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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改造之我见

刘晓红律师2022.01.07383人阅读
导读: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包含了争议预防机制、协调调解机制和各种公断机制。仲裁活动的诉讼化,推动了仲裁与审判同质化的进程,使现行劳动争议的公立公断机制成为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一)裁(或审)一元模式这是指劳动争议的处理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单独主管、排斥任何其他公立或私立机构公断的模式。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启动二次仲裁的程序,上一级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将直接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那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改造之我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包含了争议预防机制、协调调解机制和各种公断机制。仲裁活动的诉讼化,推动了仲裁与审判同质化的进程,使现行劳动争议的公立公断机制成为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一)裁(或审)一元模式这是指劳动争议的处理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单独主管、排斥任何其他公立或私立机构公断的模式。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启动二次仲裁的程序,上一级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将直接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改造之我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 键 词】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立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启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模式的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包含了争议预防机制、协调调解机制和各种公断机制。

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仲裁、审判关系的安排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盖因劳动争议一旦发生,求诸仲裁、审判程序等公立机构的公断,乃当事人最后的选择;或曰没有仲裁、审判程序的支撑,劳动关系各种形式的协调、调解等手段,很难独立而充分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如何规定仲裁和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将决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总体效果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安排的缺陷

发端于共和国成立之后并被《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规、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裁审关系的安排采用的是“先裁后审、一裁二审”模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时人不能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而应先启动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终局的效力,仅仅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而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并不将仲裁的结论作为审理对象,而是仍然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内容作为审理对象,同时实行二审终审制。这一模式,无论其设计的初衷如何,也无论其施行之初的效果如何,时至今日,其优点已不再明显,而弊端则已充分显现。在备受诟病的诸多弊端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处理周期冗长化,二是仲裁、审判同质化。

所谓处理周期冗长化,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由于实行的是先裁后审、一裁二审的模式,相较于普通民事案件而言,多了一道程序,在复杂程度同等的情况下,处理的周期更加冗长。而劳动争议大都为小额、简单争议,同时又与劳动者的生活、生存有着直接的关联,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应追求简便、快捷、灵活。冗长的处理周期,导致劳动争议公立的公断机制,在形式上成为三审终审制,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但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事实上也不利于劳动者尽快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

所谓仲裁、审判同质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两种不同性质和特征的程序逐渐趋同的进程。先裁后审的制度安排,客观上要求仲裁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导致社会评价仲裁的标准发生了偏移,偏离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本质属性,习惯于用评价审判活动的标准评价仲裁活动,并且在仲裁机构行政化[1]的背景下,这种评价标准的偏移,对仲裁机构本身的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本应有的简便、快捷、灵活等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特征被弱化,诉讼化倾向则越来越明显。仲裁活动的诉讼化,推动了仲裁与审判同质化的进程,使现行劳动争议的公立公断机制成为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

二、改造现行裁审关系的不同方案及其评价

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当改造这一话题而言,理论界、实务界乃至社会相关各界似乎不存在异议,但对如何改造现行机制、安排仲裁和审判的关系,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所提的方案囊括了裁审关系可能存在的大部分形态。从大的方面说,包括裁(或审)一元模式、裁审二元模式、裁审混合模式三大类。

(一)裁(或审)一元模式

这是指劳动争议的处理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单独主管、排斥任何其他公立或私立机构公断的模式。此类观点中,依不同主张可分为仲裁一元模式、审判一元模式两种。

1、仲裁一元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劳动争议的公立公断机制应参考澳大利亚等国的模式,实行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排斥法院的主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启动二次仲裁的程序,上一级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将直接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2]

2、审判一元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效仿德国、芬兰等国的做法,设立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劳动争议直接由法院主管,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二审终审制。[3]

(二)裁审二元模式

裁审二元模式,是指保留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各自职能并使之相互独立的模式,亦即凡由仲裁机构处理的,仲裁处理终局,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凡由法院处理的,不再经过仲裁的程序。对于裁审二元模式的具体安排,又有不同的观点。

