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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扫描:“拍卖典当房屋所得差价归谁

姚平律师2021.12.31284人阅读
导读:

为此,刘某须每月向典当行交纳综合费6000元。随后,刘某及其妻子又向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孙某递交了一份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刘某称在自己不能按时进行赎当和交纳综合费用的情况下,典当行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而典当行却仍然继续收取自己的综合费为此刘某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典当行归还多收的典当手续费及相应利息,共计9.4万元。被告反诉讨违约金法官集体旁听庭审 “为了避免典当行的损失扩大,典当行只好将房屋进行了拍卖,而所得价款28.5万元在扣除当金及相关费用后,已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因此根本不存在返还款项的问题。那么典当纠纷扫描:“拍卖典当房屋所得差价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此,刘某须每月向典当行交纳综合费6000元。随后,刘某及其妻子又向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孙某递交了一份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刘某称在自己不能按时进行赎当和交纳综合费用的情况下,典当行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而典当行却仍然继续收取自己的综合费为此刘某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典当行归还多收的典当手续费及相应利息,共计9.4万元。被告反诉讨违约金法官集体旁听庭审 “为了避免典当行的损失扩大,典当行只好将房屋进行了拍卖,而所得价款28.5万元在扣除当金及相关费用后,已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因此根本不存在返还款项的问题。关于典当纠纷扫描:“拍卖典当房屋所得差价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典当纠纷扫描:“拍卖典当房屋所得差价归谁
半岛网2006-01-171441来源:半岛都市报[字体大中小]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同时,续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协商同意;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重新签订书面的典当协议。
房产典当期限届满,当户没有签订续当合同。按规定,该项典当成为绝当。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套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为28.5万元,超出当初的典当金额8.5万元。对此,当户起诉典当行,讨要多出来的8.5万元……
急需用钱典当房屋交综合费部分履约
2003年1月27日,因为急着用钱,岛城市民刘某与青岛市某典当行签订了当票及一份典当契约。双方约定,当户刘某将位于岛城李沧区的一套房屋进行典当,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37.46平方米,其当金为20万元。为此,刘某须每月向典当行交纳综合费6000元。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
另外,根据当票上的约定,该处房产的典当期限为2003年1月27日至2月27日,而在当事双方签订的典当契约上,约定的典当期限则为2003年1月27日至7月27日。在双方签订契约的当天,典当行在扣除了刘某当月应交的6000元综合费用后,将19.4万元当金交到了刘某的手上。
随后,刘某及其妻子又向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孙某递交了一份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刘某称在自己不能按时进行赎当和交纳综合费用的情况下,典当行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按程序,双方此后还对该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但根据刘某交纳综合费用的记录,自2003年3月21日起,刘某并没有完全按每月交6000元综合费的约定履约。直到2004年2月3日,刘某总共交纳综合费2.5万元。
高价拍卖被典房屋典当人状告典当行
而就在此期间,2004年7月16日,典当行工作人员孙某为刘某所典当的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屋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为自己。2004年9月14日,典当行在交纳了14245元的拍卖手续费后,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拍卖。最终,该套房屋以28.5万元的价格成交。
在得知自己当初典当的房屋最终以28.5万元的价格成交后,刘某有些坐不住了。他认为,在典当行通过拍卖所得的28.5万元房款中,刨除当金20万元及相关费用后所剩的款项应当返还给自己。在无法与典当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2005年9月30日,刘某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递
交诉状,起诉了典当行。
在这份起诉书中,除了要求典当行归还多余的房款外,刘某还提出,在自己典当房屋的6个月的期限到期后,既然自己没有与典当行续当,那么当初的典当就已构成了绝当。而典当行却仍然继续收取自己的综合费为此刘某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典当行归还多收的典当手续费及相应利息,共计9.4万元。
面对刘某的起诉,法庭上,被告典当行提出,在当事双方签订契约后,原告刘某没有完全履行交纳综合费的义务,2004年7月16日,被告按当事双方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可视为双方典权的消灭。
被告反诉讨违约金法官集体旁听庭审
“为了避免典当行的损失扩大,典当行只好将房屋进行了拍卖,而所得价款28.5万元在扣除当金及相关费用后,已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因此根本不存在返还款项的问题。”庭审中,被告进行了答辩,同时提出,原告刘某在2003年7月27日继续交款的行为,是一种续当行为,并不存在所谓的“欺骗”。
与此同时,2005年11月17日,典当行还向法院提起反诉,称刘某没有完全履行到期支付综合费用的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作为违约方的刘某应向典当行支付当金10%的违约金,即2万元。
今年1月6日上午,市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因此前岛城尚未出现此类案件,且涉及诸多专业问题,市北法院的许多法官集体对这起“棘手”案件进行了旁听。
在法庭上,针对被告典当行的反诉,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一种格式条款,且在合同签订时典当行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而典当行要求原告支付当金的10%作为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因此不能交纳。
而对于该起典当的期限,原、被告均确认典当契约中约定的“6个月”。
一审:典当行退还当户8.4万元
1月11日上午,市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双方既没有签订新的协议,刘某也没有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即没有达到约定续当的条件。因此,刘某在典当期满后向典当行交纳款项的行为,不是续当。
此外,依据当事双方签订的典当契约的约定,刘某应向典当行交纳综合费3.6万元。典当行为将典当房产过户所花费的5944.5元钱,是其为了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支出,应由刘某承担。根据典当行与拍卖公司的约定,拍卖公司对典当行免收委托方佣金,因此典当行称其支出的14245元拍卖佣金不应由刘某承担。同时,可以确认刘某已向典当行交纳综合费4.1万元。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典当行退还刘某84055.5元(28.5万元+4.1万元—20万元—3.6万元—5944.5元)。而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该典当行的反诉请求均被驳回。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对于该起典当合同纠纷的走向,法治周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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