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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邻居装防盗窗,是否构成侵权,可否要求拆除?

李楠楠律师2021.12.30709人阅读
导读:

相邻关系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你提到二楼邻居的搭建是否属于安装在你个人所有房屋部分上,是否侵犯了你的物权,这应当由行政机关勘查认定或者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案件的正确处理所必需外,法院一般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那么楼下邻居装防盗窗,是否构成侵权,可否要求拆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邻关系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你提到二楼邻居的搭建是否属于安装在你个人所有房屋部分上,是否侵犯了你的物权,这应当由行政机关勘查认定或者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案件的正确处理所必需外,法院一般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关于楼下邻居装防盗窗,是否构成侵权,可否要求拆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家在三楼,最近二楼邻居装修房屋,在阳台外面安装了向外凸出的防盗栅栏。由于一楼邻居早在几年前也有同样的搭建,二楼这种做法对我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二楼邻居还在与我家阳台地面齐平的阳台护栏外侧安装了一个雨棚,由此将我家阳台排水管抬高,导致无法出水。请问,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物权?如果我起诉二楼邻居,会不会把一楼邻居也牵扯进来?我不希望事情越搞越复杂。


你如果要求确认二楼邻居的搭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如果行政机关认定这些搭建属于违法建筑,应由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和作出处罚。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主要是房地产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你认为二楼邻居的搭建影响你的日常生活以及安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是判断二楼的搭建对你们楼上住户的安全、通风和采光等正常生活是否构成严重影响。如果二楼邻居的搭建严重妨碍了你方利益,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来信问到物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外墙一般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你提到二楼邻居的搭建是否属于安装在你个人所有房屋部分上,是否侵犯了你的物权,这应当由行政机关勘查认定或者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
至于你顾虑一旦起诉二楼邻居是否会把一楼邻居也牵扯进来,这涉及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适用。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案件的正确处理所必需外,法院一般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在相邻关系案件中,你如果起诉二楼邻居,法院一般不会通知一楼邻居参加诉讼。
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途径,妥善解决问题。希望你们两家都能依法处理好邻里关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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