1、或裁或审、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劳动争议发生后,对仲裁或诉讼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其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途径,当事人可选择仲裁,也可选择诉讼,但两者只能择其一;第二,诉讼程序可因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而启动,但仲裁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即争议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申请仲裁;第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申请复审,也不能提起诉讼。[4]

2、裁审分离、争议分流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将争议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直接由仲裁主管,包括小额给付争议和适用劳动基准的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其余则依当事人的选择决定由仲裁和法院主管,以使争议案件实现合理的分流。凡选择仲裁的,须有争议发生后形成的协议,无该项协议的,则由法院主管并依现行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审理。裁审互相分离,各自独立。设立独立的仲裁委员会,落实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参与的机制,实行职业化的仲裁员制度,仲裁程序适用“合理判断”规则[5],诉讼程序仍按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仲裁实行低收费,诉讼则依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按标的收费,形成价格杠杆,鼓励当事人选择仲裁。[6]

(三)裁审混合模式

裁审混合模式,是指保留现行先裁后审模式并对之稍加改造的模式。其中又有不同的观点。

1、先裁后审、一裁一审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仍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7]

2、或裁或审,裁审衔接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劳动争议双方都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可提起诉讼;若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也可先由仲裁机构仲裁;若双方都同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则可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8]

3、或裁或审、裁审自择、一裁一审、二审终审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权利由当事人行使,选择仲裁的,则应有仲裁协议。凡先由仲裁处理的,实行一裁一审制,但法院的审理不受仲裁处理内容及范围的限制;凡未有仲裁协议的,则由法院主管,并实行二审终审制。[9]

4、或调或裁或审模式

持此观点者主张,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作一新的建构,这就是或调或裁或审的ADR方式。它指的是可以被法律程序接受的、通过协议而非强制性有约束力的裁定解决争议的任何方法。将之引入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就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是选择性的。采用何种方式处理交由当事人双方自己约定,但争议解决方式彼此之间不得有冲突。而其中的协商、调解、仲裁又都不具有终局性的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由最后一道屏障――诉讼来跨越。然若双方在调解或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受裁决约束的,则不得再提出诉讼,因为它已被赋予了强制执行的终局效力。[10]

5、保留现行模式但赋予裁审关系以效力约束关系属性

有学者主张,鉴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主要是由裁审脱节的制度安排所致,故应维持现有的先裁后审、一裁二审的机制,发挥法院在法律适用和程序法手段运用方面的优势,在诉讼阶段更多着力于法律审和程序审,而将事实审限定于主要案情事实和证据错误的少数案件,在裁审之间建立相当于法院一审和二审之间的效力约束关系。[11]

劳动关系的继续性特征,及其与劳动者生活、生存的紧密关联性,导致对此类争议的处理应满足快捷的要求;劳动关系属于一种人合关系,因而对此类争议的处理应尽可能采柔性方式;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人格从属性的特征,劳动者群体的弱势状态,这一群体对复杂程序适应能力的低下,决定了对此类争议的处理应满足简便、灵活的要求,为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专业性,防止争议处理的片面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还应有劳资双方的参与,即争议处理机构的三方性。

依劳动关系的上述诸特征及所引发的要求来考察,前述诸论中的相当部分,均属对劳动关系及其争议处理机制缺乏深入思考而得出之结论。限于篇幅,试简要分述之:

裁审混合模式,除了各方案均存在着较多独有的缺陷外,最重要且具有共性的缺陷,是不能克服现行模式存在的主要弊端――处理周期冗长、裁审之间无法衔接,同时裁审的同质化仍然无法克服普通劳动者因诉讼能力较弱而难以适应严密、繁琐的程序之弊端,而这些弊端正是导致对现行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造的主要原因。其中的ADR模式虽然在美国等发达市场体制国家中越来越受推崇,但支撑这一模式发挥作用的发达的市民社会,以及成熟的法治环境,在我国还处在孕育阶段,尚未具备“拿来”的条件。

