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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杨一凡律师2022.01.02184人阅读
导读:

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那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

问:为什么要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答:我市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国务院对原《条例》作了重大调整。我市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条例》精神,我市对原《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北京)

问:《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北京)

问:为什 么要实施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承租人安置的原则?

答:实行对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可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体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理顺了被拆除住房的财产关系,保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只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在未得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对房屋行使处分、收益权。二是适应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住房实物分配体制逐步向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过渡,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

实行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就是适应了以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的实际,同时又兼顾了承租人的利益。

(北京)

问:新《办法》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方法与原《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原《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

新《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所有权人的原房屋进行交换,所有权人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原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按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北京)

问:实行货币补偿,以什么标准确定补偿金额?

答:《办法》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

拆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补偿,所以补偿标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既体现了公正、公平、透明,也便于被拆迁人理解,有利于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

(北京)

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为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合法、公正和公平,《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持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同时,《办法》还规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收回资格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对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公平,防止个别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私舞弊行为有了很大的制约作用。

(北京)

问:实施《办法》后,对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怎样保护?

答:《办法》既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办法》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关系或者所有权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以后,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如所有权人另外找房继续由承租人承租,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总之,只有所有权人完成了这些义务,才可以获得补偿。

如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原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且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办法》还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作了限定,即在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又实现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北京)

问:《办法》对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安置如何规定?

答:《办法》充分考虑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权益,就妥善安置承租人规定了多种方式。主要是:一是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按房改政策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售房不受成套住房限制,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等都可以出售。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二是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协议收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关系。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也可以异地安置承租人。异地安置房应当在本市规划市区内、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page]

(北京)

问:《办法》对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如何补偿?对承租人如何安置?

答:在房屋拆迁中,对标准租私房的拆迁补偿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办法》规定,拆迁标准租私房,被拆迁人是所有权人,拆迁人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承租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搬出。体现了对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由于标准租私房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时,也不能忽视承租人的切身利益。为此,在《办法》颁布的同时,市政府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城镇私有标准租金出租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承租人的安置问题:

1.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住房未达标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2.鼓励承租人与所有权人协商,由承租人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3.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没有住房,其所在单位属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4.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并由单位支付租金的,应当放开租金,由所有权人和单位协商确定租金标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应当负责将住用人搬出。

5.单位安排承租人住用标准租私房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优先为其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单位不能按前述办法解决的,承租人可暂不搬出,但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提租并修改租赁合同,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发放提租补贴。

6.承租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7.已确定结合房改实施危改的地区,按计划在实施时一并解决。

(北京)

问:《办法》实施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即19号文件)是否适用?

答: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去年,市政府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即19号文件)和《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市委、市政府探索危改新思路的经验总结,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民心工程,也是本市完成“十五”计划关于基本完成城区危改任务的重要政策基础。上述文件实施以来,对加快本市危旧房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危改区居民的欢迎,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结合房改推进危改的原则已经在《办法》中作了进一步明确,19号文件将继续执行。可以说,《办法》为房改推动危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北京)

问:《办法》在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即将加入WTO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对政府职能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办法》在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相剥离,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二是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如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安置行为,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三是对于一些可能影响或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增加了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的内容。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五是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明确了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问:如何保证新《办法》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答:为了保证新修改的《办法》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我们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办法》,使房屋拆迁当事人熟悉和了解《办法》并自觉按照《办法》的规定办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明确其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中审批、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具体条件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加大《办法》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问:新《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始的拆迁项目是否执行新《办法》?

答:新《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前已经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新《办法》。新《办法》对施行前已经公告的房屋拆迁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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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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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那么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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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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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

    内容: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是指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入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顺利进行。第四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由于银行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允许拆迁入使用监控资金,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落实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银行发出解除监控通知,拆迁人可自由使用监控资金剩余部分。那么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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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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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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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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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内容:(北京)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基于这种共性,《办法》将国家建设征地拆迁房屋和农村建设占地拆迁房屋一并纳入调整范围。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那么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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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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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北京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内容:北京市今后将把保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意见从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完善拆迁补偿评估办法、落实政府统筹和监管责任等几个方面,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做出规定,积极推进阳光和谐拆迁。这位负责人说,今后北京市拆迁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拓宽房屋安置渠道,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据了解,北京市新出台的意见适用于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北京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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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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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内容: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那么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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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国家建设部管。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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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

    内容:为保证城市建设需要,促进旧城改造,合理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被拆迁的私房户要求住房产权者,可从房管部门的商品房中就近给予相应的安置。五拆迁房屋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均由本城市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动迁工作,由房管部门统一办理,并向建设单位合理收取动迁费。那么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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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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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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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内容: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那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1.0218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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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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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有对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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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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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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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

    内容: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等规定,房屋拆迁关系的当事人是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这种房屋拆迁合同关系的性质和种类如何,破费思量: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是消灭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损失,而非房屋买卖。现行法尚无明文。若作为房屋拆迁合同这种无名合同,也有难办之事:法律适用方面困难较大。不按征收处理,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时,开发商等拆迁人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构成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时,掩盖了房屋拆迁的真实的法律根据。那么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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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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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拆迁?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城市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拆迁?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是当前群众非常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城市居民房屋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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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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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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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近十年来,演化成最易产生剧烈冲突的一个领域。拆迁的强制性正是诱发过激冲突的根源。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凭什么强制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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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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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北京市的房屋拆迁的评估规则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北京市的房屋拆迁的评估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第八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执行,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那么北京市的房屋拆迁的评估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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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61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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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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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如有违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岛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青岛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内容:第一条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四条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方案,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分步签订协议的办法,即在搬迁时确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工程开工半年内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层数、户号。个体工商户购买非居住房屋应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房屋,被拆迁使用人只有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房租。那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230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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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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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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