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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争议管辖有了新规定

荣静月律师2022.01.07394人阅读
导读:

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那么上海市劳动争议管辖有了新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关于上海市劳动争议管辖有了新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通知,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劳动争议案件。

四、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因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业事故伤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资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五、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六、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七、案件受理后至裁决作出前,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再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page]

九、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十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涉及外省市的,按《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确定管辖。

十三、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等保障。

十四、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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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办法: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来确定,即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地点的,可就近选择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的应选择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上海市劳动争议管辖有了新规定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上海市劳动争议管辖有了新规定

    内容: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那么上海市劳动争议管辖有了新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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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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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内容: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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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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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可以约定管辖,约定管辖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的规定_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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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的规定_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例,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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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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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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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内容: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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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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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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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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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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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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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仲裁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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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诉讼的经济实力,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免去了劳动者奔波两地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的成本。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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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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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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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内容: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吴梦云律师
    2022.03.2862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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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提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起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如果不该移送的进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相关内容。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那么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074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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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时如何确定管辖?(全文)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时如何确定管辖?(全文)

    内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姜瑞的工资关系仍然在棉纺二厂,于是将案件移送到棉纺二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时如何确定管辖?(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1226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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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代理人种类的规定: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朋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等。而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院指定的法定代表人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0772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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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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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内容: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0730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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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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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

    内容: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的确定,是能够依法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那么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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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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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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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内容: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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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881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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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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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是否可以协议管辖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劳动争议是否可以协议管辖

    内容: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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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834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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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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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企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划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民企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划定

    内容:民企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划定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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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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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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