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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

李维律师2022.01.06495人阅读
导读: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2、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代表作为工会一方的代表,代表了广大职工的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企业方面代表。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其中主要有中国企业联合会,但在有些地方则可能是各种形式的商会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组织,如深圳的外商投资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有利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对当事人的说服、调解。[page]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的好处是可以在争议处理时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获得多方面的协调与支持,这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尤为重要。当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从国外看,除了三方性仲裁机构外,许多国家(如英国、菲律宾、澳大利亚等)以个人仲裁员形式为主。这种形式程序简单、办案及时。另外,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有完全由中立人士(即公益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成功经验。

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就是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其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由仲裁员独立仲裁。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曾任审判员的人员、专家学者,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律师等为兼职或者专职仲裁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又被聘为仲裁员的,为专职仲裁员。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工作,且被聘为仲裁员的,为兼职仲裁员,负责具体劳动争议的仲裁。

目前,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必须符合本法第二十条的条件要求。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的权利。兼职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这些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仲裁委员会成员是依法行使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职权的人员,而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指令负责具体的劳动争议的审理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的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page]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请仲裁员后,还应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依据本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所聘任的仲裁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2)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3)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法定职责是必须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包括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请求仲裁的争议,也包括虽经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当事人反悔而请求仲裁的争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是任意的,而要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看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争议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争议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期间等。本法还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具体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一个集体领导组织机构,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也应适当发挥民主集中制,集中集体智慧。因此,本法在强化仲裁庭职责的同时,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讨论仲裁庭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这样做,有利于总结仲裁审理的经验,解决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作用,从而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群体性纠纷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面集体讨论,更容易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从而促进劳资双方增进了解,尽快达成和解协议。

所谓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较大。所谓疑难案件,是指案件的处理依据不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这一类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比较适宜。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page]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三方性组织,是法律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的一种组织方式,是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并由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裁决的临时性组织。而仲裁员又是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办事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办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仲裁员、办事机构存在着一种授权者与执行者的委托、指导和监督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过问和领导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那样会使仲裁庭和仲裁员制度丧失存在的意义。本法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集思广益。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代替仲裁庭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办案的具体领导,主要是对大案要案的集体讨论,就一般案件而言,仲裁庭有独立的决定权,仲裁委员会,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个别成员,不能随意干预仲裁庭和仲裁员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我国对民商事仲裁活动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上予以制约外,主要实行仲裁系统内部监督制度。仲裁的内部监督,即仲裁委员会主任如发现本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确有错误的,需要复议的,应提请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正副主任有权决定是否复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重新审理的争议案件,应制作终止原裁决执行的仲裁决定,并由主任署名、委员盖章。原裁决宣布无效后,应自宣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重新依法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应当建立起仲裁系统内部这种监督制度。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为常设机构,但其人员以兼职为主组成,不是常年集中固定办公的,故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服务,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案件、准备仲裁的工作。

目前我国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因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除了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外,也担当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咨询、调研,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实践中,这一设置,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劳资纠纷的宏观把握,进而根据劳动关系的运行态势进行决策。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的准司法职能的混淆,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形成了劳动行政部门一家办案的局面,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变成了行政裁决,不能完全体现仲裁的社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降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page]

近几年,广东、浙等省开始试点设立劳动仲裁院以改变办事机构双重身份的改革。此种情况下,劳动仲裁院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不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

本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办事机构是否必须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就是考虑到各地劳动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且已经正在改革尝试的地方,本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办事机构的规定,不会给它们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根据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员会的文书;(4)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6)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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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立法需要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另外,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履行需要有一个时间标准,以有的防止争议的一方利用调解协议来拖延时间。”后来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劳动争议,不同的争议双方,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可以不一样,不宜由法律简单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的期限。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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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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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作出类似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法领域对于三方协商机制的充分肯定,对于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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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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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文书怎么查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劳动仲裁文书怎么查询

    内容:1、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仲裁判决书按规定都是要送达当事双方的。2、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1、劳动者自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仲裁裁决。那么劳动仲裁文书怎么查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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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设立原则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设立原则是什么?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设立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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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

    内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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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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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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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内容: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本条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律相衔接的一个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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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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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内容: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在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调解自愿的原则,可以从本法相关条款中得到反映,如本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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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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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

    内容: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或者当事人另外选定,而是由本法直接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本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的有关规定,本法施行后,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都要进行调整。为了保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本条明确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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