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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定金罚则”

崔玉君律师2022.01.01810人阅读
导读: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那么剖析“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关于剖析“定金罚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

参考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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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元“订金”该给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万元“订金”该给谁

    内容:理由是:一、原告付给被告的10000元人民币是“订金”,不是“定金”。首先,被告出具给赵某的收据中使用的是“订金”这一概念。而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给付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在理论界,有人认为定金的根本性质是对债的成立和履行的“担保性”。那么万元“订金”该给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187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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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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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内容:合同订立后,韩xx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纸箱定金3000元”的款项收入凭证。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适用定金罚则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鉴于双方订立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购销方便面已实现,因此,虽然定金条款有效,但不具备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一审判决后,原告韩xx对判决结果不服,依法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饶县xx食品工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那么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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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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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价款。所以,预付款与定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比例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例如,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5%,则超过部分的5%为无效。那么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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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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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定金罚则是怎样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无效合同定金罚则是怎样

    内容:双方签订无效合同或无法确定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就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仍然要格外重视,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争议解决条款涉及的范围主要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合同争议的诉讼法院等。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那么无效合同定金罚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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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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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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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内容:法院认为这20万元的性质成为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带着这盘录音磁带,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双方最终还是在20万元系“定金”还是“订金”上争议最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买方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房地产公司将买方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房人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1.12.2949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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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定金” 差别大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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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订金”“定金” 差别大

    内容:案情:赵某与王某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赵某定做皮鞋一双,价格为500元,赵某交付定金50元整,若将来赵某不交付价款,则50元没收;若王某不能依约交付皮鞋,双倍返还定金100元。赵某与王某的约定中,50元为定金,若主张该50元为定金,应坚持“名实并举”,不仅要求“定金”用词正确,而且应有相应定金罚则与内容,名与实一致,才能认定为定金。认定“定金”或者是“订金”,不应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重在看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订金”“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0129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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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一般而言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择一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内容: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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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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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

    内容: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0128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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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房产交易中心的员工向王某出示了李某的房产系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购买的凭证。之后王某当即交付了押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张“今收到王某交与的1万元押金,保证将位于xx出的房产以24万元的价格卖于王某”的收条。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的“押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押金”的性质并不明确,是民间常用的一种不规范的合同用词,其本意是卖方为了防止买方毁约而要求买方交付的预付款,作为买方的履约凭证。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当中,当事人交付的是押金,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押金的权利与义务,即没有提到要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不属于定金的性质。那么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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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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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剖析“定金罚则”

    内容: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那么剖析“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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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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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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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内容:”后来,李四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按时交付张三30套窗帘。而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来看,显然规定的是“定金罚则”的内容,具有担保性质。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着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是意思,虽然合同中用的是“订金”但是真是意思表达是“定金”,因此,主张第二种意见。那么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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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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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交的“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预交的“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房产交易中心的员工向王某出示了李某的房产系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购买的凭证。之后王某当即交付了押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张“今收到王某交与的1万元押金,保证将位于xx出的房产以24万元的价格卖于王某”的收条。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的“押金”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当中,当事人交付的是押金,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押金的权利与义务,即没有提到要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不属于定金的性质。那么预交的“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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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定金”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订金”≠“定金”

    内容:后两人因退款问题产生争议,付德财认为自己付的是定金,刘富贵不履行协议,应当双倍返还其定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付德财的诉讼请求。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的字样。定金的作用表现为,当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订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债权额。四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订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可适用定金罚原则。那么“订金”≠“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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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内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予以承认,但仍然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1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收条上写是订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定金,适用“定金法则”不应退款。”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该10000元款项属“订金”性质,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无须退款。那么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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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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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内容:前言: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10万元。即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本案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追认,被告余某事后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磋商前的状态。为此,本案原告周某还可要求被告余某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0177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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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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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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