裁审二元模式中的或裁或审、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其首要缺陷在于,持此论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这一公立公断机制混同于商事仲裁这一私立公断机制,故尔特别强调仲裁程序的启动得依当事人的合意,从而忽略了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所引发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特殊要求。此外,该模式的另一大缺陷还在于不能控制争议案件的流向,完全可能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中的某一方处于门庭若市而难以招架、另一方则门可罗雀而无所事事的结局,使劳动争议处理资源的配置与案件的流向完全脱节。

审判一元模式中设立劳动法庭的方案,只是一种在现行法院组织架构中将劳动争议的处理单独划归某一审判庭审理的方案,这一方案实际上是要求将劳动争议纯粹纳入诉讼程序加以处理,完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对争议处理机制的要求,其唯一的价值,只是在组织架构上保证了法院对劳动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并不能克服普通劳动者对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不能适应的弊端,不能保证争议处理的快捷、简便、灵活。

概而言之,上述各种模式中,最为理想的应属仲裁一元模式和审判一元模式中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之模式,亦即澳大利亚模式和以德国、芬兰为代表的欧陆模式。这两种模式虽然在名称、隶属机关等细节方面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之处,两者均系专为处理劳动争议而设立,其机构的构成均有三方参与,其处理争议的程序均能满足快捷、简便、灵活的要求。而后者因为被称之为劳动法院,则更能适应我国国民偏爱将争议诉诸法院的传统心理。但即便是德国、芬兰为代表的欧陆模式,其劳动法院无论在组织方式、管理体制、审判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普通的法院,如前所述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组织架构上有劳资双方的参与。因此,实现该模式,需要组建专门的劳动法院,需要制定专门的组织法和诉讼法,以适应劳动法院的劳资双方参与以及程序简便、快捷、灵活的特征,同时还需要解决其他很多相关的配套问题。采纳此方案,意味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调整将面临巨大的震荡,且在短期内根本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因此,这一最理想的模式,却非最现实的选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改造,应当寻求更适合我国当前历史条件的方案。

三、裁审分离、争议分流模式,是裁审关系改造的最现实选择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安排,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寻求可能并非最理想但却最现实的模式。

我国的国情是,首先,国家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劳动法院的法院组织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诉讼法的计划;其次,现行体制下已经形成了的劳动争议处理资源――仲裁、审判机构,不应由于裁审关系的调整而面临巨大的调整;第三,由于现行工会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劳动关系中团体关系极不发达,劳动争议基本表现为个体的争议,且劳动者整体循公权力自我救济能力偏弱,要求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独立地去面对严密、繁琐的诉讼程序,实为一种制度性的抛弃;第四,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强势劳动者与普通弱势劳动者作任何科学的区分。

裁审二元模式中的裁审分离、争议分流模式,正是基于上述前提而设计的一种模式。

首先,这一模式无需修订或者另行制定组织法、诉讼法,避开了可能存在的巨大现实困难,也避免了因此而造成的仲裁或者审判组织架构可能发生的巨大调整;其次,直接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管的那部分争议,其主体中的劳动者一方,主要都是处于弱势、难以适应严密而繁琐的诉讼程序、又无缘通过发达的团体关系改善不利地位的普通劳动者,简便、快捷、灵活的仲裁程序更有利于这一群体的自我救济;再次,这一部分以外的劳动者,大都属于具有雇主特征或因有各种特殊能力而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劳动者,他们与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之间不平等因素极少,平等因素更多,即便他们在争议发生后不能达成仲裁协议,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足以对他们产生更多不利。可以说,这一模式能够以最轻微的震荡、最低的成本、最容易的方式实现裁审关系的改造。

当然,这一模式也可能招致两个方面的质疑,一是强制分流将剥夺一部分劳动者的“诉权”,不符合司法最终解决的原理;二是同类争议仅因数额差异被强制分流,或者因当事人双方是否选择仲裁而被分流,可能导致因仲裁机构和法院实体法适用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失衡。

