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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 租赁房屋关系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王学瑞律师2021.12.30847人阅读
导读:

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关于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承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关于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承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第233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单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二、租赁房屋关系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I)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上述通知义务,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我国法律对承租人已将租赁房屋转租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未作明确的规定。我国确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宗旨是:维护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形成的依赖关系,特别是居住房屋的依赖关系,体现了社会中的一种基本人权关系;维护承租人对财产的稳定使用的状况,发挥财产利用的最大效能,促进长期投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形成了与租赁物的依赖关系,而这正是立法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藉以稳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法律关系、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依赖从而维护承租人利益的原因所在。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受法律的保护,在合法的转租中,承租人将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次承租人,在使用收益过程中形成的与租赁物的依赖关系也随之转移。为此,法律基于该依赖关系设立的优先购买权应属转租内涵中的应有之义,即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同时,已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并转移,由次承租人实际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再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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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均可单方解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出租人是否享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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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出租人是否享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抵押权

    内容: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即旨在明确,除非第三人对物权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标准,出租人对设备享有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那么出租人是否享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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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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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内约定房屋的免租期,以避免后期实际履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不属于租房合同的必备条款不作强制性规定,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即可。租房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与房屋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不可侵犯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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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不可侵犯

    内容: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以形成权的行使为前提的权利,故该形成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制度加以规定,即房屋租赁承租人应自知悉出卖事实时起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根据该《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梁某如需出售该商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沈某,沈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不可侵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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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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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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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登记二房东是否需要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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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房屋租赁登记二房东是否需要申报呢?

    内容:但25日该条例再次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深圳房屋租赁和转租现象普遍,存在大量“二房东”,应扩大申报义务人范围,将这部分人群也纳入。市人大对此予以了采纳,认为当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时,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不论是一手租赁还是转租,在收取租金的同时,都应当承担非深户籍承租人的居住登记申报义务。“条例拟修改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那么房屋租赁登记二房东是否需要申报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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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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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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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

    内容:根据新动拆迁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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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 租赁房屋关系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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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 租赁房屋关系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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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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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

    内容: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租赁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处以一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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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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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法律主观: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是否需要写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若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根据 租赁合同 继续居住,具体搬离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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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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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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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

    内容: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起诉后,业主向次承租人告知了以上情况,表示次承租人须与业主签定新合同重新确定租金标准。最后能买单的诉状是:被告为承租人,第三人为所有次承租人,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所有第三人将房屋归还原告使用。那么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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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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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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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把房屋卖给亲属 承租人的优先权怎么办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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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出租人把房屋卖给亲属 承租人的优先权怎么办

    内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出租人把房屋卖给亲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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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方面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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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4方面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4方面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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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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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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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 民法典 》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主观: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陈宗琼律师
    2023.12.1264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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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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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购买权能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优先购买权能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

    内容:2002年8月5日,三原告不服,以醴陵农行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醴陵农行与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醴陵农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元。株洲市中级法院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可延伸至非租赁物由,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对出租人出卖整栋房屋,而承租人只承租该房屋一部分,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当出租人出卖超出租赁物范围的整栋房屋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出租房屋的权利。那么优先购买权能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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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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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内容: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二十八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那么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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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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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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