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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

翁玉素律师2021.12.30453人阅读
导读:

建议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选聘与开发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为此设立专门的账号。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登记注册成立,即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现象。那么给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议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选聘与开发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为此设立专门的账号。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登记注册成立,即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现象。关于给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已经入住的小区应尽快成立管委会

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件中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管委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并按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成立管委会。”“业主应该按照规定首先提出组建管委会的要求,物业公司不配合的就赶紧自己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成立。”

第二、对现有管委会不满意的应该尽快改选

第三、新项目应该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先成立过渡性机构

因为入住率未过50%或者居住未满2年的业主权益缺乏有力的保障,所以建议有必要在买房时就成立个业主联谊会之类的组织,至少每个业主都应该有一份全体业主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作为将来业主委员会的过渡性机构。最好由当地消协工作人员发起和筹备。因为在消协的牵头下,成立业主联谊会或网站等比较容易。同时消协应当在过渡性机构成立后,对业主进行业主自治方面的培训教育和指导。过渡性机构应有权监督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招标。

第四、修改业主百分比和投票权的计算规定

为避免大业主(拥有多个住宅单位的业主,如开发商)独揽大权,保障小业主权益,建议有关部门对业主百分比和投票权的计算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建议为一个住宅单位由多人共有的,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一名业主拥有多于一个住宅单位的也应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

第五、明令不许聘用与开发商、承建商有利害关系的物业公司

与开发商、承建商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要回避,否则物业公司很可能隐瞒开发商、承建商遗留的房屋质量缺陷等问题,损害业主的利益。建议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选聘与开发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管委会成立后,立即对《公约》进行有关方面的修改。

第六、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权应移交管委会而非物业公司

为保护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权,减少维修基金的财务风险,建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直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业主委员会应为此设立专门的账号。据说,有的小区已在尝试此办法。

第七、严惩欺诈行为

建议凡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虚假陈述或资料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经发现即取消合同。并且须向业主双倍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物业管理酬金。在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前,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束。

第八、管委会未来走向职业化

业主委员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职业化。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登记注册成立,即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现象。业主委员会应依照预算按月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管理费用,而并非将所有的费用一次交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明确对管委会的监督细则

为避免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或贪污受贿,业主委员会应设立为一个完全透明的机构。《物业管理公约》应明确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细则,如须备存恰当的账簿或账项记录及财务记录,保存该等账簿或记录所提述的一切单据、发票、凭单、收据及其他文件最少6年;业主委员会须准许业主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账簿或账项记录及任何收支表或资产负债表;在收取合理的副本费后,可向任何业主提供该名业主所要求的记录或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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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于法有据,可以找对方协商
  •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

    内容:物业管理立法聚焦争议,物业管理:常见的物业纠纷: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条例》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许多人在来信或来电中提出,《条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部分业主建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还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其组成人员承担工作需不需要付给报酬?现在,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权力很大,几个人就决定引进哪家物业公司。而一旦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好,业主都冲着业主委员会去了。应当在《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进行相应制约。那么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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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阶段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现阶段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

    内容:但现实中的物业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本文仅指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几点建议。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也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亨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甚至,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此外,《条例》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超越大会授权范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现阶段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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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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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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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文介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程序、职责等内容,全面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page](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那么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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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不是从事经营的单位,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要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 《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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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

    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运作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促进物业小区和谐发展,遵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我局已拟定《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那么《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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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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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给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

    内容:建议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选聘与开发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为此设立专门的账号。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登记注册成立,即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现象。那么给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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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小区内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2年、业主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3年。要准备的材料有: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情况;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职责分别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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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职责分别是什么?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那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职责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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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1月5日,有两个人冒充小区业主去我家闹事说我侵权,由于我不了解情况第一时间驱离这两个人离开我家,两人拒绝离开,驱离过程中双方有辱骂行为,后经本人妻子报警,公安民警按互相辱骂进行处罚并没追究二人寻衅滋事的责任,我认为对方处罚过轻后去行政复议,过程中得知对方去我家闹事是因为一个网名叫小慧的人截图了我发布的群公告,发给对方导致对方去我家闹事,回到家后我就在微信群里公布了网名叫小慧的人找我帮她卖瓷砖遭到我拒绝的事实,后公布了她冒充业主诱导业主去她店买瓷砖的事实,我是说(这个网名叫小慧的狗东西就是冠珠家店员之前找我帮她卖瓷砖我感觉他家瓷砖质量不好又贵我就拒绝了)后因为这段文字她去报警,收到传唤我去警察局录口供后,第一时间向对方道歉,并得到对方谅解不追究责任,警察这边拒绝给与调节,教育,直接就给我定了寻衅滋事行政处罚拘留5日,由于家庭原因本人申请春节后进行5日拘留的处罚,民警却说如果你不去行政复议就可以春节后在进行5日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就立刻处罚5日拘留,用这种威胁方式要求我签署行政处罚通知我书后,我到12389北京公安部网站去投诉,后警察说必须要整我,要拘留8日,由于对方的截图导致我最近遇到的种种困扰,去我家闹事的人不受法律制裁我就说了一个狗东西就给我定寻衅滋事这么严重的处罚,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律师帮我看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判,建不建议行政复议或者打官司
    您好,您可以跟对方协商,让对方书写个谅解书,得到了对方谅解书,一般可以从轻处罚。
  •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内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告知(村)民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那么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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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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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缴物业管理欠费诉讼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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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追缴物业管理欠费诉讼的几点建议

    内容:通过诉讼方法追缴物业管理欠费现象的分析,诉讼是一种无奈之举,物业管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注意与业主的关系。所以,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制度,使诉讼代理人与物业管理员之间保持持续有效的沟通。案件诉讼一般需要一个过程,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有条件将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报物业管理员,以便核实情况,掌握证据。凡诸如此类业主逾期不履行交费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均应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恶意欠费现象蔓延。那么追缴物业管理欠费诉讼的几点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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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推荐阅读: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那么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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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备案的材料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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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

    内容: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一、业主分摊管理费是法定义务业主委员会失去份建筑物所有人实现共同管理的一种形式,业主委员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不是一般意义的组织,更不是赢利性机构。一些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公益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事的是公益性工作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业主分摊是必要的,也是共有物管理的法律原则所确定的。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因此不享有薪金待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或者补助,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那么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领取薪酬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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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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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内容: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业主委员会有以下这些权利()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那么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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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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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管理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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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管理

    内容: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该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推荐阅读: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其他有关材料。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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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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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条建议给业主委员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九条建议给业主委员会

    内容:建议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选聘与开发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登记注册成立,即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现象。那么九条建议给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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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有:(1)召集业主大会;(2)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及完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及完善

    内容:但现实中的物业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本文仅指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几点建议。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也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亨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甚至,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此外,《条例》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超越大会授权范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及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099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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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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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内容: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签名:____年__月__日3.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变得可行,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时写明业主委员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选举,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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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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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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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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