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姚平律师2022.01.07139人阅读
导读:

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管理和经营业务。张达明转正后月收入为4100元,每月250元电话补贴,2011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解除与张达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故不同意张达明要求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的工资15753.73元的仲裁请求。证人李红为出具的证明,也未有事实予以佐证其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李红为也未到庭作证,并且李红为与被申请人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此证明被申请人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公司工作管理细则并非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那么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代理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管理和经营业务。张达明转正后月收入为4100元,每月250元电话补贴,2011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解除与张达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故不同意张达明要求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的工资15753.73元的仲裁请求。证人李红为出具的证明,也未有事实予以佐证其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李红为也未到庭作证,并且李红为与被申请人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此证明被申请人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公司工作管理细则并非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代理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张达明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闸劳人仲(2012)办字第某号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代理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庭审,经过庭审的质证过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管理和经营业务。深圳某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股东。

一、张达明自2010年11月15日到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至2011年8月22日,由张达明发给经理的2011年8月份的周工作报告邮件为证。张达明转正后月收入为4100元,每月250元电话补贴,2011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解除与张达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故不同意张达明要求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的工资15753.73元的仲裁请求。

二、报销差旅费用是要在出差前向单位申报,由经理同意事后方可报销,张达明没有申报过,被申请人也未看到过报销的有关凭证,并不知晓这些费用的用途,故不予认可这些要求报销的费用。

三、张达明要求业务提成应提供其工作业绩的证据,申请人张达明在庭审中出示的一份深圳某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被申请人,也无法确认合同的真实性,与本案的提成请求没有关联性。

证人李红为出具的证明,也未有事实予以佐证其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李红为也未到庭作证,并且李红为与被申请人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此证明被申请人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公司工作管理细则并非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既没有举出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为此请求予以驳回。

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徐娟

2012年2月12日

了解更多劳动知识 ,请点击劳动法首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姚平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