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协议归一方所有,这个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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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购买按揭贷款房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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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婚后购买的房屋也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小明和小丽达成了离婚协议,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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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可以加名字,只要另一方同意,就可以去房产局直接加名字。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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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单方面购买的房产,属于购买人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是婚后房产证更改为两个人的姓名,房产权就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 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10万元,大众汽车车一辆。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那么婚前财产协议婚后买房属个人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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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车位属婚前财产,谢先生拥有所有权。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在婚前购买诉争的车位,表明他在婚前已完成取得房产证的实质要件。谢先生与徐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诉争车位进行明确约定,在离婚时也未将诉争车位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除离婚协议中所列财产说明外,双方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归属,从而可以确认诉争车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诉争的车位应为谢先生的婚前财产,依法应确认归原告所有。那么婚前购买车位婚后登记属于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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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该条只适用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指该方婚前单独签订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权登记于该方个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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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情况下婚前购买的房子可能不属于婚前财产第一种情况是婚后将配偶名字加在房产证上。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我们可以得出:购房合同签订日在结婚证之前的,就算婚前财产。房产证加名按赠予处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那么什么情况下婚前购买的房子可能不属于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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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可以归女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该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分给男方的,首饰珠宝如果是婚后购买、不属于嫁妆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私自转移属于转移资产,女方可以报警取证,同时向法院提交首饰珠宝存在的相关证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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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署离婚协议以后可以要求变更吗市民张先生与宋女士2006年结婚,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第二年二人还在中山区解放路购买了一套面积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证名是张先生的。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并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时,只要不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应当依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那么签署离婚协议以后可以要求变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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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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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子如何分割这种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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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双方协商分割财产。故夫妻双方的婚前房产仍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各自出售婚前房产的行为只是通过交易的行为改变了双方个人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即由房产这财产的价值表现形式直接体现为现金的表现形式。第千零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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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夫妻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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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双方协商分割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夫妻双方的婚前房产仍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双方的婚前房产仍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婚后各自出售婚前房产的行为只是通过交易的行为改变了双方个人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即由房产这一财产的价值表现形式直接体现为现金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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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具体到本案,赵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小张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的份额,婚后,赵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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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后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婚后购买的房屋,除非当事人对房屋的归属及份额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就应当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双方共同所有。而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由于房子的归属问题重大,因此,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还是要事先约定清楚,以防发生纠纷。因此,如果有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款的,我们建议做到如下两点: 1.签署书面协议 很多人之所以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是因为碍于情面,怕伤感情。但事实上,如果不说清楚,可能更容易伤感情。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是几家凑钱购买房屋,最好事先写清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房屋情况; (2)每家出资的数额; (3)每家出资算是赠与,还是算借款; (4)房屋的归属。 2.保存好相关证据 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款,如汇款凭证、刷卡证据等最好保存好,在将来产生纠纷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