家通过物业管理部门与上家结算。三是维修基金是结算,还是无偿转让,应当在订金支付前就予以明确约定,否则订金支付后,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下家无权要求上家赠送维修基金。那么避免二手房交易纠纷约定关键“四金”不可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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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如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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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离婚房产分割如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内容: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分割按照“先析产后分割”的程序处理,析产主要解决的是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三种;婚姻法规定以“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为补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婚姻与其他家庭成员一居生活,家庭各成员共同购置的财产,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权属。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房产分割如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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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啃老”购房 离婚时易成“糊涂账”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啃老”购房 离婚时易成“糊涂账”

    内容: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其购房”……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结婚三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的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官解析——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面临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只能依赖父母出资“买房置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啃老”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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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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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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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称“赠送长期物业” 购房时小心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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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称“赠送长期物业” 购房时小心被忽悠

    内容: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提示人们在购房时注意不要被开发商“赠送长期物业”这样的促销手段所忽悠,同时仔细阅读相关合同约定,明确会所、车位等归属。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此举一方面存在物业费拨付给物业公司不及时、有的甚至楼盘售完后人走楼空,难以兑现的可能。据了解,业主入住后与开发商之间容易发生纠纷的突出问题有会所权属,房屋售后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地下车位权属、出租、出售方式及价格等。那么开发商称“赠送长期物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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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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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存续到法定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有利于对一方婚前财产的保护,维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那么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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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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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

    内容: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并不是这样规定的,现行《婚姻法》在财产分割上面是做了如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那么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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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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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内容: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那么话说兰州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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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痴情汉将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对簿公堂夺回产权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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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痴情汉将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对簿公堂夺回产权

    内容:为了觅得新人的欢心,陈刚在母亲的极力反对下,仍将母子出资购买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友莎莎一人的名下。正当陈刚沉醉于再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的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丈母娘”得知这一方案,不悦。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陈刚母子将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陈刚母子所有,莎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终止,陈刚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痴情汉将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对簿公堂夺回产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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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痴情汉”将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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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痴情汉”将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

    内容:为了觅得新人的欢心,陈某在母亲的极力反对下,仍将母子出资购买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友莎莎一人的名下。正当陈某沉醉于再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的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丈母娘”得知这一方案,不悦。恋情节外生枝这对恋人并没有立即结婚,而是在恋情中进一步“培养感情”。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陈某母子将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陈某母子所有,莎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终止,陈某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痴情汉”将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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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

    内容: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2009年,石景山区拆迁面积近300万平方米,涉拆迁居民近2万户,拆迁工程创历史最高。为保障拆迁工作平稳进行,维护“城中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石景山区法院对09年受理的36件涉“城中村”拆迁案件调研分析,发现涉“城中村”拆迁案件审理中存在五个难点问题:一是房屋权属认定难。三是“城中村”拆迁案件调解难。针对涉“城中村”拆迁案件的审理难点问题,该院提出五点对策和建议:一是“先拆违,再拆迁”,由多部门联动协调,明晰拆迁房屋产权。那么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89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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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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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客串”拍卖师 解决房产分割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法官“客串”拍卖师 解决房产分割

    内容: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将“竞价”这一拍卖业的规则引进庭审中,圆满解决了这一纠纷。今年9月,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房产。法官了解情况后,经过合议庭商量,提议用拍卖业的“竞价”规则来处理房产分割问题。10月11日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法官“客串”拍卖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竞价”,最终王先生以16万元“胜出”。法官当即写下《调解书》,约定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补偿李女士16万元。据了解,通过这一方式分割房产,没有判决、执行,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也无须担心出现判后“后遗症”,本案双方都很满意,并正在自觉履行约定。那么法官“客串”拍卖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928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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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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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

    内容:下面陈增高律师通过案件为您详细介绍“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案情简介:赵某系上海知青子女,1996年因回沪读书户口迁入上海市安远路的一处房屋内。根据《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陈律师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4万元。按照托底保障则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那么“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0357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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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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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分割标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分割标准

    内容:按揭房分割是目前审理离婚案件的难题,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国现行的物权制度则源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法律理论体系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我们对按揭房屋处理的思维定式。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本案涉及的就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房屋及其增值的分割问题。故对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由于“适当补偿”的标准,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扯皮、缠诉,故审判实践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较为妥当可行。那么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分割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229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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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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