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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李孟阳律师2022.02.111007人阅读
导读: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那么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关于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1997年9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陈某生活,张某按约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1998年9月,陈某未征得张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户籍中对女儿的别名仍予保留。2001年4月,女儿在学校中开始使用现姓名。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或更名时均应遵守父母平等、协商的原则。被告在女儿的姓氏确定后,对其再行更改时,女儿尚未年满10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且未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女儿姓名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同时,考虑原、被告之女已实际使用变更后的姓名,且现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水平已具备选择随父姓还是母姓的能力、现其表示愿随母姓,对此应予尊重。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将女儿的原姓氏改为张-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女儿满18周岁后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何谓姓名权

姓名,是公民用以表明自己从而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符号。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命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变更权是指公民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公民无论何种原因,只要符合规定,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变更姓名的权利只能由子女本人行使。

二、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由于公民出生后到10岁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公民的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父母在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下为其子女命名。本案被告对其女儿进行改姓时,其女儿尚未满10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被告为女儿的直接监护人,但被告为其女儿变更姓名,仍要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对女儿的姓名作变更。姓名变更权是女儿的一项权利,而非父母的权利。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利。当然,其女儿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她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而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判决恢复原姓氏吗

既然被告的擅自改姓行为已构成了侵权,法院为何只判决赔礼道歉,不判决恢复女儿原姓氏呢?因为被告的擅自改姓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女儿随其姓的权利,所以法院作出被告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判决。但是本案起诉时其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水平已具备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能力,现其表示愿随母姓?对此法院充分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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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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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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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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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一方代抚养子女是否可行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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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离婚一方代抚养子女是否可行

    内容:离婚一方代抚养子女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许多夫妻会约定由其中一方将子女抚养到一定年龄,再由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抚养子女。因此,离婚一方代抚养子女是可行的,法律上也没有禁止该行为。不过,一方代抚养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夫妻双方在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对孩子成长有利作为首要原则作出处理。那么离婚一方代抚养子女是否可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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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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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要怎么变更子女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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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要怎么变更子女的抚养

    内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那么离婚后要怎么变更子女的抚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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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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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离婚是否一方可拒绝抚养子女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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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离婚是否一方可拒绝抚养子女

    内容: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民法典中离婚是否一方可拒绝抚养子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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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离婚一方不抚养子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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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没离婚一方不抚养子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内容:没离婚一方不抚养子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没离婚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根据《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可能很多人会认为他们是一家人,因此起诉方主体不适格。但是该起诉所涉及的关系,为孩子的抚养关系即父母双方皆因承担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不承担那另一方就需要承担双倍的义务。那么没离婚一方不抚养子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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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 对方强行带走子女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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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 对方强行带走子女 是否构成侵权

    内容: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按照《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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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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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履行离婚协议强行带走子女构成侵权吗?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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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不履行离婚协议强行带走子女构成侵权吗?

    内容:[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不履行离婚协议强行带走子女构成侵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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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无权单独变更子女的姓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户主或者是本人都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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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

    内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得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那么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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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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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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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内容: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那么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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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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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减少,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变更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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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减少,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变更

    内容:孩子抚养费如何变更?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以及那种由爱到恨的感觉等诸多因素的萦绕,有时双方很难就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对孩子抚养费问题协商一致是最好不过的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那么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减少,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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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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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因一方藏匿财产是否能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离婚后因一方藏匿财产是否能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内容:1婚后能否要求变更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夫妻财产共同处分权。那么离婚后因一方藏匿财产是否能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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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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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后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

    内容: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双方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子女如果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子女的原来姓名。子女自己已经有辨别能力,并且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可以由子女自行决定。那么离婚后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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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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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是否可以变更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是否可以变更

    内容: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然而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以及那种由爱到恨的感觉等诸多因素的萦绕,有时双方很难就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是否可以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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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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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权衡利益考量利害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等达到的“一揽子”协议非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约好尤其是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厉检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11034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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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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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一方死亡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 哪些情形可以变更抚养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民法典中一方死亡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 哪些情形可以变更抚养权

    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关于民法典中一方死亡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961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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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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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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