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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陈宗琼律师2022.01.06134人阅读
导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含意包括以下三层: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举证责任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以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

一、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符合自然正义理念的古老经验,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正在采用的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1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已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当事人应当像参加诉讼活动一样,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page]

二、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原则,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的补充、变通和矫正。这是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因被害人对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难于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2)对于该危险领域来说,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3)让加害人对自己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大大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这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包括如下几类案件: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建筑物或者取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等等。

本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仅仅是涉及到“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考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平等,双方的维权能力仍然不对称、不平衡。表现在:第一,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者仍然是一个个人,通常情况下与掌握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作为组织体的用人单位相比是弱者,其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对抗能力依然远不及用人单位;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隶属地位常常使其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继续处于弱势地位,例如用人单位由于其在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地位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并因而在劳动关系中具有比劳动者强得多的举证能力;第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动者常常由于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而仍然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这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仍然直接受制于用人者,劳动者在维系其劳动关系的考量中,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奋力抗争”。第四,有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是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例如人事档案、用工花名册,劳动者无法提供或者很难举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有失公平的。本法规定,这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那么,用人单位就必然因为自己不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举证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调解、仲裁、诉讼的全过程。[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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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四:调解协议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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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四:调解协议

    内容: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实践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无效和可撤销都作了规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四:调解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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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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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内容: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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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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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

    内容: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或者当事人另外选定,而是由本法直接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本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的有关规定,本法施行后,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都要进行调整。为了保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本条明确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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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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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

    内容: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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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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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内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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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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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

    内容: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考虑有两个,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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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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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本法担任调解员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有弹性,调解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调解组织来判断。因此,担任调解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这是担任调解员的最低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调解员都是年龄较长、社会阅历丰富的公民。此外,担任调解员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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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

    内容: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此外,还应当记录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由于调解程序也有时限要求,根据本法第14条2款的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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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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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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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

    内容: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立法需要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另外,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履行需要有一个时间标准,以有的防止争议的一方利用调解协议来拖延时间。”后来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劳动争议,不同的争议双方,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可以不一样,不宜由法律简单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的期限。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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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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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内容: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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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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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内容: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本条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律相衔接的一个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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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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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

    内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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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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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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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内容: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在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调解自愿的原则,可以从本法相关条款中得到反映,如本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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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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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活动中,遵循的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时,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作出类似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法领域对于三方协商机制的充分肯定,对于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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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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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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