就诉权保护而言,笔者认为,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与商事仲裁性质等同的观点,本身就有可商榷之处。盖因商事仲裁属于纯私法范畴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双方不仅法律地位平等,事实上也处于平等状态,作为法院审判职能的补充,同样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纠纷的商事仲裁,理所当然地不应通过强制方式分配给当事人,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主选择是商事仲裁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也糅入了公法的因素,被归入社会法的范畴,其中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相应限制,强迫当事人接受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其法源乃社会的公正及社会利益的安全。作为实体法的劳动法,与作为程序法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应循同一法源。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政府、工会、雇主组织三方参与的特征,也已迥异于商事仲裁,更适合作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工具。这在国际上――如澳大利亚等国――已有相应的立法例可资佐证,而以德国、芬兰为代表的审判一元模式中,劳动法院亦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同样具有三方性的特征,与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仲裁一元模式相比,两者的差别更多地只是表现为名称上的不同。此等强制仲裁,不能套用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双方合意规则加以评价,从而简单地归诸剥夺诉权之说,其所提供的,仍然是一种公立的劳动争议公断机制。

就法律适用差异而言,一方面,如果是仲裁机构、法院各自发布的规范意见、司法解释等引发的法律适用差异,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机关的监督、仲裁机构和法院相互之间的有效沟通予以消除;另一方面,如果是仲裁员、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发生的法律适用差异,则本身就不属于裁审二元模式独有的现象,而是属于法律这一社会科学领域的常规现象,不能构成对此一模式的合理否定。

因此,这一模式是我国现有条件下改造成本最低、震荡最轻微也最容易实现的模式,是裁审关系改造最现实的选择。

四、裁审分离、争议分流模式的实现路径

裁审分离、争议分流的模式,虽然可以最轻微的方式、最低的成本、最容易的方式实现裁审关系的改造,但实现这一改造,并使之有效地发挥处理劳动争议的功能,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和真正意义上的三方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独立与劳动争议办事机构的独立并非同一概念,后者是劳动行政部门近年来着力探索的一种改革,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成为这一探索成果的标志。但是,仲裁院的设立并未消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行政化的特征,同理,也并未在真正意义上落实其三方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意味着仲裁委员会将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机构,其人员由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共同派驻,实行轮换制和终身制相结合的方式,将能最大限度地脱离行政化色彩,保证其处理劳动争议的公正立场和专业水准,提高其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吸收社会知名人士作为特邀仲裁员或兼职仲裁员,可以进一步强化仲裁的公信力。

2、仲裁员的职业化

由政府、工会、雇主组织三方参与的制度,尽管足以保证仲裁机构的中立,但尚不足以保证仲裁员的中立和专业化,盖因由三方各自派出的仲裁员,与派出方之间有着强烈的身份隶属关系,极易受人事调动等组织行为的影响,因此,必须给予仲裁员足够的职业保障,即仲裁员的身份虽然隶属于所派机构,但其一经派出,应有较长最低期限的任期,且可以连任,甚至可以与终身制相结合。确因工作需要而须调回派出机构的,应由派出方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在收入保障方面,除了基本的工资仍由派出机构支付外,其他的待遇均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或者完全由仲裁委员会承担。设立一套与派出机构仍然存在的职务级别相对应的仲裁员级别制度。这些措施,可以保障仲裁员一旦在任期届满回到派出机构时,能够享受正常的待遇,从而保障三方派出的仲裁员能够“安心”工作。

在具备上述各项保障条件的前提下,严格仲裁人员的准入制度,即设立严格的仲裁员遴选制度,任何一方向仲裁委员会派出的仲裁员,必须在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并通过其他必要审查后,方能被任命为仲裁员,避免派出方以滥竽来充数。

仲裁委员会从社会上聘选的特邀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则不受上述规则约束。

3、仲裁处理程序真正体现简便、快捷、灵活的特征

大部分劳动争议,需要以简便、快捷、灵活的方式处理,仲裁、审判同质化,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不符合这样的要求。同时,凡被分流至仲裁程序的,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大多为弱势群体,根本没有能力应对严密、繁琐的程序规则,因此,仲裁程序应最大限度地弱化、扬弃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程序,代之以“合理判断”规则,在仲裁委员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三方性、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前提下,这一规则应能最大限度地、快捷地实现实体公正。

