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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任冰峰律师2021.12.31378人阅读
导读:

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先后以赠与、买卖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房产送给该女子,另给其10万元补偿费。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先生愿意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先生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解析一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陈丕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宋先生对第三者白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过错第三人。该过错足以使白小姐认识到:当宋先生处置财产给她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
进一步说,白小姐没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着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没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获得宋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httpwww.enorth.com.cn2007-12-101554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先后以赠与、买卖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房产送给该女子,另给其10万元补偿费。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先生愿意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先生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解析一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陈丕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宋先生对第三者白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过错第三人。该过错足以使白小姐认识到:当宋先生处置财产给她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
进一步说,白小姐没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着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没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获得宋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httpwww.enorth.com.cn2007-12-101554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先后以赠与、买卖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房产送给该女子,另给其10万元补偿费。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先生愿意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先生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解析一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陈丕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宋先生对第三者白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过错第三人。该过错足以使白小姐认识到:当宋先生处置财产给她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
进一步说,白小姐没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着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没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获得宋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二婚外情赠与属非法行为
李海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因为婚外情而发生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就如法院判决的那样,属于无效行为,该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其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其一,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规定,我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禁止已婚者与第三者同居。二是禁止第三者与已婚者同居。进一步说,该法不仅是对已婚者的法律限制,而且是对第三者的限制。宋先生与白小姐同居,对宋先生来说属于违法行为,对第三者白小姐来说也是违法行为。二人因为婚外情同居并因此产生的赠与甚至赔偿30万元的协议,也因此应该认定无效。
其二,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该条款即法律所称的忠诚条款。任何夫妻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忠诚条款而作出的财产处理决定,我认为都应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有关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在本案件中,虽然宋先生和白小姐双方很正式地签订了赠与协议,并约定了违反协议应该赔偿。但这都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合同)自始至终均是无效的,因此,白女士应该将高女士的家庭财产返还。
解析三第三者的合法财产受保护
李海林: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仅对属于宋先生和他妻子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没有涉及属于第三者白小姐自己的那一半财产。进一步说,白小姐对自己的那一半房产是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既然是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则白小姐拥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并认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比较复杂,比如二人长期生活,二人除购置房屋、车辆等,还要投入到个人其他日常生活消费上。因此,无法准确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哪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甚至由于同居生活超过一定期限如10年,我认为,仅凭借财产所有者发票或者产权登记就认定财产归属是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但是,对于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恋爱关系)或者其他同居关系(如本案)期间,财产如何处置应进行明确约定。
我认为,如果是在恋爱关系期间同居,共同购买的房屋也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属于第三者性质的同居关系,则应该综合考虑,依据双方的实际投资比例来确定双方的共有关系。当然,如果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则直接依登记为准。这里,虽然恋爱期间没有取得结婚登记证书,属于非法同居,或者第三者和他人同居属于不道德行为,其合法财产仍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解析四一些婚姻问题可用协议约束
王肃(中原工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夫妻一方和第三者达成的侵犯另一方财产利益的不忠诚协议的约定,因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且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之条款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而在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的忠诚协议则应为有效。
所谓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而相互或者单方承诺,一旦自己不忠诚婚姻时,则愿意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或者赔偿无过错方一定的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约定。有专家认为,由于该类协议限制了离婚自由权,应属无效。但也有专家认为,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该有效,并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限制了离婚自由。因此,没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忠诚协议应为有效。同时,忠诚协议如果仅对离婚后财产处置问题进行约定,由于该约定仅是财产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赔偿原则和精神,是对婚姻法过错方如何具体赔偿的补充,因此,该对不忠诚一方在离婚时之财产处置的约定属于有效约定。这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不矛盾,反而是对《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的具体遵守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忠诚协议后,只要过错方有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关于夫妻应该相互忠诚的条款,在离婚时,就应按照忠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当然,在忠诚协议中,不得对是否离婚或者子女归谁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如对该部分问题进行约定的,该部分约定应确认为无效。
因为是否离婚问题不适合约定,而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一个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法律并没有把是否忠诚作为判断双方离婚的一个绝对条件。虽然司法解释将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但是,该条件仍然不能作为协议的内容,而应该作为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如果允许将是否离婚写入忠诚协议,则涉嫌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权。毕竟并不是所有人有外遇就必然离婚。
另外,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也不得作为忠诚协议约定的有效内容。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只确定一个大的原则,即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同时,不仅是法律,司法解释也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了许多规定。如果允许夫妻双方硬性约定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则可能侵犯孩子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部分内容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忠诚协议条款的效力。
稿源:大河报编辑: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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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内容: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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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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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内容: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3年前,张某录用了1个年轻漂亮、气质非凡的大学生担任秘书。后来张某的妻子发现了丈夫私情,一通大闹后,将丈夫和他的秘书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收回别墅。张某婚外恋被曝光后,闹得他很没面子,抑郁成病,不久去世。张某离世之前私情难了,立下1份遗嘱再次把别墅赠送给秘书。” 张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别墅赠与他人,侵犯了妻子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秘书应当归还别墅。当张某去世后,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双方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张某的遗产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那么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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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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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那就是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予给子女的房产,产权登记若只登记了自己子女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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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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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例如是婚前父母出资购买赠与子女的,一般是个人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因此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应本着家庭和睦、生活稳定、社会和谐、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力消除隔阂、巩固感情。不同的赠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出纠纷症结所在,本着家庭和睦、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寻找调解方案。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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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房产个人名义买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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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夫妻房产个人名义买卖是否有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房产个人名义买卖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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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名下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子女名下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子女名下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子女名下

    内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如果房产已经实际购买下来,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产证上是登记的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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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赠与的房屋无论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赠与的房屋卖掉再购买房屋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婚内财产能不能单方赠与1、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37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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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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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22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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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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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一方去世了不能买卖,因为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其中有一半是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死者的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死者的继承人来继承;而对于活着的一方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您爱人和公公都是您婆婆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该部分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所以如果您婆婆无父无母无其他子女,该房子的买卖您公公需要与您爱人进行协商
  • 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内容: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案情回放 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河南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和先生、刘女士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屋内电器和设施赠给儿子小和所有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和先生与刘女士在其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其偿付能力降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3111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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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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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是吴某与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魏某在转让该房时,既无吴某的授权,也无事后追认,因此,魏某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小静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 哪些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哪些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

    内容: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如是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外,对于夫妻之间赠与轿车、贵重首饰的情形,赠与动产时发生的纠纷,可按照合同法赠与一节相应条款处理。那么哪些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46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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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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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

    内容: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无效。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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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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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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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夫妻离婚房产协议给子女有效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民法典中夫妻离婚房产协议给子女有效吗

    内容:在离婚后未满三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三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那么民法典中夫妻离婚房产协议给子女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52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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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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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总的来说,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夫妻在婚前,子女在婚后接收到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在这段时间内接收到了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中,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然而,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认知却存在困惑。

    陈宗琼律师
    2023.06.0633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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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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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财产的一半属于世界。另一半属于遗产。无遗嘱的,依法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
  • 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

    内容: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的性质应作何理解,是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其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当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78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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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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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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