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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2021.12.29508人阅读
导读:

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有:第一是矛盾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改变所争议宅基地现状。第二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原则,第三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那么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有:

第一是矛盾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改变所争议宅基地现状。

第二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原则,

第三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

第四是必须要坚持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第五是必须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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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原宅基地被征收后,变为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而村民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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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如拒不自行拆除,县级政府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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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迁出户口后对宅基地的处理是:户口迁出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收回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写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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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写起诉书

    内容: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写起诉书在撰写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起诉书时,需要明确地表述你的诉求,详细描述事实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明确你希望法院做出的判决,我在此向您提交申请,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解决我当前面临的宅基地纠纷,我在此向您提交起诉,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解决我当前面临的宅基地纠纷,此致敬礼,(你的全名)(你的联系电话)(日期) 宅基地纠纷处理申请书怎么写撰写宅基地纠纷处理申请书时,需要明确地表述你的诉求,描述详细的事实情况,以及你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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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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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内容: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那么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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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空宅基地的两种方式是:(一)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空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二)经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多余的空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农村户主去世宅基地如何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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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农村户主去世宅基地如何变更处理

    内容: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兴建房屋的,而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是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如果分户的,未有宅基地的一方可以申请宅基地,那么农村户主去世宅基地怎样变更处理?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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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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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不可以分割,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处理离婚案件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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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处理离婚案件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原则

    内容:人民法院判决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由哪一方抚养子女。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所以,人民法院一般是不能判决轮流抚养的,只能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抚养关系。那么处理离婚案件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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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争议的特点及法院处理原则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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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争议的特点及法院处理原则

    内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争议的特点及法院处理原则1、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增多近年来,主张增加、给付抚养费的案件,除主张定期给付的以外,还有多起案件是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从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张的抚养费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距加大。这种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处理有难度,特别是被告婚外与第三人同居后又生育子女的情况,由于被告通常情况下亦有婚生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在给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很难与原告达成一致。那么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争议的特点及法院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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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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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款利息纠纷案件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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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民间借款利息纠纷案件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内容:民间借款利息纠纷案件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1、无息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那么民间借款利息纠纷案件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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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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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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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判令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继续履行?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房屋买卖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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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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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内容: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三、应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步骤1. 协商解决: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试图通过协商解决,3. 选择可靠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可靠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协商,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以解决现有的纠纷。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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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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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离婚孩子抚养权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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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农村离婚孩子抚养权

    内容: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则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对于哺乳期的子女的抚养原则上由女方来抚养。那么农村离婚孩子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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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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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

    内容: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无息推定原则。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那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63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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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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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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