4、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应有明显的成本落差

无论是强制仲裁部分,还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部分,要让当事人乐意接受仲裁这一具有优势的争议解决途径,还需要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设计明显的成本落差,即仲裁实行低收费、低成本,诉讼则实行相对较高的收费,抬高成本,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当事人在低收费、低风险的仲裁程序和高收费、高风险的诉讼程序之间,更多地选择前者。

(作者系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审判员、审判长 责任编辑邓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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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机构行政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名以上是由政府、工会、雇主组织三方构成,但实际上该委员会并非独立的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并接受该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亦均列于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其运行与工会、雇主组织基本无涉。

[2] 陈 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决》,《中国劳动》2001.12。

[3] 李 勇:《关于调整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中国劳动》2003.1。

[4] 陈金红:《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国劳动》2002.6。

[5] “合理判断”规则,是指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适用复杂的、高度程序化和技术化的证据规则,而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以确定无疑的证据,依仲裁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作出是非判断,并作出裁决。

[6] 张宪民、郭文龙:《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调整》,《中国劳动》 2006.8。

[7] 江君清:《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001.11。

[8] 李坤刚:《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两个问题的探讨》,《安徽大学学报》2000.5。

[9] 王新兵:《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律师世界》2001.4。

[10] 肖卫兵、 钱大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中国劳动》2000.8。

[11] 王全兴、王文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若干基本选择》,2006年10月《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第66-74页。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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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因此本案王某在不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劳动行政部门才能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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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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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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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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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争议行政手段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书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社保争议行政手段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书面

    内容:解除关系必须书面 员工离职的四种类型是:协商解除、员工辞职、企业解雇、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直接相关,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有证明,至少通过以下三种形式中的一种予以明确。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本市成立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机构,庭审结案的裁决文书下达15日内,如果双方不上诉,则具备法律效力。那么社保争议行政手段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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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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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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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法受理后,在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

    内容: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求待皮,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须报仲裁委员会申拆同意。那么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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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7141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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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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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劳动工伤纠纷而言,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比较常见的处理劳动关系工伤纠纷的方式。此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般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一般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内容: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基本都是仲裁解决,但是也不乏其他方式,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一般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全部内容。那么一般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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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857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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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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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劳动工伤纠纷的具体方法: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

    内容: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目前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共同地积极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预防。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且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为此,《劳动法》第83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关于调解、仲裁的期限。那么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1.0863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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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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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 招用退休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招用退休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内容:今年65岁的老李原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60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因老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老李之子李某因进行工伤认定缺少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招用退休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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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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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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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由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逾期不愿意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不超过11个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改造之我见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改造之我见

    内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包含了争议预防机制、协调调解机制和各种公断机制。仲裁活动的诉讼化,推动了仲裁与审判同质化的进程,使现行劳动争议的公立公断机制成为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一)裁(或审)一元模式这是指劳动争议的处理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单独主管、排斥任何其他公立或私立机构公断的模式。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启动二次仲裁的程序,上一级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将直接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那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改造之我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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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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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处理作用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劳动争议处理作用是什么

    内容: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那么劳动争议处理作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0883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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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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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争议诉讼之前需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怎样的

    内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劳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受理范围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法学分类上称为程序法。那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835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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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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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对方未提出抗辩的,则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则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

    内容: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处理劳动关系事项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种方式,在促进和请劳动关系、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显著的区别:1、机构组成及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亊人进行处罚,只能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则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劳动争议当亊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相对人不服劳动保障监察作出的决定,則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08112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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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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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退休员工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单位与该员工产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以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其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是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是

    内容:因此,律师建议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首选调解方式,总之,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是调解,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最佳方式&mdash,四、总结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是调解,调解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且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良好关系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应用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对工资待遇不满,向公司提出了申诉。

    李维律师
    2023.09.0693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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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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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处理案例分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劳动争议处理案例分析

    内容: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劳动争议处理案例分析。那么劳动争议处理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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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832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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