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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邢颖律师2022.01.06160人阅读
导读: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解读】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4472件,涉及人数6075万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可能十几人、上百人。显然,让这些当事人一起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是不现实的,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不方便和案件处理时间的冗长;而将所有当事人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麻烦又可能对同样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创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分别作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吸收进来,是很有必要的,是适宜的。[pag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作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第五十五条” 此外,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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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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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

    内容: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实践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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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二:调整范围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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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二:调整范围

    内容: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二:调整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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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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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

    内容: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考虑有两个,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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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2、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4、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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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内容: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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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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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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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争议如何处理近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发现,因现行法规中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及其休息规定的笼统性,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难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已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定期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单位给予职工调休和补休的情况,从而维护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第三,建立定期汇报制度。通过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为法院准确裁判提供条件,从而更加积极有效地处理好因不定时工作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争议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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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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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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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内容: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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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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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内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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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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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

    内容: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求待皮,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须报仲裁委员会申拆同意。那么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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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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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程序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因除名、辞退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内容: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本条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律相衔接的一个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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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对方未提出抗辩的,则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则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劳动仲裁法解读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内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双方当事人开通了权利救济渠道,使争议能够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纠正,从而起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作用。还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都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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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法受理后,在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劳动仲裁法解读四: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劳动仲裁法解读四: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制度。本法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除了规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外,还增加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四: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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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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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内容: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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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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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作出类似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法领域对于三方协商机制的充分肯定,对于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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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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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五: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劳动仲裁法解读五: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内容: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原则,体现在:一是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五: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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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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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

    内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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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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