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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解释有哪些规定

张嘉娱律师2022.01.01290人阅读
导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那么格式条款解释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关于格式条款解释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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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无效和撤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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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格式条款无效和撤销区别

    内容:但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可能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条款订入合同。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那么格式条款无效和撤销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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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内容: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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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格式条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规制格式条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从宏观角度来看加强相应制度的建立完善成为了当务之急。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要告之当事人特别是要告之格式条款的非提供方要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使用的格式条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写入其信用评价指标并且在全国实现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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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对于格式条款对于重要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进行提示或者说明,你可以主张此格式条款无效。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签名确认后格式合同条款就一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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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确认后格式合同条款就一定有效吗

    内容:(二)未以明显标示提醒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可更正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以加粗、划线等特别标示的方式来提醒对方注意,如果违反提示义务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效力瑕疵对方可申请撤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综上,签名确认后格式合同条款并不一定有效。签名确认了合同,然而对于其中的格式条款并不清楚或者理解错误,作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该条款甚至主张合同无效。那么签名确认后格式合同条款就一定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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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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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内容: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都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如果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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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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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处理

    内容: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处理为抑制或是防止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为弥补格式合同法律的缺失一些地方就格式条款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法规存在地域限制不利于对格式条款的统一管理。同时进行事后规制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权力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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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些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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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这些格式条款无效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也有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的归属作出了规范。其中,恶意串通、暴力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他人、集体利益的条款均无效,表现为内容的违法性。那么这些格式条款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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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金条款法律规定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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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合同违约金条款法律规定准则是什么?

    内容:而在我们的司法层面,也有这方面的一些解释,在我们的最高人名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6条规定了,如果是因为买卖合同产生了违约而导致了合同解除后,我们受违约方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要给守约方支持,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如果合同之中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是可以并存的。那么合同违约金条款法律规定准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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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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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内容:2、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二、法律规定消费者预付款分次消费模式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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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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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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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性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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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商业性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内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了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对布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上述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注意了上述格式条款,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再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不应获得支持。因此,在缔约双方已进行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商主体再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显然有碍于商事交易的安全性。其次,涉案格式条款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在理解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时,需作严格限缩解释,一般不轻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那么商业性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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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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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那么格式条款解释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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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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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怎么处理

    内容: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乙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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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

    内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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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权与保险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条款

    内容:保险代位权与保险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条款保险代位权条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那么保险代位权与保险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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