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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是合理的吗?

李维律师2021.12.29546人阅读
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是合理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是合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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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房房产过户的税负是:买方要缴纳1%的契税90平米以上的1.5%,卖方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和差价5.5%的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八条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所以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受让方应缴纳契税。
  •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920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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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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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先进行申请以及进行土地现场的勘查,同时填写相关申请表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上报,经批示办理土地使用证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是什么?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是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这四种方式。第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当事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2944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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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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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证夫妻所有合理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土地使用证夫妻所有合理吗?

    内容: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证夫妻所有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2985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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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权转让这样做才能合法合理:(1)从转租的前提来讲,转租必须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2)从转租的客体上讲,转租的房屋是出租的房屋,它可以是承租房屋的全部,也可以是承租房屋的部分。(3)转租成立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这份转租合同必须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5)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相应的受到影响,合同履行要符合合同具体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内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那么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859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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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使用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贷款。国有土地使用证贷款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债务转让协议必须要三方一致确认是否合理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务转让协议必须要三方一致确认是否合理

    内容:换言之,债务转让协议是需要三方一致确认的,尤其是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那么债务转让协议必须要三方一致确认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42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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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应该在开工之前,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盖的层数,要考虑该证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效力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效力问题

    内容:2000年,原告以大潘镇企业公司活性炭厂的名义取得该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租赁物出卖并不必然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显属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宣判后,沈阳某信号厂以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卜某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尽到通知义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是正确的,要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11月2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有效。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421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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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在什么情况下合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债务转让在什么情况下合理

    内容: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在什么情况下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3059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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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使用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使用土地使用证进行贷款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同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单位土地使用证遗失如何补办_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办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单位土地使用证遗失如何补办_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办

    内容: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办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可以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后可以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完成补办手续后既可以领取新的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陈宗琼律师
    2022.05.075803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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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中有用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中有用吗

    内容:我国土地是属于国有的,开发商再拿地的时候,那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像是房子一样拿到了产权就有了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当权等,如果产权能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有了使用证,至少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国家在拆迁的时候会给补偿。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将来拆迁的时候,使用年限有没有到期那就很难得到保障。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中有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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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360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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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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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国家现在正在确权集体土地,清理小产权房,北京与上海是试点正在进行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股权质押后转让合理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股权质押后转让合理吗?

    内容: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那么股权质押后转让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29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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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个人债务可以转让,个人债务转让合理合法吗?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哪些个人债务可以转让,个人债务转让合理合法吗?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哪些个人债务可以转让,个人债务转让合理合法吗?个人债务的转让也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那么哪些个人债务可以转让,个人债务转让合理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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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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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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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等同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权的证书,房产证是证明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证书。现在主要是房地一证,不动产产权证书就包含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属于房地一致原则。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才能证明权利的归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是合理的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是合理的吗?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是合理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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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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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就相当于继承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转让价不合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转让价不合理

    内容: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转让价不合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那么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转让价不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544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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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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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费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费是怎样的

    内容:7、公布成交结果: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费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99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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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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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店铺转让费多少算合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店铺转让费多少算合理

    内容:店铺转让费多少算合理原房主要求的房租+现租主装修费用+现租主水电等开户安装费+现租主存货估价。一般只计入自己投的门面装修费,如果是从上个手上转来的就加上原来的转让费。门面店转让费有的地方也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面(商铺)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看起来其用意是下家弥补给上家因转让所蒙受的损失的补偿,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有“上家非法做二房东”之嫌。门面转让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

    张芸律师
    2022.03.3093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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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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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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