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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张芸律师2022.01.01971人阅读
导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予以承认,但仍然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1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收条上写是订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定金,适用“定金法则”不应退款。”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该10000元款项属“订金”性质,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无须退款。那么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予以承认,但仍然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1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收条上写是订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定金,适用“定金法则”不应退款。”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该10000元款项属“订金”性质,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无须退款。关于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9年10月,被告陈xx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位于本县土产公司的一套证照齐全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22.60平方米)卖给自己的亲戚原告张杰。经过协商,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总房价199800元,2009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作为购房订金,同日被告出具收条给原告,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张杰购房订金10000元,收款人陈明。后因原告因另别处购置新房,之前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未履行。2010年2月18日,原告在向被告陈明讨要之前的订金10000元未果情况下,诉诸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出庭答辩,认为该订金是一种具有担保形式的定金,只是书写有误,原告的诉请应驳回。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予以承认,但仍然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10000元。

【分歧】

自认“订金”为“定金”是否能适用“定金法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订金不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不能使用订定金条款的规定,应该退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收条上写是订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定金,适用“定金法则”不应退款。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是购房订金还是购房定金?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来本案的事实相当清楚,适用法律也明确,但是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非但没有否认,而且予以承认该项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该10000元款项属“订金”性质,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无须退款。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尹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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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房产交易中心的员工向王某出示了李某的房产系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购买的凭证。之后王某当即交付了押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张“今收到王某交与的1万元押金,保证将位于xx出的房产以24万元的价格卖于王某”的收条。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的“押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押金”的性质并不明确,是民间常用的一种不规范的合同用词,其本意是卖方为了防止买方毁约而要求买方交付的预付款,作为买方的履约凭证。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当中,当事人交付的是押金,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押金的权利与义务,即没有提到要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不属于定金的性质。那么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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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把“订金”当“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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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把“订金”当“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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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与订金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1、在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而订金通常只能按原数额返还;2、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对债权的担保,订金不是法律概念,是一种预付款,是对债务的部分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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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内容:”后来,李四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按时交付张三30套窗帘。而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来看,显然规定的是“定金罚则”的内容,具有担保性质。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着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是意思,虽然合同中用的是“订金”但是真是意思表达是“定金”,因此,主张第二种意见。那么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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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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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剖析“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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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剖析“定金罚则”

    内容: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那么剖析“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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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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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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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

    内容:“我爱我家”置业顾问表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那么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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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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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

    内容:2004年1月,登封市民毛莉向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2万元订金,购买了由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到了正式签约日期,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告知毛莉,因其未及时签约,已将房屋出让给第三人,且已办理了预售登记。毛莉非常生气,遂将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自己的订金4万元。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毛莉所持收据上并未注明为定金,因此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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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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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内容:“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主要看有无担保性质的内容。如果对“订金”的处理没有约定,则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对“订金”的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不是书面形式约定的,不能认定为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交付的订金即使符合前几个条件,但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也不能认定为定金。那么“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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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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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据订金和合同定金不一样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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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收据订金和合同定金不一样退吗

    内容:“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那么收据订金和合同定金不一样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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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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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订金”≠“定金”

    内容:后两人因退款问题产生争议,付德财认为自己付的是定金,刘富贵不履行协议,应当双倍返还其定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付德财的诉讼请求。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的字样。定金的作用表现为,当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订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债权额。四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订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可适用定金罚原则。那么“订金”≠“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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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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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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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内容: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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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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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内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予以承认,但仍然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1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收条上写是订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定金,适用“定金法则”不应退款。”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该10000元款项属“订金”性质,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无须退款。那么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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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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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内容:法院认为这20万元的性质成为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带着这盘录音磁带,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双方最终还是在20万元系“定金”还是“订金”上争议最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买方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房地产公司将买方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房人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949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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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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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内容:若主合同不存在,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可依情况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同,却因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订金X元,没有明确约定此订金为彼定金的性质,是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是丧失定金。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那么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113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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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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